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避税港对策税制,规制利用避税港的避税行为。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避税港对策税制,也没有相关的规定,故我国应借鉴国际上成功的经验,尽快建立避税港的对策税制,建议就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l)对避税港规定一定的条件,限制避税港的范围。(2)规定本国母公司在避税港设立的子公司的控股比例达到规定的标准的,就属于适用避税港对策税制的范围。(3)对设在避税港的子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分类,有的列入避税港对策税制的适用范围,有的则可排除。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那些确实是在避税港正当经营公司。(4)凡符合避税港对策税制适用范围的子公司,对其保留的利润中按股权应归属母公司的利润或股息收入合并入母公司的收入一并纳税。
3.加强对滥用税收协定进行避税的防范和制裁。从我国对外税收协定的签订情况来看,主要是运用了“透视法”和“征税法”两种方式反滥用税收协定。运用“透视法”,主要是将“受益所有人”的概念引入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受益所有人”的概念是中外税收协定中最普遍的反滥用税收协定措施,亦即“透视法”。这样,如果中介公司作为导管渠道,起到受托人或者代理人的作用,是无法得到协定优惠的。但“受益所有人”概念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协定中没有规定,只能参照西方国家对受益所有人持股比例的有关规定,这样给实际执行中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针对我国滥用税收协定的现状及国际上这一问题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明确:(1)中国的法人及合法关系居民申请适用优惠的外国预提税时,如果获得减免的优惠,大部分应直接或间接的归属与无权适用税收协定的人所有,则这种申请属于税收协定滥用。(2)非居民控制的中国公司(或合作者)所获得的所得,按中国税收协定给予优惠后,如果不将全部所得以股息方式进行分配,即构成税收协定的滥用。(3)无权适用中国税收协定的人,如果通过信托关系获得某项所得,此所得不适用税收协定的优惠规定。(4)无权适用中国税收协定的人,如果对在中国境内并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合伙组织拥有大量的资财时,则其所得也不适用中国税收协定的优惠。
4.借鉴西方多数国家采用的安全港模式,制定我国的资本弱化税制。针对跨国公司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行为,OECD在1987年推出的《资本弱化政策》中提出了两种应对措施,一是正常交易规则,通过审查关联方的贷款条件是否与独立企业间贷款条件相同,判断关联方的债权投资是否为隐蔽的股权投资;二是安全港规则,即在税收上对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比例进行限制,如果公司债务对股本的比率在税法规定的固定比率之内,则债务的利息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如果公司债务对股本的比率超过税法规定的固定比率,则超过固定比率部分的债务利息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并将超过固定比率部分的债务利息视同股息征收所得税。
安全港规则由于是根据债务/股本比率来确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相对于正常交易规则而言,它具有刚性强、透明度高、操作容易等优点,对税务当局和打算向外国子公司提供贷款的跨国公司来说都有较强的确定性。目前实行资本弱化税制的美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大多数国家采用这一规则模式。
为防止纳税人利用资本弱化避税,我国应该借鉴外国防止资本弱化的成功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资本弱化税制。在目前我国需要大量吸引外资的背景下,为营造宽松和透明的投资环境,我国资本弱化税制采用安全港规则是一种现实的选择。采用安全港规则,应明确以下内容:(1)确定合适的债务/股本比率。目前实行资本弱化税制的国家中,美国、法国和德国的比率为1.5:1;澳大利亚和葡萄牙为2:1;加拿大、日本、南非和韩国实行比率为3:1;对于金融企业,大多数国家规定的最高债务资本比率一般在13:1至20:1之间。考虑到我国宏观经济环境和初始引入资本弱化税制,此比率的确定应相对宽松,对一般行业的比率确定为2:1至4:1之间,对金融业、房地产业等一些特殊行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比率约束。(2)明确固定债务/股本比率的计算对象。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的安全港比率应以单个股东为对象来计算。公司的债务/股本比率超出安全港范围一般是由于特定股东出于避税目的多贷款少出资的结果,将一方责任产生的超额利息不予扣除的后果强加给所有的股东来分摊承担是违背“责任自负”原则的。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中,常常是外方利用在企业中的控制地位或中方合作者的其他弱点,实施资本弱化来避税,中方股东显然不应当来承担利息不予扣除的风险。如果多方股东都存在这种债务替代股本的行为时,以单个股东为计算对象显然也是适用的,完全涵盖了以公司整体为计算对象的情形。(3)明确债权资本与股权资本的范围及选择恰当的计算时点。债务资本应该界定为企业直接或间接从所有关联方获得的、按照合同约定需要定期以现金或其他非现金形式支付固定收益的借入资金;股权资本应界定为企业所有关联方拥有的企业净资产的份额。由于公司可能从关联方取得多笔投资,每笔投资的期限和投入的时间都存在差异,且投入投出有时处于流动状态,因此计算债务/股本比率时,计算时点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鉴于投资存在周期性和不确定性,我国对债务/股本比率的确定采用平均法为宜。(4)明确利息费用的税收处理。建议按照国际通行做法,规定对超限额部分贷款所支付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并将其视为股息征收预提税,同时不得享受免征预提税的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