既然“人副天数”,“为人者天”而又“天辨在人”,因而,人的行为必会在“天”上得到反应,天人谴告由此而来。但天之谴告主要是因为人取法于天迷失了,导致国家失措的负面戒惧论道。在积极的意义上,董氏更强调人、君王以天所注定的心胜、君道、人伦行为,并由此达到“天下治”的目标。他对此的推论是,由于人秉受阴阳二气(天的实体是气),故有善有恶,“仁贪之气,两在于心”,而心“众恶于内,弗使得发于外”。(《《深察名号》》故而,以心驭性成为必然选择。因为“生之自然之资,谓之性”。(同上)性外显为情,前善而后恶,因为性阳而情阴,须以性驭情。但这种性情观落实于观察人性问题,并洁间普遍人性时,董氏则极力把问题具体化解为圣者自善、斗宵者不善,中民之性可善的三个层次。从而,将人性问题引申到政治治理之中,自善者治人,斗宵者治罪,而中民之性者“受成性之教于王,王承天意以成民之性为任者也”。(同上)以此为转机,董氏对君道之行和其具威慑性的保障——天做了讨论,又对君、臣、民关系和基本人伦做了规则,从而将伦理与政治纳于天的系统构思之中使之相互涵摄,互动互用。
一方面,对“承天意”的王而言,董仲舒先预定了他-(王)的权力可靠性。“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予也;故号为天子者,宜视天如父,事天如孝道也”。(同上)并因王权天授,使君王具有了绝对的伦理感召力与政治权威性。但即使董氏强调王权的主导性,一谈到权力的行使,却仍然以君王“配天”’作为其享有和运用权力的前提条件。“夫王者不可以不知天。知天,诗人之所难也。天意难见也,其道难理。是故明阴阳、入出、实虚之处,所以观天之态。辨五行之本末顺逆、大小广狭,所以观天道也。天志仁,其道也义。为人主者,予夺生杀,各当其义,若四时;列官置吏,必以其能,若五行;好仁恶戾,任德远刑,若阴阳。此之谓配天”。(《天地阴阳》)据此,董氏认定,君王操权,必须谨小慎微,切忌妄为。君王必须既做伦理榜样,又做政治权威,才可以期望成为“取仁于天而仁也”的治世之君。否则,背“天之道”,即“丧天之威”,发生“不常之变”和“天之谴也”的灾异。
另一方面,由天之实体气的构成(阴阳)合于五行,董氏又规则了一套君、臣、民和基人伦关系的稳定格局。“凡物必有合。合,必有上,必有下;必有左,必有右;必有前,必有后;必有表,必有里。……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台。物莫不有合,而合各有阴阳。阳兼于阴,阴兼于阳,夫兼于妻,妻兼于夫,父兼于子,子兼于父,君兼干臣,臣兼于君。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阴道无所独行。其始也不得专起,其终也不得分功,有所兼之义。是故臣兼功于君,子兼功于父,妻兼功于夫,阴兼功于阳,地兼功干天。……是故仁义制度之数,尽取十天。天为君而覆露之,地为臣而持载之;阳为夫而生之,阴为妇而助之;春为父而生之,夏为子而养之;秋为死而棺之,冬为痛而丧之。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基义》)由物必有合的假设出发,因阳尊阴卑之论立言,最后将基本的人伦关系(父子、夫妻)与政治关系(君臣)固定化为定位不变的尊卑关系。这比之于孔孟的君礼臣忠、父慈子孝、夫仁随的对等性伦理安排,自然显得不那么合乎人性。但董氏以这种推导,却将五伦的相对纯粹人伦原则,化约为明确的政治准则。并以“深察名号”的方法奠基,确立起对君合于君道之行为的形式忠诚,此中不免可见董氏由春秋之乱、秦政之暴、汉政之需的历史教训与需要的总结上,对伦理与政治互动关系的一种有序维恃的苦心孤诣。
经董仲舒一番推导,一个基本的政治公式便建立起来,“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玉杯》)屈民以“君者不失其群”而“无敌于天下”(《灭国上》)的重民为前提,伸若以“德悻天地者”(《顺命》)为前提,而伸天则以“取仁干天而仁也”为前提。反过来讲,天意不予之君不能屈民,不行王政之君不能伸张,而伸天时需明白“法天者乃法人之辨”。(《循天之道》)可见,以天为圆心,伦理与政治围绕其旋转而构成一社会运连系统。天将伦理与政治融化干已,使之和谐互用互动互成。避免了政治消融于伦理,伦理蒙蔽于政治的偏失。天的神秘性之外,有为伦理政治提供保障和使之顺利运行的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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