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计提范围方面,国外一般要求除贷款、应收利息外,还应考虑其他资产的可收回性,并根据实际情况计提准备或直接冲销。我国则对委托贷款和拆出资金不提呆账准备金。 按照今年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新规定注,我国拟上市银行和上市银行实行国际通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并相应计提特别准备金。但上市银行的资产规模和业务量与四大国有银行相比毕竟是少数。就我国银行业的整体而言,呆账准备金的计提仍然严重不足。 2、利息收入的高估。我国相关法规对商业银行利息收入的确认规定了较严格的时限,如1997年及以前年度逾期两年以上(含两年)贷款应收的利息于实际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1998年和1999年逾期一年以上贷款应收的利息于实际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2000年逾期半年以上贷款应收的利息于实际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由此可见,商业银行的逾期贷款按权责发生制计提应收利息的时限不断减少,使应收利息和利息收入的核算更体现谨慎性会计原则。但联系我国现状和比较国际做法都表明,商业银行利息收入仍存在一定程度的高估。具体表现在:(1)我国贷款的实际情况表明,贷款一旦逾期,其收息率是很低的。(2)按照现行规定,那些尚未到期但已经发生欠息现象的贷款,仍将其应收利息计入收入。实际上,这部分贷款的收息率同样是非常低的。国外的做法,应收利息如果自结息之日起超过一定期限仍未收回,则不论该笔贷款是否到期,均应停止将其计入收入。 3、利息支出的低估。目前,商业银行应付利息的计提一般都是分存期档次按照现行利率计算,而不是按照存款的原定利率和实际存期计算。近年我国连续七次下调利率,这种计提方法导致账面应付利息余额低于实际应付利息余额,不少银行的账面应付利息出现红字。应付利息的低估的另一面,是当期利润的高估。 4、一些资产项目的高估。例如“应付福利费”、“住房周转金”,我国允许当职工的福利支出大于计提时,在应付福利费、住房周转金的借方挂账,国际惯例则要求立即列入费用。再如“待处理财产损益”,我国允许暂挂资产项目,但这部分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的利益,在性质上已经不属于资产的定义,按照国际惯例应立即冲销。这些问题并非商业银行独有,而是我国一般企业的普遍现象。这些企业(如中国石化)在准备海外上市时,就按照国际惯例进行调整。 由于上述原因,我国银行披露的盈利数据一旦按国际惯例进行调整,将产生很大差异。 四、风险管理状况 巴塞尔委员会主张加强对风险状态的信息披露。一般情况下,银行信息披露的重点是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要求银行针对这些风险提供充分的量化及定性信息。对于操作风险与法律风险等不易于量化的风险,巴塞尔委员会要求银行披露有关的定性信息。 我国银行在定性信息的披露方面基本能够满足要求。但在定量信息方面,由于我国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刚刚起步,没有采用衡量、监测风险的技术与方法,缺乏大量的管理数据,因此无法提供国际标准要求的大部分定量信息。(作者单位:中国银行财会部) 注:2000年11月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至第6号,规定拟上市银行在其招投说明书中应披露“最近三年年末贷款的‘五级’分类情况”,各级贷款呆账准备金计提比例。上市银行在其财务报表附注的主要会计政策中“披露计提呆账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根据余额一定比率计提的一般准备,应说明该比率是如何确定的:根据个别款项的实际情况认定的特别准备,应说明认定的依据,如根据对借款人还款能力、财务状况、抵押担保充分性等的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