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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

来源:  [ 2006-9-7 10:24:01 ]  作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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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国家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内容。行政赔偿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请求赔偿的主体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侵害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引起赔偿的行为的具体行为而非抽象行为,其赔偿主体是国家而非某个机关或个人。我国在行政赔偿中确定的是行为违法的归责原则。行政赔偿法的要件主要是侵权主体要件,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要件是要件侵权主体的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结果要件必须是给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确定的损害。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与行政职权无关的行为,受害人自身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以及不可抗力、紧急避险、第三人过错、正当防卫等情形。

关键词:行政   赔偿   制度

所谓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 成损害,而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行政赔偿制度,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我们的国家赔偿制度而言,依照巜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大部分。就国家 赔偿的实践来看,国家权力的行使,绝大部分是行政权力、给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的损害也较多。所以,深入地研究和探讨行政赔偿制度,不但具有理论意义、也是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 行政赔偿的特奌 
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关于行政赔偿的规定看,具有以下特奌:
第一、侵权行为的主体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我国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是一个抽象概念,统治阶级实现对国家的管理时,是通过其设置的具体的国家机关行使的具体的国家职权而实现的,因此,国家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由国家的行政机关行使,当其代表国家行使职权过程中出现违法或侵权时,其当然成为主体。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具体履行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职责的人员,其在履行行政职务时,代表国家,具体说来,是代表其所在的行政机关,其与国家之间,实为一种职务委托关系,因此,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职权过程中出现违法行政或造成侵权时,应视其为行政侵权的行为主体。
第二、请求赔偿的权利主体是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赔偿权利的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遭受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它具体包含以下三层含义:其一,行政赔偿的请求人为行政机关管理的相对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是指:有权请求行政赔偿的主体不是仅局限于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所指的对象,而是凡合法权益遭受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侵害而造成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权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其二,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前提是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在行政赔偿中,损害是指行政管理相对方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违法行为受到损害,它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给相对方的权益带来的不利影响,或对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如某公民被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某企业的财产行政机关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而征收财物、乱摊派费用的行为等,上述违法行政行为均导致了行政管理相对方在人身权或财产权方面的实际的确定性的损害。其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如果发生了对违法权益的侵害事实,行政管理相对方不能就此提出行政赔偿。
第三, 引起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而非抽象行政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对象,并对该对象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的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这种规范具有普遍性约束力,它一般不针对特定对象。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直接引起行政赔偿责任。尽管抽象行政行为在一定条件下也会形成对某一特定群体利益的侵犯,但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将其纳入行政赔偿范围之内。因此,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针对行政机关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提起诉讼、请求行政赔偿时,则法院不会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某行政机关依据该规范性文件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如收取某种费用)或已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可以起诉,并请求行政赔偿。
第四,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行政赔偿是一种国家赔偿责任,即国家是行政赔偿责任的承担者。但由于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政治实体,因此,承担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是违法行政并造成损害的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宪法或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从事并直接实施行政管理,因此其行为过程代表国家,其行为结果也归属国家。只要其行为违法并造成实际损害,都要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由国家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关系所决定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主要表现在赔偿费用是由国家支出,而由赔偿义务机关违法侵权并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来具体办理赔偿事务。
二.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原则,是指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依何种根据使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是贯穿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法律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一定的归责原则直接体现着国家的侵权立法政策,反映着一个国家的价值取向;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担负、归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归责原则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责任依据问题,即凭什么要某行为人负责的问题。某一损害行为发生以后,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依据,还是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依据,抑或以损害结果为依据,有赖于一个国家不同的选择。选择何种归责原则,实际上反映出立法者的价值取向。
行政赔偿选择何种归责原则,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选择。如法国、美国、日本等国,均采取的侵权违法,过错原则。而英国、意大利、奥地利等国则采取的结果原则。而我国《赔偿法》对行政侵权赔偿,采用违法原则、而在刑事侵权赔偿即对错捕、错判,则采取结果原则,即无过错原则。我国《赔偿法》第三章、第四章规定的行政赔偿,不论是侵害人身权还是侵犯财产权,构成都是以行为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的。可见,我国《赔偿法》在行政赔偿归责原则上,选择了违法归责原则。
三.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行政赔偿的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所应具备的条件。责任的承担必须是在一定的条件之下。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也如此。在我国,行政赔偿所采取的归责原则决定了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关于行政侵权主体——主体要件
行政侵权主体一般是指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侵权主体可以分为两类,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种: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这里的行政机关是指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设立的行政机关。这些机关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包括:国务院名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暑等,这些机关由全国人大批准设立。其二,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包括:国家统计局、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等垆机构以及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特区办公室等办事机构。这些机构由国务院自行设立,列入国务院编制序列。其三,国务院各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如国家邮政局等。其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其六,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如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即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又如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即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等。其七,非常设机构,如为行政管理需要而成立的各种办公室、领导小组、联合执法机构等。总之,只要属于国家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侵权主体。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在我国,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也可能成为行政侵权主体。其前提条件是:有法律、法规授权而享有一定的行政权力。这些组织由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可以独立对外实施管理职能,因而其也可以成为行政侵权主体。如在我国基层行政区域中设立的卫生防疫站、商检所等。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在我国,行政机关为了进行行政管理,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根据工作需要,将自己享有的部分职权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委托行政行为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可委托。在这一委托的法律关系下,受委托的组织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从事一定范围的行政管理活动,其行为后果也当然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二)违法行为——行为要件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行为违法在这里应包含两层内容:
1.侵权行为必须发生在行政侵权主体执行行政职务的过程中
也就是说,导致损害的行为应是执行职务的行为。所谓执行职务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这类行为主要有:
第一,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并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如下基本特征:其一,它是国家行政机关所做的行为。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其授权范围内或委托的范围内,所作出的行为。其二,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其三,行政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正是行政行为的这种法律性,才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应依法行政,也要求对这种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应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行政机关所为的行政行为从类别上又可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相对人或特定的事件所做出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
第二,事实行为。从性质上看,事实行为主要有两类:其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实现行政管理的需要而作出的事实行为,这类行为在行政活动中非常普遍,如行政管理人员的有关调查行为、对扣押物品的保管行为等。其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事实侵权行为,如拘留所管理人员殴打被拘留人员。
第三,行政不作为。这是指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其职责。如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而行政机关不予答复;食品卫生机构发现过期受污染的食品,却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其流入市场,致使居民身体受到特别侵害;警察看见某公民遭抢劫而呼救,却不予理睬等等。
2.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
行政侵权行为违法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本原因。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都可以引起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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