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给鸡蛋的请马上来把鸡蛋领走。 [作主语,指称与事] 给鸡蛋的不是我。 [作主语,指称施事] 如果VP中出现V[3]关联的两个行动元,而由于V[3]能关联三个论元,所以由此构成的“的” 字结构仍可以作主、宾语,仍可以单独指称事物(指称另一个行动元),但不会有岐义。例如: 我给张三的是鸡蛋。 [作主语,指称受事] 给张三鸡蛋的一定是他。 [作主语,指称施事] 我给鸡蛋的就是那个人。 [作主语,指称与事——那个人] 如果V[3]关联的三个行动元都在VP中出现,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一般就不能单独指称事物, 就不能作主、宾语,只能作定语。例如“我给张三鸡蛋的”就不能单独指称事物,在语法上就只能作定语, 因为“给”关联的三个行动元(“给”的施事、与事和受事) 中心语是V的行动元 开车的人开车的 他吃的苹果他吃的 扩大招生名额的学校扩大招生名额的 群众拥护的干部群众拥护的 显然,用配价理论来观察说明由动词性词语都在VP中出现了。请看: 我给张三鸡蛋的时候,老李在场。 上面用了“一般”这个字眼儿,所以要说“一般”,因为有特殊的情况。那就是当与事由第三人称代词 表示时,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虽然关联的三个行动元都在VP中出现了,但是还是可以作主、宾语,还 是可以指称事物,不过只限于指称与事。例如: 我给他鸡蛋的是那个人。 现在,说一说为什么当“VP+的”作名词的定语时,由此形成的偏正结构,有的其中心语可以省去, 有的则不行。这个问题也是用配价理论来解释比较清楚。现在我们把由“VP+的”作名词定语所构成的偏 正结构记为: VP+的+NP 如果NP是V的一个行动元,即NP是V的一个配价成分,那么这个NP可以省去;如果NP不是V的 一个行动元,即NP不是V的一个配价成分,那么这个NP不可以省去。例如“不游泳的学生”,其中心语 “学生”是动词“游泳”的行动元(“游泳”的施事),所以那中心语“学生”可以省去。如“不游泳的学 生可以先回去”也可以说成“不游泳的可以先回去”。但是“不游泳的理由”,其中心语“理由”就不能省 去,如“不游泳的理由待会儿告诉你”就不能说成“*不游泳的待会儿告诉你”,原因就在于作为中心语的 “理由”不是动词“游泳”的行动元。再看下面的实例: 中心语不是V的行动元 开车的技术≠开车的 他吃的时候≠他吃的 扩大招生名额的问题≠扩大招生名额的 群众拥护的原因≠群众拥护的 加“的”构成的“的”字结构,就更容易把问题说深说透,也更容易让人理解。总之,配价理论有助于 汉语语法研究的深入,有助于对外汉语语法教学。 下面再举一个实例——关于介词结构“对(于)……”作定语的问题。 由介词“对(于)”组成的介词结构加“的”后可以作名词的定语,例如: 对(于)考试的意见 对(于)身体的害处 对(于)祖国的感情 关于介词结构“对(于)……”带“的”作定语的问题,以往的语法论著已有所论及,有的已观察得比 较细。譬如,指出不能修饰单音节名词,例如: *对(于)黑社会的仇(比较:对(于)黑社会的仇恨) *对(于)家乡的情(比较:对(于)家乡的感情) 所修饰的名词也不能是具体名词,请看: *对(于)《红楼梦》的论文 *对(于)农村情况的影片 虽然作了上述的描写,而且这种描写也是正确的,但是在对外汉语教学中,留学生根据这些描写,仍然 会说出不合汉语习惯的话来。例如: *他谈了一些对(于)家庭的话题(所修饰的是非单音节名词,是抽象名词) *他介绍了对(于)外交工作的原则(所修饰的是非单音节名词,是抽象名词) 这是为什么呢?从配价理论的角度来观察,问题就变得清楚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