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3、加强系统控制,加大督促检查的力度。要建立全面的、系统的业务与非业务内控制度体系。业务内控制度要覆盖商业银行所有资产负债及中间业务,对所有拟开发新业务也都要预先制订有关内控制度。必须要明确业务职能部门的内控职责,把业务管理部门放到内控自律的中心地位。并且要花大力气对内控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在电子计算机技术广泛应用于金融各个领域的今天,将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置于计算机程序的硬控制之下,是商业银行加强内控机制的必然趋势。
三、完善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制度
1、建立健全隶属上级垂直内部审计体系,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充实内部审计力量。商业银行应借鉴国际现代银行业管理模式,实行垂直审计制度:在总行成立内审委员会,分支机构内部审计部门直接向总行内审委员会负责,各级分支机构稽核人员实行派驻制,从组织上保证内审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超脱地位。另外,还要保证内审队伍的素质和数量,以规范化的制度促进内部审计工作的完善。
2、中央银行行使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中央银行在日常监管中,必须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作为首要内容。中央银行可着重通过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机构的稽核检查来全面考核其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具体来说,需要重点监督以下几方面:实行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审查;内部审计部门是否严格履行职责,真实及时地反映情况;是否定期不定期地对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常规和专题检查并作出评价,提出改进意见;是否按照有关法规对违反内控制度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3、树立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权威性。当前必须重树内部审计的权威性,主要应从建立严厉的处罚及责任追究制度入手,一经发展问题,即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对整改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紧密跟踪,对那些“故态复萌”者严惩不贷,对那些“知错就改”者论功行赏,做到赏罚分明。
四、提高经营透明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金融信息的适当披露,是强化市场约束,增强商业银行经营透明度,保护客户权益的重要手段。我们应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金融信息适度披露制度。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7年和1998年颁布的《加强银行透明度》、《信贷风险披露最佳做法》和即将发布的《新资本框架协议》等文件和多数国家的实际做法,商业银行应披露经营业绩、风险暴露、资本、风险管理战略与实践、会计政策与实践、主体业务、经营管理与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信息。
商业银行应根据披露的对象和范围选择披露的方式,主要有:1、向社会公众披露,主要通过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年报方式。2、向国际金融组织和境外机构所在地监管当局披露,主要是以年报、报告及规定的表格等方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