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另外,顺便一提的是建国以来实行的计划经济对“诚信”的发展也起了极大的阻碍作用。因为计划经济根本不需要“诚信”的商品交换。大家都是国家的人,物资由国家统购统销,所有资源都在唯一的政治经济主体�;�;�;国家所有的范围内通过无偿划拨完成流转。每个(包括自然人、法人)主体都不需要计算生产的成本和收益,不同劳动付出却获得几乎同样的报酬。 目前股票发行审核方式 中国证券市场诞生已有十年,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1998年12月29日《证券法》的颁布对完善中国证券市场的各项重要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其中,股票发行审核制度从行政审批制到核准制的转变标志着政府行政干预在逐步减少,国际化、市场化进程正在加快。当然我们应该认识到核准制的基础是证券市场各参与主体的“诚信”水平。 目前,我国有关权威机构对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定义进行了诠释,认为股票发行核准制改变了由政府部门预先制定计划额度、选择和推荐企业、审批企业股票发行的行政本位,确立了由主承销商根据市场的需要推荐企业、证监会进行合规性初审,发行审核委员会独立审核表决的规范市场化原则。核准制核心是监管部门强调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充分、完整;监管部门(包括发审委)只作合规性形式审查。(根据中国金融出版社胡继之主编的《海外主要证券市场发行制度》103页对英国“发行核准制”的解释,股票发行核准制实行的是“实质管理原则”,与我国仅仅强调“形式审查”的作法不一样。我国目前对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定义更象美国实行的“注册制”。)同时,着重强调事后监管。理论上,这种核准制的设计确实有利于发挥证券市场各中介机构的积极性,增强其责任感,也有利于摘清作为证券市场审核监管部门的中国证监会的责任,减少证监会的社会压力。应该说核准制确实有行政审批制不可比拟的好处,代表了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发展方向。但应该指出的是,从行政审批制到核准制的转变这一过程不是一僦而就的。《证券法》规定推行核准制只是吹响了股票发行审核制度改革号角,指引了改革的正确方向。核准制要真正发挥立法者预期的作用还需要其他因素的配合,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就是文化中“诚信”观念的深入人心,而不仅仅停留在法律形式上。 虽然,我们不赞同尼采所称的“这是个上帝已经死亡的时代”,但我们的传统文化的确缺少商品交易理念上的“诚信”观念,而且我们传统文化中为人的“诚信”理念又受到过无情的鞭挞。在几千年商品经济土壤里生存、发育的西方文化“诚信”观念,我们仅仅培育了二十年!也许我们可以靠严刑峻法,以杀鸡给猴看的方式迅速教育违规者不诚信的代价,但从长远来看,核准制的顺利实施必须有“诚信”的文化环境作为坚实的基础。 核准制实施以来,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在强化信息披露上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为何虚假包装、欺骗上市的现象却屡禁不止呢?其中有中介机构适应新制度的因素,但重要的是“诚信”理念的缺乏。因为缺乏“诚信”理念,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人员和拟上市公司的人员不能主动依照市场化的原则和规矩办事。为了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他们甚至可以随意创造“真实”信息,例如,随意更改募股资金用途;为配合庄家操终市场发布利好利空等等,而可以堂而皇之的在报纸上“披露”了事;因为缺乏“诚信”理念,证券市场各利益主体(包括地方政府)会本着法不责众的想法,以损害集团信用、主管部门(包括中国证监会)信用为代价,谋求个人经济、政治利益。(在公有制的大背景下,各利益主体认为不诚信,例如:欺骗上市,是在谋求集体利益,个人本身没有得到好处,因此这种行为无可厚非。事实上,出了问题往往处罚单位,个人可以重新换地方任职或从业。在某种程度上,这种以损害集团信用、主管部门信用为代价的事情甚至得到地方集团、小集团的肯定�;�;�;把能欺骗上市的人当作英雄)。可以说由于缺乏“诚信”的文化基础和文化氛围,各市场利益主体没有主动地反省违反诚信的代价,只是被动地接受监管。有些投机份子把中国人的聪敏才智都运用在与证监会猫抓耗子的游戏当中了。然而,这种游戏却进一步损害了“诚信”的培养,引起市场震荡。“诚信”对经济的影响,特别是从中国商业银行呆帐居高不下的现象可见一斑,当然这是另一个话题。 因此,从诚信培育的角度来看,核准制的顺利实施任重而道远。证券市场市场化的进程将是马克思所描述的螺旋式上升的道路。 文化特性下的股票发行审核方式选择 从广义上来说,文化包括思想道德和法律制度两个方面,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律制度文化是矛盾的统一体。建立在某一特殊文化上的法律制度只有与思想道德文化特性相适应才能焕发出勃勃生机;同时,法律制度对思想道德文化的反作用也是巨大的,法律制度的执行可以推动甚至培育一种新的思想道德文化理念。同时,“商业诚信”文化的培养需要商品经济大环境的长期磨合——短期内的任何个体(自然人或法人)的单方面诚信会被其他非诚信主体的行为所甄灭,从而导致对单个诚信主体的不公平甚至引起其生存危机,并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逐步养成“非诚信”的风气盛行。 既然“商业诚信”的培育需要假以时日;既然制度的执行对“商业诚信”的培育有重大作用;既然股票发行行政审批制到核准制的转变是一个艰难的过程。那么,我们在努力培育“商业诚信”、打击违反“商业诚信”的行为的这一转型时期,是否可以在强调形式审查和强调信息披露为主的基础上同时借用一些行之有效的实质审查的方法和手段呢?笔者认为,就现阶段“商业诚信”没有真正培育完成,人们还不太注重“商业诚信”代价的时期而言,不能完全信赖市场参与者自主约束自身行为的能力,而需要在考虑我国文化特性的基础上对股票发行审核方式进行定位。通过借用一些实质审查的方法和手段对拟上市公司的材料进行审查。具体设想是:引入事前巡查制。即发行监管部门设立专门的巡查机构,对预审人员反映有重大疑点而又无法求证的企业和有举报信举报有重大弄虚作假的企业在初审阶段或已过发审会未发行上市前,在不事先通知企业的情况下,会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对拟上市公司的生产情况、财务原始资料和中介机构的辅导上市工作底稿进行突击检查和向当地政府、有关机构和人员了解情况。如果发现较严重问题停收申请材料或停止发行上市,并对没有切实履行尽职调查的中介机构进行处罚。改变目前仅仅委托当地机构核实企业情况的日常监管办法,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对股票发行审核工作公正性的侵蚀。通过事前巡检,能尽可能的发现拟上市公司的作假痕迹,防止当地群众认为极坏的企业上市,防患于未然。这样可以防止象通海高科、安塑股份等企业发行、上市给中国证监会、当地政府、交易所、社会所留下的事后清退资金、赔偿投资者、违规处罚资金得不到真正执行等后遗症,也有利于减少二级市场股市不正常的波动。 另外,要进一步发挥地方证管办的作用。(中国证监会李小雪同志在2001年证券业协会理事会上论述了此观点。)要求地方证管办切实履行好巡查责任和发行审核过程的参与制度,将拟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时报告证监会,使发行审核部门在股票未发行上市前将隐患消灭于萌芽。 回顾历史、展望未来,我国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必然要经历行政审批制——核准制——注册制的过程,也将在审核时走一条实质性审查——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形式审查的道路。就目前而言,在尊重我国文化特性的前提下,以合理存疑的眼光审查拟上市公司的申报材料,走一条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道路是股票发行审核方式的必然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