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内部控制评价
对内部控制评价应从两个角度来实施,一方面是监管机构从银行外部对银行内部控制的评价;另一方面是银行自身从不同的角度,对银行各环节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方法进行有效的评价,并依据评价来调整内部控制的措施和方法,使之依据不同的阶段达到长效发展。本文侧重后者。
从内部控制评价内容来看,主要表现为对银行内部机构合理性的评价、对规章制度完整性的评价、对制度运作情况的评价、对控制状况的综合评价等。
从内部控制评价的标准看,建立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标准须依据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运营及管理特点,其内部控制评价的标准主要涵盖控制环境、风险评估能力、管理控制能力、信息反馈体系、监督评审等评价标准,具体为健全、满意、一般、较差、差五个级别作为具体衡量评价的标准。
从内部控制评价的方法看,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可归纳为两类:一类是静态评估与动态评估;另一类是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本文侧重于动态评估与定量评价。
五、责任追究
商业银行责任追究是指因权力的不良运用造成损失的责任处罚。这种处罚主要是针对商业银行权力运用者道德风险和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责任。
责任追究是内部控制行之有效得以体现的灵魂,加大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是改进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提高竞争力的根本之策。但在具体实施中,由于产生责任原因的复杂性,责任处罚往往落不到实处,处罚根本起不到惩戒和警示的作用。我国商业银行在责任追究上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责任追究的文化理念匮乏。从市场经济角度讲,在多大程度上允许银行经营者的决策失误和如何对待他们的失误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另外,长期以来国内的体制文化、低工资、低福利的报酬制度,使得侵蚀具有一定程度隐含的合理性。在这一种文化氛围下,银行内部责任认定形同虚设,有些明显属于内部管理问题或个人行为造成的责任没有认定,对已经认定责任的,一般都宽大为怀,下不为例。
(二)具体责任认定认识上存在差异。导致损失的原因是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综合结果,损失又普遍具有滞后性,相关制度也是在不断改进完善之中,对权力不良运用者处罚的不像其他具体工作失误那样容易认定。客观因素的多变性决定了主观认定上的困难和差异,客观掩盖主观的现象也经常存在。损失责任不能准确界定,又没有必要的程序保障,责任追究就只能停留在口头上或书面上。
(三)责任追究程序存在障碍。要实现权力的有效治理,既要建立合法性管理的法规责任制度,还应当建立信贷权合理性管理的经营责任制度,这样才能使信贷权的全部实体性法规制度落到实处。
面对以上问题需要采取的措施包括:在内部控制体系中,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权威的追究制度;责任人的划分必须清楚。根据责任人在权力流程中职责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可将其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四类;承担各类损失责任的形式要清晰,即经济责任、行政责任、领导责任、法律责任、党纪责任;建立良好的责任追究文化。内部控制文化是需要多年悉心培育和维护才有可能建立起来,是将控制防线前移至损失之前的最有效的手段,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内部控制体系的坚决,哪怕是微妙的动摇都可以轻而易举地破坏这种文化,内控体系自身也失去了存在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