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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视野
来源:  [ 2006-9-11 10:49:19 ]  作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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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元主义的事实:

    1 “除魅”的时代:从“上帝死了”到“怎么都行”的后现代;

    2  利益的唯我论(漠视道德)、信仰的唯我论(超越道德)、道德的唯我论(道德霸权)、(种族)文化的唯我论(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

    3  善(好)观念的多元事实---宽容的极限与不宽容的权利---宽容与不宽容的多元;

    4  理性主义是否终结?

    5  为什么是功利主义?

二、罗尔斯的贡献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允许我们默认一种有错误的理论的唯一前提是尚无一种较好的理论,同样,使我们忍受一种不正义只能是在需要它用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作为人类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

    1  正义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根本价值,必须整合或包容下述价值:自由(权利)、平等、社会效率与社会稳定、道德的善或优良生活观的多元性;---一种整体主义的描述、论证与阐释的理性主义融贯论;

    2  自由的平等与平等的自由:“对于由平等的诸基本自由所构成的最广泛的自由体系,每个人都应拥有平等的权利;而每一个人有权利拥有的平等的诸基本自由,又必须相容于对所有人而言的类似的自由体系”(第一原则)。

    3  平等中的差异与差异中的平等:“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得:(1)这样的不平等吻合最不利者的最大可能利益(差异原则);(2)这样的不平等所依系的职务和地位,应该基于机会的公平平等条件向所有人开放(机会公平原则)”。(第二原则)---社会稳定的内在认同基础。

    4  作为自由主义传承的两个词典式优先原则:(1)“自由优先”原则: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基本自由只有为了基本自由的缘故才能被限制;(2)“机会公平平等”优先原则:机会公平平等优先于差异原则。---社会稳定的内在认同基础。

    5  作为自由主义传承的国家中立原则:作为社会合作基本结构的国家,必须通过相应的宪政构架与立法程序来保证上述原则的实施,但却不得选择某一种特殊的善观念作为国家合法性的依据:作为公平的正义优先于善观念的认同。

    6  辩护的依据:(1)霍布斯的遗产:人是理性自利的主体;(2)康德遗产:人是作为目的本身的道德理性主体,人具有基于理性的价值执着与调整能力;(2)卢梭的遗产:私意与公意在主体中的分裂。

    7  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目的:每一个理性自利的人都会追求自己的利益和捍卫自己的善观念(优良生活观),正因为如此,每一个都是自成目的道德主体;而道德主体不仅具有追求和改变善观念的(潜在)道德能力,还有面对不同善观念的冲突时的(潜在)正义能力;这两种能力有可能相互冲突,但一个真正的道德理性主体由于确证自己是目的本身也会确证他人是目的本身;这种确证与多元主义的事实和霍布斯意义上的相对平等的事实相结合,会使道德理性主体关于善和利益的理性自利让位于关于正义的高阶利益,也就是说,理性自利的道德主体的私意会让位于社会总体结构的应然规则的公意。这一切在哲学意义上如何可能?合法的社会合作制度应该反过来支撑和敞亮使它得以合法的依据:作为理性自利的道德理性主体的求善能力和正义能力。公共领域的正义能力,恰好是以公平的方式支撑着私人领域的求善能力的诸多展现方式。公共(政治)领域的一元论与私人(社会)领域的多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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