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利用资本弱化进行避税。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企业投资者为了达到避税或其它目的,在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以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者融资。 资本弱化在税收上的主要结果是增加利息的税前扣除,同时减少股息的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的一般原理,权益资本以股息形式获得报酬,在企业利润分配前,要先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债务资本的利息,却可以列为财务费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债务资本是没有税收负担的,权益资本则要缴纳所得税,因此,企业的投资者往往利用尽量减少股权投资,通过高负债、低投资,使资本弱化,增加利息支出,减少应税所得,让企业尽量利用债务资本来进行税收筹划,以达到节税或避税的目的。
对一个企业的投资,通常可采用股份融资或贷款融资两种方式,在税收待遇上,后者要优于前者。因为,在股份融资情形下,公司支付给股东的股息不能事先从公司的应税所得中扣除,而在贷款融资情形下,接受贷款的公司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可以作为费用扣除。另外,贷款融资不会被重复征税,且课征的税率往往较低。所以,跨国公司为逃避税收,会把关联企业本应以股份形式投入的资金转为采用贷款方式提供。
5.利用电子商务避税。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双方利用国际互联网、局部网、企业内部网进行商品和劳务的交易。据有关资料统计,2004年全球已有七成以上的企业先后进行电子商务活动,全球通过在线商务成交的货物和服务贸易总额从2000年的2820亿美元上升至2005年的4. 3万亿美元。 电子商务所具有的交易无国籍无地域性、交易人员隐蔽性、交易电子货币化、交易场所虚拟化、交易信息载体数字化无形化、交易商品来源模糊性等特征,使得国际税收中传统的居民定义、常设机构、属地管辖权等概念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约束,无法准确区分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是转让特许权,从而导致了新的避税形式。
[B]二、避税行为界定及我国反避税原则[/B]
跨国纳税人避税手段的多样性,避税活动的跨国性,避税成因的复杂性,决定了我国的反避税工作既有国际反避税的共性,也有其特殊性。为在反避税中既维护国家经济权益,又不因工作差错而挫伤遵纪守法的跨国投资者积极性,客观需要准确界定避税、逃税和节税这三种税收行为,在此基础上,遵循一定的反避税的原则,积极有效的防范跨国纳税人的避税行为。
1.国际避税、逃税、节税的主要区别。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的差别和漏洞,通过人或资财的国际流动或不流动,减轻或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税收管理合作的困难和漏洞,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种种隐蔽的欺诈的手段,偷漏国家税收的行为。虽然避税与逃税的客观效果都是损害国家财政利益及扭曲公平税负,但两者又有着明显的区别:(1)减轻纳税义务行为所依托的条件不同。避税主要是以各国税法的差别和漏洞为依托;逃税主要是以各国税务合作的困难和漏洞为依托。(2)运用的手段不同。避税一般是运用如转让定价,通过人或资财移动等较公开的手段进行;而逃税一般是通过欺骗、迷惑、不陈述、隐匿等较隐蔽且欺诈的手段进行。(3)法律的判定与处理不同。对避税行为,各国基于本国财政经济政策及法律标准,合法与违法的判定兼有之,但在处理上,对避税一般是补税而不加以惩罚;而对逃税各国都判定为违法行为,除补税外还要依法加以处罚。由此可见,避税与逃税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此外,避税与节税也是一对内涵不同且易混淆的概念,节税指的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时,纳税人以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来处理财务、经营、交易事项,此种以着眼于纳税人总体决策,以税制为主要参数所进行的合法合理的策划行为通称为“节税”,前提是其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导向;而避税是纳税人钻税法漏洞,通过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安排来达到规避或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其行为虽没有直接触犯税法,但与国家税收政策导向相悖,且破坏公平竞争的赋税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