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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性原则。内控机制必须全面、完整,覆盖各个业务环节和业务部门,不留任何死角和空白点,做到无所不控。
及时性原则。是指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完善要跟上业务和形势发展的需要。开设新的业务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种类,必须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首先建章立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即使在金融创新的领域,也不能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或央行监管没有要求而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的内容。
如根据国内外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实践和经验,我认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应包括下面一些内容:
明确的经营方针。这是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基础和指南,也是进一步发展的方向。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各部门、各分支机构都应该围绕整体的经营方针来制订自身的工作目标,以保证实现整体的经营利益。一般来说,金融机构应当制定符合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和法律规范的经营目标,建立“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坚持资金营运“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
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这是金融机构微观运行的基础,金融机构的宏观经营目标,要靠各个岗位人员的共同努力来达到。因此,商业银行应当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并按照不同的岗位,明确工作任务,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督促、相互制约的工作关系;同时对重要岗位工作人员要定期轮换,以保证继任者对上一任的工作进行考察,发现缺陷和不足,这是强化内控制度的有力组织保障和制约机制。
合理的授权分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各自经营活动的性质和功能,建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内部“分级分口”管理和“授权有限”的管理制度,针对部门的工作性质、人员的岗位职责,赋予相应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权限;各级管理操作人员要在各自岗位上,按所授予的极限开展工作,并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责。
部门岗位职责的恰当分离。合理的职能分工和恰当的责任分离能够使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各司其职,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完成相应的任务,同时一项任务不是由一个部门或一个人员从头到尾地完成,而是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地完成,保证工作各个环节的完整和安全。因此,金融机构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应当对部门之间、岗位之间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
有效的内部核查制度。内部核查制度是指各部门、各岗位之间在业务运营过程中的一种不间断的连续检查制度,即每一环节在完成自身业务的同时,也是对上一环节工作准确性的核查。因此,金融机构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应当建立部门之间、岗位之间有效的相互核查制度,保证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相互监督。
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信息资料是对业务过程的全面记载,是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重要凭证,对这些资料进行安全保管,甚至对某些重要的合同、文件等制作副本进行保管,是业务顺利进行的必要保证。
有效的预警预报系统。建立预警预报系统的目标是为了早期预知可能出现的错误和问题,及时发现经营过程中的问题,防患于未然,减少失误和损失。
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金融机构经营过程中不出现重大问题,当然是最理想的,但是,一旦出现了问题该怎么办?这也是金融机构必须考虑的现实问题。因此,对各个重要部门、营业网点等制订明确的应急应变措施,是保证业务持续进行的重要手段。
上述内部控制的内容,都渗透于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过程之中。除此以外,商业银行要在业务活动之外,建立严格的检查监督机制,在这方面,商业银行的内部稽核应当发挥重要的作用。商业银行内部稽核是一种独立的事后评价活动,它在定期或不定期地评价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活动的同时,也要对内部控制的状况作出及时评价,因此,它是各项内部控制措施得到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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