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进行风险报道,参与风险定义。与危险不同,风险是社会共同建构的产物。风险社会中,“人为不确定性”显著增强使得任何技术专家都难以对风险进行准确预测;对于同一事件,不同领域的专家做出的风险评估可能不尽相同,甚至互相矛盾。风险社会打破了科学对理性的垄断,使得风险建构的主体趋向多元,传媒也是其中之一。媒体在进行风险报道的同时,也参与着风险定义,可能制造出新的风险。2005年4月,国内媒体根据境外媒体一篇很不准确的报且没有科学依据的报道,得出“高露洁牙膏致癌”的结论,造成的社会影响常时间挥之不去;同年6月,安徽发生小学生集体疫苗反应,媒体最开始界定为“问题疫苗”,随后又使用了“夺命疫苗”的字眼,事件骤然变得严重起来。后经查实,所有的问题不过是“群体性心因性反应”而已。这些事件提醒我们,媒体在进行风险报道时,不能追求所谓“轰动效应”,一定要坚持报道的科学性、准确性。
3.设置风险议题,搭建沟通平台。由于风险建构主体的多元特点以及风险本身的复杂性,所以围绕风险事件各方之间常常展开竞争,“每一个利益团体都试图通过风险的界定来保护自己,并通过这种方式去规避可能影响到它们利益的风险。”④例如,转基因食品是否有风险这个问题,就涉及消费者、食品商、学术界以及国际政治等多层次的利益角逐,产生风险冲突。风险冲突的解决需要有效的风险沟通,而媒体则可以通过设置风险议题来搭建沟通的平台。2003年至2005年,围绕是否应该在怒江建立水电站引发了广泛的争论。2005年10月27日,凤凰卫视播出节目《社会能见度:方舟子看怒江水电开发》,邀请专家代表方舟子和民间环保人士汪永晨就风险议题展开激烈交锋,把正反两方的意见直接搬上荧屏,体现了媒体在促进沟通、解决冲突中的积极作用。
4.开展风险批评,监督风险决策。风险社会里出现的问题因其多面性和不可预测性要求新的风险治理模式:治理风险不仅需要政府、技术精英的参与,更需要企业、民间团体、公众的参与。风险治理过程是社会民主的体现。媒体一直被视为民主社会的看门狗,在风险社会中这个角色更加凸显。新闻媒体应该成为风险社会的舆论监督者,对风险社会中可能出现的“集体不负责任”提出严厉批评。2007年上半年,关于是否应在厦门兴建大型PX化工项目的问题,当地群众、科技专家、政协委员、大学教授、投资企业以及地方政府产生巨大争议。随着信息的披露和事态的发展,当地政府果断决定暂停项目,重新进行环保评估。传媒通过对风险事件的报道,监督、批判了专家系统以及政府机构关于科技发展的风险决策过程,使之得以透明化、公开化,让公众及时了解相关风险,有利于风险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5.传递风险知识,塑造社会价值。新闻媒体应当敏锐地捕捉全球各地的风险风险事件来为本国、本地社会“把关”,并及时将风险的相关信息传递给公众和专家系统,以便凝聚风险意识、作出科学决策。在美国2000年“星联”转基因玉米事件中,由于各家媒体的持续接近与深入报道,披露转基因食品的相关知识,既让美国民众对转基因食品的风险有了进一步了解,更促使美国食品安全管理部门 FDA考虑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管制。此外,媒体还要通过价值塑造来引导公众和社会积极地应对风险。例如,在治理污染时,传媒一方面要积极宣传相关政策、实施方法和改进措施,另一方面,亦可通过专题方式,将一些环保企业模范推介给同行及公众,增强社会对环保企业的认同。媒体通过价值塑造,改进社会风气,提高环保企业的声誉,形成诱因让企业更愿意投资环保。⑤
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社小康社会的伟大征程已经启航,新闻媒体在这一征程中应该大有作为。推进科学发展、实现社会和谐的征途充满了风险。传媒只有认清自己的角色,勇于承担责任,才能不辱使命,有所作为。(作者是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06级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