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虽然现实生活永不落幕(现实性最强的叙述,例如新闻报导,可以不断地写下去),叙述作品却始终沾沾自喜于它的幕落得如何精彩。尽管生活老是在抵抗固定价值观,固定价值观在叙述作品中依然可以取得控制权。如果叙述作品摆脱情节结构,它实际上就是在摆脱一定的社会文化形态。
瓦尔特,本雅明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当小说的作者与读者对情节和故事失去兴趣时,他们就显得对行为的意义和道德价值失去了信心。”(14)
的确,情节结构的整饬,是道德规范整饬的产物。问题是,历史并不服从某一个特定的道德体系。
情节结构的整齐也牵涉到叙述时间的整齐,因为叙述中的时间链实际上是非明言的因果链,而叙述的因果链完整,是整一价值观的体现。要打破因果链,唯一的办法是打破时间链,把事件从因果链中解放出来,使事件不再是前后相继的时间链中的一环,而靠其经验的强度超越叙述的时间——因果框架。
诚然,任何叙述文本都或多或少地扭曲了故事“本来”的时间,完全没有时间变形的叙述是不存在的,是无法想象的。但时间变形有两种:如果变形的范围只是增加叙述的时间效果,那只是一种时间链的改组,它的目的就是让读者在阅读时能加以复原;如果时间变形超越了可以阅读复原的范围,那么,这样的时间扭曲就是一种时间链的破坏。
这样两种时间变形的模式实际上为两种历史观服务:时间改组式叙述,认为历史(或现实,或故事底本),有必然的因果规律可寻,有稳定的价值体系和规范去抽取。时间改组所做的是删剪编辑历史事件,使历史被纳人一定社会文化形态的框子。
时间破坏式叙述则相反,它是基于另一种信念,即历史不服从某个因果规律,其复杂性无法纳入任何现存的价值规范体系。在时间链被破坏后,历史被非叙述化,也就是说,不象在一般的写作中那样被纳入一定的解释体系之中。
如果叙述形式的确与社会文化形态如此密切相关,的确具有深刻的文化意义,那么,如何才能读出这个意义?
的确,一般读者是不了解这个意义的,对只能读情节读故事的读者来说,形式的文化意义是隐蔽的。理解作品形式的、文化意义,实际上是对作品的反理解,是暂时搁置其内容意义,与作品保持必要的批评距离,甚至可以说是对叙述文本的自然状态的扬弃。
叙述形式的文化意之隐蔽排除了每个人成为意义揭示者的可能。苏联符号学家洛特曼对此提出过一个惊人的看法,他认为“文本的真实性即在于其不可解”,因此,“与文本出现的同时,必然要出现文本解释者”。正如有巫辞就得有祭司,有经文就得有牧师,有法律就得有律师,同样,有艺术作品就得有批评家。批评家所作的是揭露对一般读者来说不可解的意义。“解释的定义就排除了每个人都成为解释者的可能。”(15)
对小说的一般读者而言,叙述形式只是一种容器,与作品的本质关系不大。容器的形式再奇特(例如有复杂的时空变换,大量倒叙等等),过了不久,读者也就能见怪不怪,故事最终还能复原成与经验世界相印证的复件。形式只是理解意义的手段。而对于试图了解叙述形式的文化意义的批评家来说,形式不是手段,它本身就是意义。它不是得鱼即可忘的筌,它就是鱼。
注释
(1)泽尔尼克(Stephen Zelnick)《作为叙述的意识形态》见哈利·加尔文编《叙述与意识形态》1982年,第281页。
(2)古尔兹《文化阐释》,纽约,1973年,第86页。
(3)转引自荷尼希汉森 (Lothar Honnighansen)《视角及其思想史背景》(Point of view and Its Background in Intellectual History)。又见《比较文学年刊》第2卷,剑桥,1980年,第154页。
(4)佩特(Walter Peter)《文集》,第5卷,第66页
(5)王尔德《作为批评家的艺术家》芝加哥,1969年,第315页。
(6)阿英《晚清小说史》1937年,第68页。
(7)布斯(Wayne Booth)《小说修辞》,1983年,第4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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