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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证券法规中数字比率的隐含意义
来源:  [ 2006-9-5 17:01:50 ]  作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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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和70%在实质上是相对应的一组比率,大致等于1/3和2/3,但前者不足,后者有余。1/3的意义在于在平均分布的一个团体中有可能成为控制力量。30%在100%团体中的作用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这里的实质性影响指这些参数的变化,可能导致体系功能、性质等重大的变化。

  介于20%和30%之间的25%尽管在数字大小上和前两者差距不大,但意义上却截然不同。如在确定涉及补价的交易是否为非货币性交易时,收到补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收到的补价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比例等于或者低于25%确定。

  30%和50%的差异。30%的控制意义是具有实质性影响,50%则是控制的实现。某一集合参数超过50%以后,在数量上就控制了局面,涉及到系统的性质则将发生质变。典型的例子是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要求中来自经营管理层的董事不能超过董事会人数的50%,其目的显然是避免形成现代企业委托管理中“内部人控制”问题。因此,在一般会议表决过半数通过就认为是决议生效,但重要的决议则需要出席会议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目的是要保持大部分股东意见一致,以便公司经营管理稳定。

  三、同类比率代表的控制意义的差别

  1、三分之一和30%的差异

  一般而言,三分之一主要针对人员而言,在数量上应该相当于33%,但在证券法规中30%很常用,33%几乎没有(所得税),反映了政策制定者对于执行和使用中便于记忆、简化的考虑。但这种差异就30%、70%以上而言,其控制意义加强了,而30、70%以下其控制作用有所放松。例如对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要求,相对于三分之二是放松了,但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完工进度不低于70%的要求则有所加强。

  35%和65%在法规中非常少见。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发起人认购部分不少于股本总额的35%,体现了确保达到33%(三分之一)的意思。另外,在国有资产折股中有一个65%的下限,大致体现了政策制定者在促进国有资产的盘活、重组和国有资产流失压力之间的矛盾心态。

  2、有关20%在法规中意义的细微差别

  20%的基本意义是“非常重要”,有可能对体系的性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法规中有两种不同的应用:

  非判定性质的应用。在非判定性的应用中,法规要求公众或者监管者(股东)关注某些重要的事项如持股超过20%的股东,投资占20%的股权,但并没有强制性规定不能超过这一界限,其意思为可能对公司造成较大的影响。另外在信息披露中,因为超过20%可能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因此要求上市公司对某些经营的情况进行公开披露,如投资者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达到20%、发行人持股超过20%,等。

  限定性质的应用。在限定性的规定中,低于20%或者高于80%一般把相关的资产、人员等组分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如非专利技术在股份公司中的出资、合格境外投资者所占的比例,可以成为重要的部分,但不能成为必不可少的组分,把风险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20%以上、80%以下则是强调其重要性,如要约收购中保证金,保证收购方的收购诚意。

  四、同样的经济系统参量在不同法规中的控制尺度

  在不同的证券法规中,一般很少有对同一参数作出不同规定的情况,但有关关联交易出现了一种例外。

  在对关联交易的控制中,不同部门法规的口径并不一致,例如对关联自然人的界定在企业会计制度和交易所规则之间并不一致,前者要求持有10%或以上股份,后者要求5%以上即可。涉及到关联交易的金额或者占企业净资产的百分比在证监会的公开信息披露要求中一般以超过净资产的5%为标准界定为重大关联交易(在年报的格式准则要求中增加了超过净利润10%的标准);但在交易所规则中,对于关联交易的披露加严到净资产的0.5%,而超过5%的则需要经股东大会批准。

  在不涉及关联交易的情况下,对于资产变化一般10%为关注的起点。关联交易对于上市公司则达到0.5%就需要披露,5%以上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中介机构出具独立意见。有关关联交易的法规旨在规范上市公司中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权益的现象,不同时期制定的法规可能针对当时的特殊情况,呈现不断加严的趋势,反映出不同类别股东之间利益趋向不一致的矛盾还相当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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