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次级债券是近来新兴的债券品种。本文详细介绍了次级债券的定义、分类及在计入资本金中的规定,并从商业银行资本金构成、存款者挤提风险及国际趋势三方面来分析发行次级债券在现阶段的意义。最后,本文还讨论了发行次级债券的难点——定价问题。 一、次级债券的定义及计入资本金的要求 据《金融时报》2004年6月24日报道: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的《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日前公布实施。 次级债券(Subordinated Debtor Mezzanine Debt),是指偿还次序优于公司股本权益、但低于公司一般债务(包括高级债务和担保债务)的一种特殊的债务形式。目前国际上次级债券多为商业银行所发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银行业公认的监管标准,在协议中规定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必须至少达到8%,资本充足率=资本额/经风险加权的资产额。 要达到这一目标,一是通过增加资本金来提高分子值;二是通过调整资产组合,选择风险权数较小的资产或减少资产总规模来降低分母值。而要在短期内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最有效的做法就是通过补充资本金来提高资本充足率。根据该协议规定,银行资本金由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构成。一级资本即核心资本,由实收股本/普通股和公开储备构成;一级资本必须占银行资本总额的50%以上。二级资本也称附属资本,由非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债权/股权)混合资本工具和次级长期债券构成。由于清偿风险的存在,次级债券的信用评级要比同一发行体发行的高级债券低一到两个级别。 次级债券属于附属资本的范畴。作为附属资本,次级债券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银行可以发行不超过其核心资本总额50%的次级债券和有偿还期的优先股,超出部分不能记入资本金。在利息和本金的偿付顺序上,次级债券位于高级债务之后、股权之前;次级债券的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且不能加速偿还;次级债券必须是未经担保的。次级债券在最后五年的存续期间内,其资本额须每年累计折扣(或摊提)20%,已摊销部分用于反映资本价值缩减情况且不能再作为银行资本金,其作用只相当于银行的高级负债,而高级负债的融资成本要低于次级债券。这就产生了一个所谓的利差支出,对于银行来说,可能会是一笔相当大的费用。为消除(部分消除)次级债券非资本处理带来的额外成本,市场上较为通用的次级债券工具结构为10年期债券5年内不可赎(10-Year Non-call 5-Year),并附有一个附加(Step_up)条款,具体情况为:10年期债券,前5年发行银行不得赎回,前5年结束后,银行有权购回该次级债券。如果届时银行放弃行使该权利,则在其余5年内,银行须对次级债券持有者支付较原定利率更高的票息。 对于发行银行来说,这一结构赋予它更大的选择权,在前5年到期时,银行行使赎回权可避免在剩余5年内资本摊销的发生,也消除了由此产生的利差成本。如果届时市场融资成本高于此类资本工具的发行成本,或银行难以在市场上筹集资本金,则银行也可选择不赎回该次级债券。对于投资者而言,附带优惠附加条款(Coupon Step-up)结构的债券通常意味着银行会在5年期的时候赎回该债券。这样,名义上10年期债券的实际期限变成了5年,迎合了多数投资者对期限较短、票息较高的债券的偏好。即使银行到时未将债券赎回,投资者也可享受更高的票息。 作为附属资本的次级债券根据有无偿还期限还可分为高级附属资本(Upper TierⅡ)和低级附属资本(Lower TierⅡ)两类。高级附属资本为无规定偿还期限、可累积的次级债券,具体包括可累积优先股、次级可转换债券和永久次级债券。低级附属资本指次级长期债务,包括普通的、无担保的、最初期限至少五年以上的次级债券资本工具和到期可赎回优先股。由于长期次级债券工具有固定偿还期限,而且除非银行倒闭清盘,长期次级债券工具是不能用来冲销损失的,因此,有必要对列入二级资本的此类债务进行数额限制。巴塞尔协议规定,长期次级债券最多只能相当于核心资本的50%,而且在最后的五年期间,须每年累计折扣(或摊提)20%,以反映资本价值缩减情况。在银行发生破产和清偿时,高级附属资本工具(Upper TierⅡ)的偿付次序位于高级债权人和低级附属资本工具持有人之后,且银行有权推迟支付此类资本工具的利息,并且可以无限期暂停支付所有本息,高级附属资本工具的最低期限为10年或为永久性。与此相对的是低级附属资本工具(Lower TierⅡ),在银行发生破产和清偿时,其偿付顺序仅仅位于高级债权人之后,此类资本工具的最低期限为5年。银行通常是在市场状况不适宜发行股票的时候发行低级附属资本工具,用以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二、次级债券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的意义 (一)次级债券是补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加速器 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的主要来源是每年的税后利润留成。但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以及为国企改革承担的巨额成本使银行自身的经营效益不断下滑,自我补充资本金的能力削弱,资本充足率水平普遍偏低。为了达到巴塞尔资本协议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1.下调四大银行所得税税率;2.财政部定向发行2700亿元的特别国债以筹资拨补四大银行的资本金;3.成立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四大银行相当一部分由于政策性贷款及在转轨期间形成的不良资产。这些措施提高了四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增强了自我积累和核销不良资产的能力。但由于四大银行的资产规模增长速度远高于同期资本金的增幅,并且资产结构单一,风险权重较高的信贷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相当高,其中又存在大量不良贷款,尤其是被直接作为资本扣减项的呆账贷款的比例上升,因此,经过1998年注资达到的8%的水平后,资本充足率持续下跌,到2000年,四大银行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仅仅达到5%,远低于同期国际上著名的大银行。从我国四大银行的资本结构来看(见下表)。 核心资本在银行的资本总额中占有绝大比例,为85.76%,附属资本占比是14.24%.即仅有按规定提取的三项普通准备金,既没有资产重估储备,也没有资本性债券。而从国际银行业的情况看,附属资本及扣除项占总资本的比重是比较高的,例如渣打银行为49.81%.单一性的资本结构不仅降低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充足率,难以达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要求,而且,这种资本结构表明了融资渠道的狭窄,不利于风险的分散,是我国商业银行脆弱性的体现。次级债券的发行拓宽了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金筹集渠道,有利于提高资本充足率,缓解银行经营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