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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设置合理的内部组织结构。以“客户为中心,市场为导向”为原则,合并缩小非业务性机构,大力加强资产负债管理、风险管理、财务管理、内部审计、信息管理等部门,做到分工明确,职责分明。
(三)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首先,应当有专门的机构专司风险管理职能,定期评估全行的各类风险和总体风险水平,提出风险管理建议;其次,把有效控制风险放在首位,每一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业务运营都要以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有效控制风险为主线,建立和完善资产分类制度、审慎的会计制度、损失准备金制度、互相监督牵制制度等风险制度;第三,要借鉴国际上通行的风险分类方法,把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作恰当分类,比如划分为信贷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定期对各类风险的水平和发展方向进行全面评估,并检讨各项控制措施是否能够有效控制风险和明确应采取的补救措施;第四,按照巴塞尔委员会《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借鉴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创建适合于本行的风险管理模型,充分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风险管理。
(四)构建有效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为了提高内部审计的效果和覆盖面,应不断改进审计技术手段和加强审计力量。审计发挥作用的关键取决于实质独立性,即审计人员不偏不倚、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提高实质独立性的途径是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包括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和价值观等;其次,足够的审计力量,包括审计人员数量和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也直接影响内部审计作用的有效发挥。
(五)重视成本与效益原则经济学理论认为,通常而言成本具有递增的特性,收益则具有递减的特性,当内控超过一定限度,成本将可能会超过收益,从而令内部控制的净收益变为负值。短期的严格控制可以以隐蔽的心理上的成本为代价而获得,系统在表面上看来是在控制中,但压力却会在远期酿成一次有严重后果的爆炸。如果内控过度,则其成效将不能达到把内控系统设计得能挖掘人的潜在能力,并把个人与组织的福利结合起来时那样的理想状态。
(六)发挥金融监管的推动作用首先,金融监管当局要把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在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监管当局仍将是构建有效银行内部控制系统的最主要推动力量。第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法规体系,并使监管活动严格地建立在法规基础之上;第二,要特别重视对银行董事会和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管;第三,要树立“监管就是服务”的监管理念,避免为“监管而监管”。
其次,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强化对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管,并以此促进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建设。第一,要培育或选择一批客观诚信、公正履行职责的社会中介机构,这是确保社会中介机构履行职责的首要条件;第二,督促商业银行全面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监管,允许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活动的全过程,全面了解和掌握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第三,强化金融监管当局与社会中介机构的信息沟通,促使社会中介机构全面真实反映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状况,共同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要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向存款人和社会公众及时准确披露有关信息,维护存款人的知情权,通过社会公众的监管来推动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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