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 免费论文 | witkeycity.com免费论文网
用心做到最好,您的支持是我们最大的动力!
网站地图
合作联系
收藏本站

首 页 经济学论文 财政税收 证券金融 管理学论文 会计审计 工商管理 财务管理 公共管理 法学论文 理学论文 医药学论文
政治论文 社会学论文 文学论文 教育类论文 工学论文 计算机论文 艺术类论文 哲学论文 文化论文 英语论文 应用文 论文写作指导

   
 ·推荐文章
·毕业论文写作的基本要求
·计算机软件许可证协议书
·高三班主任工作总结
·入党思想汇报 1
·如何把简历设计成你的个人广告 
·简历策划:让面试官对你一见钟情
·企业管理软件的“渐进式实施方法
·中小企业人力资源规划困惑与解决
·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与中国
 ·书籍推荐
 ·广告推荐
   当前位置:首页 > 证券金融 > 证券投资 > 正文
中国文化下的股票发行审核方式定位
来源:  [ 2006-9-5 17:06:28 ]  作者:   编辑:
收藏到VIVI | 收藏到365KEY | 收藏到YOUNOTE | 收藏到博采| 收藏到天极网摘 | 收藏到和讯网摘
[摘要] 本文试图以比较的方法,论述西方传统文化和我国传统主流文化对“诚信”的不同理解、运用以及由于这种差异所产生的对目前我国股票发行审核方式的影响。本文只代表个人观点,旨在抛砖引玉。

  引言

  文化是历史的沉淀。发源于不同地理环境、经济水平和历史机遇的任何一种文化都有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异于其他文化的鲜明特性(儒家文化、伊斯兰文化和基督教文化都具有鲜明的特性和生命力)。这种文化特性不仅表现在人文思想观念上,而且表现在法律制度建设取向上。作为古代四大文明的中国文化是一杯用五千年时光酿造的美酒,其深厚的底蕴至今仍然散发着独特的醇厚芳香——其深邃的思想文化和源远流长的法律文化具有其他任何文化不可比拟的优秀品质。但任何文化都有狭隘性,中国文化同样概莫能右。与建立在发达商品经济基础上的注重贸易和商业诚信的西方传统思想和法制文化相比,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中国文化是典型的重农主义,它不向往甚至鄙视商业的价值取向和礼法合一的立法思想对人们“商业诚信”观念的形成和民法或私法的发展影响极其深远。(从历史上可见一斑:商鞅“废井田、开阡陌”、王安石的“租税法”都是围绕提高农业生产力作文章,这可能源于对农业创造财富,而商业不创造财富的根深蒂固的偏见——秦有“国之所兴者,农战也”之说。历史上仅有清末“洋务运动”、太平天国洪仁轩《资政新篇》的主张和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资产阶级运动对西方民法制度的引进作了努力,但都以失败告终。)

  本文试图以比较的方法,论述西方传统文化和我国传统主流文化对“诚信”的不同理解、运用以及由于这种差异所产生的对目前我国股票发行审核方式的影响。本文只代表个人观点,旨在抛砖引玉。

  我国文化对“诚信”的理解

  (一)我国传统思想文化关于“诚信”的观点我国传统思想文化的发展和创新从来就没有离开过以孔子、老子为代表的儒家和道家思想的本源。《论语》集中反映了孔子的“诚信”思想。《论语》的《学而》篇有: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而不习乎?”;子曰:“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子曰:“弟子入则孝,出则弟,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文”;《为政》篇有:“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可见“信”与“忠”、“孝”、“仁”、“义”一样,是孔子竭力提倡和百般推崇的美德。他要求统治者“敬事而信”,要求君子“主忠信”,要求后生们“谨而信”,要求自己做到“朋友信之”。总之,孔子主战人人讲信用,人人为人诚实,认为“诚信”是人们立身处世的根本,是处理人际关系的重要道德原则。

  老子的思想集中反映在《道德经》上。老子认为儒家的“礼”、“信”是封建贵族的制度,统治者、百姓不必讲究。他主张统治者应“无为而治”,实行愚民政策“使民无知无欲”;他向往小国寡民,推崇“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桃花源式生活。可见,道家排斥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任何形式的人际关系和商品交易。

  (二)儒家、道家思想的“诚信”与西方商品经济“诚信”的不同中国是一个缺乏民法或私法传统的国家,信用一直属于道德规范的范畴,在儒家思想范畴里,信用首先是对君主的承诺,如忠信,然后是对朋友之间的承诺,如千金一诺。当然也包括商业方面的契约遵守,但恰恰在这个方面,中国社会没有象罗马法(恩格斯把罗马法称为:“一部直接关系私有制和商品交换的法律”、“罗马法规定了私有财产权利、抽象的权利、私人的权利、抽象人格的权利”。)那样的生产基础,儒家和道家思想都是建立在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理想王国的小农经济基础上,具体表现在自古以来对农业这一神圣职业的古典敬重,和对商业的歧视;以及把私人利益看作国家利益最高准则的立法思想(正如恩格斯所说:“罗马人完全是根据私人权利准则来看待君主权利的”)。与卡尔。马克思、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杜克海姆一起被誉为当代西方社会学的三大巨挚之一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认为:“在中国早期的历史里,氏族对其成员的担保可能是个人信用发展的端倪。这种氏族对其成员的担保,在租税法与有关政治犯罪里保留下来,但未进一步发展”。可见,我国文化传统的“诚信”非民法层面上的“诚实信用”,而主要指为人处事的“诚实”,强调的是非经济因素的个人品质,往往与“忠”、“孝”、“仁”、“义”联系在一起。

  西方的“诚信”是在地处地中海的罗马帝国繁荣的海外贸易和简单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诚信契约”与“诚信诉讼”在当时罗马成为最普遍的的商业和司法原则。(诚信原则是在罗马帝国万民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万民法是现代商法的起源,主要规范人们的商品交换行为。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是万民法的基本规定。)当时罗马人制定了详尽的债权法,特别是合意性契约规定了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也把诚信作为法律行为基本准则之一,即根据“公平”、“正义”“善意”的原则,表示意思者的真实意图的行为准则。这些准则为西方文艺复兴后的资本主义经济、社会、政治的发展提供了法制与民主的基础,所以西方有两千年的诚信思想文化基础和私法立法传统和实践经验。可见,西方的“诚信”是建立在商品交易基础上的,强调的是经济因素的个人品质,往往与“经济成本”、“收益”联系在一起。

  (三)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诚信”观念培育的制约古代中国是个皇权高度集中的国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皇权思想导致统治阶级把法律主要作为维护强权统治的手段,而不是把法律当成规范各种社会关系包括民事关系的工具,体现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两大特色:第一、刑民不分。自夏商始,处以萌芽中的中华法系就有对奴隶刑罚的记载,史称“青鼎刑法”,但鲜见民法记录。周朝的“周公制礼”即《周礼》和“吕候制刑”即《吕刑》将调整奴隶主贵族内部的相互关系的所谓“宗法”和调整总的社会关系的所谓“国法”和二为一,主要规定了统治阶级的行政立法、刑事立法,也有对奴隶买卖、土地所有权等民事规定。它强调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形成了教化与刑罚并用,道德与法制不分的所谓“礼乐刑罚”并重,刑法典夹杂民法规定的中华法系一大特色。(《周礼》和《吕刑》礼、法不分的立法模式经我国成文刑法典李悝编写的《法经》的发展,这种民刑不分、诸法和体的立法模式确立了封建社会立法“千古遵循”的法则。)同时,这种民刑不分的立法风格经秦汉发展后延续了几千年,这在某种意义上对民事立法的独立发展和诚信观念在法制层面的形成起到一定阻碍作用;第二,重刑轻民。由于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法律文化中民事立法相对浩瀚的刑事立法、行政立法来说相当薄弱,秦汉以来整个封建社会的民事立法主要集中在规定土地所有权、租佃契约、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借贷关系等领域,极少关于商品贸易、商业信用的规定,而介于商品交易买卖的中介机构也不发达,商业诚信没有生存发展的土壤,有关商业诚信的立法似乎不可能也不必要。

  我国立法历史上仅有形式上的两部民法典���清朝末年清政府委托日本法学家根据《日本民法典》编缀的我国第一部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编缀的《中华民国民法》;新中国建国后,我国还没有编缀《民法典》,只有较为粗浅的《民法通则》。这一方面表明我国民事立法较落后,另一方面表明在近代中国作为民事立法基本原则的“诚信原则”因为没有西方发达商品经济的基础和由此产生的对“诚信”的根深蒂固的近乎虔诚的文化传统而丧失了生命力。

  而根植于罗马帝国发达商品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西方民事立法相当发达。“商业诚信原则”经过《查士丁尼国法大全》、近代《德国民法典》和现代《瑞士民法典》的确立,成为贯穿大陆法系的一条主线。

  (四)近代运动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对儒家“诚信”思想的破坏

  儒家的“诚信”思想虽然是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但起码函盖了为人“诚实”、“信用”的内核。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极有可能演变成为具有商品交换特性的“诚信”思想。可悲的是,近代的一些运动,特别“三反、五反运动”的革资本主义尾巴和文化大革命的“批林、批孔”运动破坏了建国刚刚建立的商品经济意识,并中断了中国的文化传统。儒家思想的一些精髓,包括“诚信”思想受到极大的破坏。当然,“诚信”载体的人的心态也受到极大伤害。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上篇文章: 政府在证券市场中的位置  下篇文章: 外资专业投资机构制度的海外比较及其借鉴
网站首页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声明:免费毕业论文网资料来源于网络,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立即告知,我们将删除!
联系方式: E-mail:Laozhanga@QQ.COM QQ:75931341
同时按下键盘 CTRL+D 会有惊喜发生哦!
冀ICP备070008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