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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高流动性的中国债券二级市场
来源:  [ 2006-9-5 17:02:03 ]  作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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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开展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帮助中小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交易

  由于银行间市场采用交易对手逐笔谈判、成交的方式,因此信息对交易双方至关重要。随着大量中小金融机构加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如何提高市场透明度,帮助中小金融机构及时了解市场信息是非常重要的。另外,中小金融机构顺利进行债券交易,需要在专业人员配备以及设备配置方面达到一定水准。为了解决中小金融机构缺少专业人员和专业知识、缺乏信息等问题,降低其交易成本,提高盈利水平,从1998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就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工作,由一些规模较大、经营状况好的商业银行代理中小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交易。2000年为了进一步推动结算代理业务,规范业务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25号)。目前,已有近30家的商业银行开展了代理中小金融机构进行债券结算业务,商业银行在帮助中小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交易、提供交易信息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中小金融机构在债券市场的活跃程度明显提高。2000年末,中小金融机构回购交易量占全部交易量的比重为9.27%;2001年末,这一比重增长为10.02%,到2002年8月末已增长为14.04%.

  (二)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准入制度,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准入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为了进一步扩大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简化行政审批程序,2002年4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02年第5号公告,规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即金融机构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有关材料办理联网手续,同时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提供有关材料开立债券托管后,即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市场参与者,所办手续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配合准入备案制的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制定了相关配套文件,重新修订了《债券托管账户开销户规程》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联网管理办法(暂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第5号公告精神,分级落实备案管理。

  (三)批准9家双边报价商,开展双边报价业务

  为了进一步提高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今年6月份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了工农中建等9家商业银行成为债券双边报价商。双边报价商可以自主选择报价的券种,在交易时间内连续地报出这些券种的买卖双边价格。其他市场参与者如果认为报价商的报价合适,可以即时点击成交。这样,提高了交易效率,节约了交易成本。

  三、进一步发展债券二级市场的政策措施

  发展具有高流动性、高效率、公平、统一的债券二级市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是我国债券市场今后的发展目标。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将加强同财政部、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协调和配合,积极采取措施,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建设高流动性的中国债券二级市场。

  (一)积极扩大债券市场参与者,丰富投资人结构

  为了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必须进一步扩大债券市场参与者,允许具有不同的资金需求和资产负债状况的机构参与债券市场,丰富市场交易主体。目前,一些商业银行已经开展了代理中小金融机构买卖债券、办理债券结算的业务,但该项业务还未扩展到企业。应尽快通过开展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吸收企业等非金融机构加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二)增加债券交易品种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有步骤地增加可供交易的债券品种。目前,发债主体只有财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商业银行没有发债权,债券发行市场的广度显然不足。可考虑通过发行金融债券、住房抵押贷款债券、企业债券以及市政债券等,丰富债券品种和交易工具。

  (三)建立统一的债券市场

  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不联通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市场参与者无法自由选择交易场所,自1997年商业银行退出交易所市场后,政策上还不允许商业银行到交易所买卖债券,而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也无法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二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托管,在交易所发行的债券在交易所的登记公司托管,除少数券种可以转托管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外,绝大部分债券不得相互转托管。

  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分割阻碍了中国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应该尽快解决中国债券市场的分割问题,建立全国统一的债券市场。今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在市场准入政策上已进行了调整,备案制实施5个月以来,已有近100家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了备案手续。因此,跨两个市场进行交易的参与者会逐渐增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平衡两个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作用。另外,在适当时机,可尝试允许部分券种在两个市场进行转托管,从而为下一步两个市场之间债券的自由流动摸索经验。

  统一的债券市场并不意味着交易方式、交易场所和托管系统的统一,交易方式和托管系统只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发达国家的债券市场也分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统一的债券市场应是指交易主体可以在遵守规则的前提下,根据需要自由地选择交易场所和交易方式,资金可以自由地在不同的市场间流动。

  (四)进一步加强债券托管体系建设

  债券托管体系是债券市场风险防范的核心环节,有关监管部门特别加强了对于债券托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交易所市场的交易、托管系统不断升级,其价格发现机制效率高,市场的流动性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对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债券发行系统、公开市场业务系统等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以适应市场不断发展的需要。目前,债券簿记系统以及债券交易系统都正在进行升级改造,债券簿记系统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的接口工作也正在紧张地进行当中,预计明年可实现债券交易的券款对付方式。今后,为了适应债券市场的发展,需要对债券的交易系统、托管系统不断地进行升级,加大资金投入,提高人员素质,完善债券托管结算体系,以加强市场防范风险的能力,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五)加强市场监管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立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非常注重法规制度的建设,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政策和法规,严格依法管理市场。在市场建立初期,中国人民银行就颁发了《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关于开办银行间国债现券交易的通知》等有关办法,随后又制定了《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在证券公司和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加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前,起草并发布《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和《债券回购主协议》,以及《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由于操作和管理都有法规可循,近几年来,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和回购交易从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

  但随着债券市场发展和交易主体的不断增加,加强市场监管已成为非常重要的问题。由于债券市场参与者地域分布比较广泛,机构类型众多,而管理规定的专业性强,特别是随着债券柜台交易业务和商业银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推出,市场的影响将扩大到全社会,因此,中国人民银行迫切需要加强和证监会等其他监管部门的协调,同时也要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监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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