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推动社会信用观念重构方面收效甚微。在资产处置过程中两类事件非常常见。一是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竞争,二是地方政府干预。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竞争一方面使得整体资产回收率降低(各家为了保证自身的现金回收,纷纷主动降低回收比率,债务人也利用AMC之间的竞争关系进一步压价,这在经济学上成为“理性的无知(Rational Ignorance)”),另一方面在客观上给了企业可乘之机,助长了企业逃废债的侥幸心理。政府干预的危害在于,这种“慈父行为”实则在纵容企业不按市场规则办事,不依法办事,是有违市场经济潮流的,它不利于企业真正转变经营观念,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地方政府干预真正的危害并不在于降低了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回收的效率,给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造成更大的损失。毕竟企业是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也是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清收的多寡无非是现有财富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国有资产并未因此而流失。)这两类事件都对债务人企业树立信用观念起了很大的负面作用。而且还对其他企业产生一种示范效应,有损于信用观念在全社会范围内的重构。 (五)债转股只是账面游戏。债转股如果操作得当原本是一个明晰产权,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有利契机。但实际情况是,资产管理公司根本无法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企业的经营管理还是原班人马,资产管理公司只是在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时象征性地派员参加。转股的作用只是减轻了企业的财务负担,企业的经营机制,竞争力都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企业所谓的转股以后经营状况好转无非就是将原本应支付的利息体现为利润。 四、 现状成因分析 从前述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现状来看,资产管理公司目前所起的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仅仅停留在浅层次——回收现金、实施债转股。造成上述局面的原因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 (一)职能定位不准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三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定位的着眼点是通过回收资产、减少损失来降低已经形成的商业银行风险,但却恰恰忽略了金融风险的化解应从源头抓起,这也是形成目前局面的最根本原因。 (二)激励机制导向的“加速效应”。由于最初的定位就是资产回收最大化,监管部门出台的激励机制自然也以此为目标。单从激励机制配合目标实现来讲,现金回收作为主要考核指标的做法确实能有效促进资产的回收(对被考核个体而言),但同时也加剧了被考核对象对其他工作的偏废,使得资产回收以外的目标更加难以实现。 (三)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在多头监管的局面使得,没有一个明确的机构能在需要时主动出面承担协调职能,加上现金回收考核激励机制,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过度竞争局面必然形成。事实上,如果协调得当不仅可以更好地实现回收现金的目标,而且更有利于债务人信用观念、市场观念的树立,并进一步促进收现环境的改善。 (四)由国家经贸委牵头实施的债转股,其目标定位主要是服务国企三年脱困。转股企业及所在地政府并不愿意放弃对企业的控制权,有关部门也不希望资产管理公司过多介入,而资产管理公司自身也面临着人手少、专业人才更少的局面,在客观上也无法过多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因此,债转股停留在账面游戏这一层次也在情理之中。 (五)地方政府干预问题,主要可以归因于现行的财政分配体制和人事任免体制。地方经济建设的成绩是目前官员升迁的主要考核指标,国有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代表中央财政,免去一笔贷款相当于从中央财政要来一笔拨款,毫无疑问是有利于当地经济建设的。因此,地方政府(官员)就有干预资产处置的原动力。 六、相关的政策建议 资产管理公司自身的确不可能解决商业银行风险的所有问题,但既然国家下如此大的决心成立专门机构来解决商业银行风险问题,那么就应该创造条件使资产管理公司在化解商业银行风险中发挥尽可能大的作用。为使资产管理公司能够解决商业银行风险形成的一些本质问题,我们认为有必要从以下方面加以改进。 (一)有关决策部门应及时转变观念,清醒地认识到商业银行风险化解重在消除其成因,并对资产管理公司的职能重新定位,确立其在回收资产以外应发挥的重要作用。 (二)监管部门的考核体系应该加入现金回收以外的其他内容,如为商业银行提供合理建议、推进债务人企业的制度建设等。虽然这类工作存在难以量化的问题,但应尝试着将其逐步纳入考核体系,否则很难引导各行为主体去主动实现这类意义深远的目标。 (三)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包括商业银行与对口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双向协调反馈机制。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协调机制及所有利益主体之间的协调机制。这些协调机制应有权威监管部门参与主持。只有这样才能在确保整体回收最大化的同时提高整体风险控制能力。 (四)资产管理公司应充分利用日益发达的中介市场,积极主动参与债转股企业的经营决策,推进债转股企业建立健全有效的微观运行机制。 (五)修改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将地方企业享受的资产管理公司减免债、债转股等优惠按适当比例抵扣当年对该地的财政转移支付总额。这样将大大降低地方官员干预资产处置的积极性。此外还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地方官员的大局意识,增强市场观念和法制观念。 参考文献: [1]《转轨时期中国商业银行风险研究》 王一林 著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2]《中国金融问题风险控制和化解》 刘海藩 主编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 [3]《转轨经济中商业银行制度变革与风险控制》 王江 著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4]《银行不良资产化解方式方法》 吴德礼 著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1 [5]《中国资产管理公司金融工具配置》 朱金叶 等著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2 [6] 吴敬琏、魏加宁:《东亚金融危机的影响、启示和对策》,《改革》199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