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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食者”解
来源:  [ 2006-9-11 15:36:08 ]  作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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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传》庄公十年:“春,齐师伐我,公将战,曹刿请见。其乡人曰:‘肉者谋之,又何间焉。’刿曰:‘肉食者鄙,未能远谋’。乃入见。“杜注:“肉食,在位者。”孔疏:“孟子论庶人云: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是贱人不得食肉,故云在位者也”。

有的同志把这条史料看作春秋战国畜牧业衰落的标志,认为它反映了当时只有贵族才能吃肉,广大人民享受不到吃肉的权利;进而推断:我国自春秋时代起即形成重农轻牧的“跛足农业”。事关对我国古代畜牧业发展与农牧关系的总的估计,不可不辩。

要正确理解这条史料的意义,不能按今天的语言习惯望文生义,而应弄清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所谓“乡人”和“肉食者”究竟指什么。

所谓“乡”非同今日之农村,乃指当时作为诸侯国统治中心的城市及其近郊,即“国”中的行政区域。管仲相齐,整顿西周旧制而增益之,实行“参国伍鄙”:制国为二十一乡、分处士和工商;制鄙为五属,以处农夫。这和《周礼》所载乡遂制度是基本一致的。所以“乡人”即“国人”,主要成分是“士”,他们不同于在田野从事农业劳动的“野人”,平时脱离生产,战时充当甲士,一般有“禄田”、“隶子弟”和“牛马臣妾”,并有一定的政治权利。如《左传》襄公三十一年郑国有“乡校”,乡人可以在这里议政。《周礼·乡大夫》:“国,大询于众庶,则各帅其乡之众寡而致于朝”,这也就是《小司寇》职文中的所谓“外朝之政”。观之《左传》,“国人”即“乡人”在政治上的确是相当活跃的。就拿这位曹刿说,他有晋见鲁君的资格并为之出谋划策,对齐鲁战争的胜败很关心,从其议论中可见他是有一定作战经验的(据《史记·刺客列传》等,曹刿似乎后来还当了鲁的大夫)。由此可见,曹刿及其乡人当属下层贵族的“士”无疑。孔颖达把他们和受百亩田五亩宅的田野农夫混为一谈实在不妥。如果说他们连吃肉的权利都没有,这就令人难以置信了。《礼记·王制》谈到古代制度时说过:“诸侯无故不杀牛,大夫无故不杀羊,士无故不杀犬豕。”事实上,春秋时代,“国”中羊肆、羊屠、羊贩等均已出现,“杀羊食士”亦屡见记载,独未闻“乡人”即“士”只许吃素之说也。

所谓“肉食者”,杜预训为“在位者”,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贵族中的当权派。这是很对的。《左传》昭公四年鲁申丰谈颁冰法时说:“古者日在北陆而藏冰,西陆朝觌而出之。……其出之也,朝之禄位,宾食丧祭,于是乎用之。……食肉之禄,冰皆与焉”。显然,这里的“食肉之禄”者,亦即“朝之禄位”者,即在位之贵族。《左传》哀公十三年:“肉食者无墨”,也是指诸侯卿大夫而言。把“肉食者”释为在位者,《左传》庄公十年的这一条材料就能通解无碍了,因为它正是反映了鲁国贵族阶级中当权派(“肉食者”)与非当权派(“乡人”)之间又矛盾又统一的关系,而不是反映领主与农奴的阶级对立。

但问题在于:为什么要称在位贵族为“肉食者”,是否只有他们才能吃肉?显然不是。我认为这是与当时诸侯卿大夫分送祭肉的制度有关。西周春秋时祭宗庙的肉称膰(又称胙),祭社的肉称脤。祭祀祖宗神祗与分受祭肉是一件大事。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祀有执脤,戎有受脤,神之大节也”(《左传》成公十三年)。不是随便什么人都能参加这些祭祀活动和分享祭肉的,只有在位的贵族才有这个权利。《左传》昭公十六年子产说嗣大夫孔张“立于朝而视于家,有禄于国,有赋于军,丧祭有职,受脤归脤”。杜注云“受脤谓君祭以肉赐大夫,归脤谓大夫祭归肉于公”。在这里“受脤归脤”的权利正是与“立于朝”和“丧祭有职”的地位一致的。这是“肉食者”即“在位者”的恰当的注脚。[1] 

上述制度渊源于一种十分古老的习惯,这就是原始时代的共食制。在狩猎经济时代,人们在生产中必须依靠集体的协作,因而在消费上也必然要实行共产制原则。这种情况我们在处于原始社会瓦解阶段的游猎的鄂伦春和鄂温克人那里看到了,在西南地区多少保留了原始农业成分的民族中也可以看到。如云南的独龙族,无论是集体围猎或个人狩猎,猎获物均需在家族公社中共同分配,这叫“发休夺”。以后发展为分送肉食的习惯,连宰猪杀羊都要互相分送,否则就被认为是小气鬼,这叫“发撒”。这种共食制或分食制在祭祀中表现最为明显。在进入阶级社会后,这种原始共食的习惯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仍然保留着,但已逐步成为贵族分子的专利。如希腊古代尚有一种公民代表叫“伴食”的,专门代表公民在邦火旁举行公飧,先祭然后分食,后来竟成为固定职务的官吏。我国金文中飨、乡、卿三字相同,为两人相对共食形。《说文》:“飨,乡人饮酒也”,最初应是原始共食制的反映。共祭共食者共处于一区,则其区亦名之为“乡”。不过后来这种共食制就逐步成为少数贵族分子的特权,这些人也就是后来的所谓卿士了。[2] 

周族长期保存父系家族公社的残余,灭殷后把它改造扩展为维系周族统治者的一种组织形式,这就是宗法制。与父系家族公社有联系的共食制残余也以改变了的形态继续保留下来,不但同姓贵族共祭共食,不同姓的贵族虽不同祭也互相馈赠祭肉。[3] 这样,分享祭肉就成为维系贵族统治者的一条纽带,成为贵族在位者的权利和标志。“肉食者”的称呼正是由此而来的。

把“肉食者”的来龙去脉弄清后,因《左传》庄公十年的材料论证春秋时代畜牧业的衰落自然也就站不住脚了。

至于孔颖达《正义》中所引材料,来自《孟子·梁惠王上》。所谓“七十者可以食肉矣”,不宜作机械的理解,这与古代尊老的习惯有关。《礼记·王制》在谈到古代的养老制度时,有所谓“五十异粻、六十宿肉、七十异膳、八十常珍……”和“六十非肉不饱,七十非帛不暖”的说法。《孟子·尽心》则说:“五十非帛不暖,七十非肉不饱”。又说:“五母鸡、二母彘,无失其时,老者可以无失肉矣”。也是从“养老”的角度而立言的 [4]。据此,孟子只是说,每个农家把猪、鸡、狗等饲养繁殖(“无失其时”主要指字孕得时)好了,老人经常吃肉就有保证了,并没有说青壮少年都不能吃肉。用它来论证当时广大劳动人民吃不上肉,同样是很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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