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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估价收购,即聘请财政部认可的国内外知名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合理、严密、公正的方法来确定不良债权来的转让价格。同折价转让方式相比,估价收购无疑是一种更合理、更公正的方式,由此确定的转让价格也易于为双方所接受。
(二)债转股定价模式的选择。
资产管理公司在承接银行的不良资产后将其转换为对企业的股权时,如何确定其价值,即所持股份的多少就是所谓的债转股的定价问题,债转股的定价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账面价值定价:账面价值定价法是依据原贷款的账面价值以及预定的现金流入来为股权定价,这是不良贷款所获得的最高定价。这种定价方法在规避一些理论禁区和避免引发人们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争论等方面比其他方法更具有优势,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式中有着特殊的作用。
2.按双方协商价值定价:指代为银行处理不良资产的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共同协商股权的定价。这种方法避免了按账面价值定价一刀切的弊端,给予双方较大协商余地,利于协议的达成。
3.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定价:即由其他注册的社会评估机构出具报告,按照国务院对企业债转股条件的规定,债转股的定价可按照企业股份制改造中的资产评估机构方法进行。
4.按市场价值定价:按《公司法》的规定,在清偿公司财产时,公司债权人有优先于股权人受偿的权利,所以在银行将其在企业的债券转为对企业的股权时,上述优先权可用一定的“溢价”来补偿;而市场定价时可以引进债务价值的概念。公司的债务价值等于对债权人的现金流量现值,按能反映其现金流量风险的折现率折现。债转股的转换比例或价格是指债权金额与被转换的注册资本额之间的比例,迄今为止,国家尚无直接涉及债转股定价的法律法规,而只有一些间接的原则性规定。主要包括注册资本实收制的规定以及保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原则性规定。在合法前提下,债转股的具体转换比例或价格由有关当事人协商确定,其基础是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最基本的是每股或每单位股权的净资产值,此外还要考虑债务人所处行业情况、发展前景、资产质量、产品及技术等多种因素。
三、积极构建资产管理公司的“退出机制”
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和职责表明,探索资产和资本的退出机制是实现债转股战略目标的一个重要步骤。只有建立起完善的“退出机制”才能真正化解银行的金融风险和资产管理公司本身潜在的风险。债转股仅仅是企业债权转为股权还不够,还必须使企业的股权充分运转起来,比如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将所持有的股权向境外投资者转让、债转股企业依法回购、上市等。但是是否有投资者愿意购买,企业是否有能力回购,能否成功地上市不是一厢情愿可以实现的,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是企业通过债转股减轻企业财务负担并通过改制和强化管理真正地提高了效益,使资产得以保值和升值,才会有投资者愿意来收购企业的股权,债转股企业才可能有能力回购,企业才可能成功上市。另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大力推进投资银行的业务创新和建立比较发达的资本市场。目前我国的产权交易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障碍,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资本市场的制约,所以加快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它是关系到债转股能否成功的关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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