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应小陆 吕立伟 单位:上海金融学院
摘要: 跨国纳税人利用各种手段和方式进行国际避税,给各国的税收制度、财政收入以及国际经济发展带来了很大冲击,已引起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的高度关注,有关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规制。伴随着跨国投资经营者的大量涌入,全球经济一体化所酿就的形形色色的国际避税手法也在我国跨国纳税人的税务活动中凸显。因此,研讨国际避税问题,制定并相应地完善反避税法规,是我国税收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之一。
关键词: 反避税 税收法规 完善 国际避税
[B]一、跨国纳税人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B]
国际避税是避税活动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扩展,它是指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法和国家间的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全球总纳税义务的行为。 在现代国际社会中,各国的税法和税收制度很难在内容和标准上达到完全一致,从而使跨国纳税人在纳税方面有机可乘。跨国纳税人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
1.利用转让定价避税。转让定价方式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人为地压低本国境内公司向境外关联公司销售货物、贷款、服务、租赁和转让无形资产等业务的收入或费用分配标准,或有意提高境外公司向本国境内关联公司销货、贷款、服务等收入或费用分配标准,使本国关联公司的利润减少,转移集中到低税国家(地区)的关联公司。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让定价进行避税的方式主要包括:(1)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压低定价的策略,使企业应纳的流转税变为利润而转移,进行避税;(2)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抬高定价的策略,转移收入,实现避税;(3)关联企业间采取无偿借款或支付预付款的方式,转移利息负担,以实现避税的目的;(4)关联企业间劳务提供采取不计收报酬或不合常规计收报酬的方式,转移收入避税;(5)关联企业间劳务通过有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采取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进行避税;(6)关联企业通过无形资产的转移和信用,采用不计收报酬或不合常规价格,转移收入,实现避税。
2.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国际避税地也称“避税港”,是指为跨国投资者所得或财产提供免税和低税待遇的国家或地区。由于国际避税地良好的“税收乐园”环境,为世界众多跨国投资者所青睐。目前,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地进行国际避税,主要是通过在避税地设立“基地公司”,将在避税地境外的所得和财产汇集在基地公司的账户下,转移公司所得和财产,从而达到逃避国际税收的目的。所谓基地公司,是指那些在避税地设立而实际受外国股东控制的公司,这类公司的全部或主要的经营活动是在避税地境外发生和进行的。纳税人通过基地公司进行避税的方式主要有:(1)利用基地公司虚构中转销售业务,实现销售利润的跨国转移;(2)以基地公司作为持股公司,将关联企业在各国的子公司的利润以股息形式汇集到基地公司账户下,逃避母公司所在国对股息的征税;(3)以基地公司作为信托公司,将在避税地境外的财产虚构为基地公司的信托财产,从而把实际经营这些信托财产的所得,挂在基地公司的名下,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
3.利用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和调整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关系,本着协商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为达到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目的,缔约国间都要作出相应的约束和让步,从而形成缔约国居民适用的优惠待遇,这些协定规定的优惠待遇对非缔约国居民的纳税人则不适用。所谓滥用税收协定,是指本无资格享受某一特定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第三国居民,为获取该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通过在协定的缔约国一方境内设立一个具有该国居民身份的直接导管公司、踏脚石导管公司或者直接利用双边关系设置低股权控股公司,从而间接享受了该税收协定提供的优惠待遇,减轻或避免了其跨国所得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随着国家间相互签订双重税收协定的数量不断增多,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的现象也日益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