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蒂没有正面阐述他的文学观,而是通过对解构主义文学观的批判来突出自己的文学观。他一方面肯定解构主义关于文学非本质主义的观点,另一方面他又反对解构主义用文学重建本质主义的做法。他认为,解构主义在文类不确定性这个概念上掉进了他们本身所批判的二元对立模式当中。解构主义这样做实际上非但没有把哲学从中心位置上赶下来,反而把哲学变调之后重新推到中心地位上;他们消解文学与哲学的界限,目的不是要强调文学,而是为哲学的统治地位寻找一条新的合法性途径。
罗蒂和哈贝马斯之间在文学概念上的一致性用不着我们再进一步阐述。简单地说,罗蒂实际上是把哈贝马斯想讲但未能讲清楚的内容给直截了当地说了出来。我们在这里引用他的观点和哈贝马斯进行对照,一方面是想用他的观点进一步补允和阐明哈贝马斯的论述,另一方面则是想借以说明现代性批判虽然产生了两条不同的进程,但有一点是应当肯定的,这就是文化机制不能再有中心,必须代之以对话机制。各种学科,各种文类,必须同时被纳入到现代性的文化机制当中。这就像社会机制当中政治、经济、文化和个体心性话语必须同时被调动起来是一样的。
三、 艺术中介论
——审美现代性概念
哈贝马斯对文学的定义(一种文化机制)和定位(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已经明确,文学作为一种文化机制与其他文化部门之间的关系(差异性基础上的统一性)业已确定,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既然文化现代性的建设离不开文学,文学在其中又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呢?是工具性的作用,还是批判性和建设性的作用?这个问题才是哈贝马斯文学概念中的核心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哈贝马斯对艺术(以文学为表征)在文化现代性当中的功能的论述不是仅仅局限于功能论层面之上,而是具有认识论和本体论的味道,也就是说,他在论述艺术的功能时所要阐明的不是艺术的工具作用,实际上是艺术的本质特征和规范作用,即艺术就其社会本质而言究竟是什么以及艺术的社会功能究竟是什么。如果说哈贝马斯对文学在公共领域中的定义是对文学的内在本质的一种确定的话,那么,文学在整个文化现代性中的定义则是其外在本质的具体化。换言之,公共领域范畴是哈贝马斯文化现代性的基础,同样,文学在其中的内在本质则是在其文化现代性当中所应具有的社会本质的基础。
文学无论是就其内在本质而言,还是就其社会本质而言,所发挥的都是一种具有批判色彩和规范特征的中介作用。这是哈贝马斯在进一步阐明文学功能时首先指出的一点,也是其艺术中介论的核心观念。关于文学在公共领域范畴内的中介作用,我们在第一节中已有论述,现在我们着重来看一看文学在文化现代性范畴内的中介作用。从文化现代性的角度来看,文学(艺术)首先是个性之间的一种中介形式,即是个体与个体、个体与他者、个体与共同体之间建立交往关系的一种行之有效的中介手段,也就是说,文学(艺术)为个体建立起了一系列的主体间性关系,使得个体能够在这些关系当中重新确立自己和他者的地位,并进而用这些主体间性关系构筑文化认同和社会体系以及现代性的话语体系。
就个体与(自我)个体而言,文学(艺术)帮助个体建立起自己的主体性,明确个体的自我认同。这是文学(艺术)作为中介的基础作用。没有主体性,也就没有主体间性;主体性的确立为主体间性尊定了基础和提供了可能。哈贝马斯认为,在中世纪公私不分的社会制度和文化机制当中,文学(艺术)相应地也成了一种“大公无私”的东西,成了国王的专有品,其作用是工具性的,也就是说,它成了供王公贵族应酬和消遣的工具。文学(艺术)的创作活动成了真正的个体活动。文学的功能也发生了根本的转变,由工具性作用向规范性作用转变,个人基本上是在文学(艺术)的创作和接受过程中确立起自己的身分份和地位的;“在小家庭的私人领域中,私人甚至还认为自己独立于其经济活动的私人领域之外——并且还认为自己是相互能够保持“纯粹人性”关系的人。当时的文学形式是书信。十八世纪被称为书信世纪并非偶然;写信使个体的主体性表现了出来。……到了感伤时代,书信内容不再是“冰冷的信息”,而是“心灵的倾吐”。如果不得已提到“冰冷的信息”,则需要予以道歉。用当时的行话来说,书信是“心灵的复制和探访”;“书信中充满了作者的血和泪”。(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