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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做了个舀水的。 (这个瓢(我)舀水) 3.VP是“用(它)来+V+(NP)”(V如果是单音节动词,后面一定要带上NP)。例如: 用(它)来舀水的是那个瓢。 (*用(它)来舀的是那个瓢) 那花生油是用(它)来炸油条的。 (*那花生油是用(它)来炸的) 那铁锤是用(它)来锻炼身体的。 (那铁锤是用(它)来锻炼的) 4.VP是“V+(NP)+用+的”(V如果是单音节动词,后面一定要带上NP)。例如: 熬药用的搁在柜子里。 (*熬用的搁在柜子里) 裁衣服用的是那把剪刀。 (*裁用的是那把剪刀) 那种尺是测量地形用的。 (那种尺是测量用的) 五、如果VP是一个单个的动词,那么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会有岐义。例如“吃的”这个“的”字 结构就有岐义——既可以指施事,如“吃的举手”;也可以指受事,如“我买了些吃的”。 以上就是在引进配价理论之前一般对由动词性词语加“的”构成的“的”字结构的认识。以上认识应该 说是符合语言事实的,然而尚不能回答以下三个问题: A.有的“VP+的”,如“吃羊肉的”“妈妈做的”等,能作主、宾语,能单独指称事物,例如: 吃羊肉的举手。[作主语,指称施事] 我吃妈妈做的。[作宾语,指称受事] 而有的“VP+的”,如“地震的”、“张三参观展览会的”,不能作主、宾语,而且不能单独指称事 物,例如我们不能说: *唐山是地震的。[作宾语] *张三参观展览会的是昨天。[作主语] 这种“的”字结构只能作定语,例如: 这里是地震的中心。[作定语] 张三参观展览会的时间还没有定。[作定语]这是为什么? B.以往的论著已注意到有的“VP+的”有岐义,如“吃的”,可以指称“吃”的施事(如“吃的举 手”),也可以指称“吃”的受事(如“买些吃的”)。但是,不是所有的“VP+的”都有岐义,如“我 给张三的”就没有岐义,它只能指称“给”的受事(所给的事物,如“我给张三的是书”)。那么什么情况 下会有岐义,什么情况下不会有岐义呢? C.当“VP+的”作名词的定语时,由此而形成的偏正结构,有的其中心语可以省去,有的则不行, 例如: a.他驾驶的车是奔茨车。 (他驾驶的是奔茨车) b.他驾驶的技术很好。 (*他驾驶的很好) a.在河里游泳的孩子是我的儿子。 (在河里游泳的是我的孩子) b.在河里游泳的时间不能太长。 (*在河里游泳的不能太长) 这又是为什么? 运用配价理论,就能比较好地回答这些问题,而且会解释得比较清楚而又深刻。要知道,“VP+的” 能不能作主、宾语,“VP+的”会不会产生岐义,这决定于以下两点: (一)V的配价数,即V属于几价动词。从配价的角度看,现代汉语里的动词,可分为四类: 1.不强制要求与某个行动元关联的,这大多是反映自然现象的动词,这类动词我们就称它为零价动词 ,记为V[0]。例如: 地震、刮风、下雨、下雪…… 2.强制要求与一个行动元关联的,我们把这类动词称为一价动词,记为V[1]。例如: 病、醉、休息、咳嗽、游泳…… 3.强制要求与两个行动元关联的,我们把这类动词称为二价动词,记为V[2]。例如: 爱、采、参观、讨论、改良…… 4.强制要求与三个行动元关联的,我们把这类动词称为三价动词,记为V[3]。例如: 给、送、告诉、退还、赔偿…… (二)V的行动元在VP中出现的个数,即V的行动元在VP中出现几个。 根据以上(一)、(二)两点,就能说清楚什么样的“VP+的”能作主、宾语,什么样的“VP+的 ”不能作主、宾语,只能作定语,什么样的“VP+的”会有岐义。具体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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