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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改革企业所得税。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改革对风险企业(主要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方式,即主要应采用税基式减免,并辅之以税率方式减免。税基式优惠主要强调事前优惠,即只要企业实施了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不论是否取得成效,都可以成为税收优惠的对象。这样可以提高企业进行高新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积极性。二是改革企业所得税中研究开发费用的扣除办法。目前企业所得税法规,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税前列支,若比上年实际增长达到10%以上的盈利企业,可加计扣除50%。而风险投资的成功率较低,风险企业微利或亏损是很普遍的现象。“盈利企业”的限制使亏损企业无法享有该项扣除,更难摆脱亏损局面。建议取消“盈利企业”的限制,受惠企业因当年亏损不足以抵扣规定扣除额的,可适当向后结转。同时,针对我国风险投资企业尚处于初创时期,中小企业较多而资金薄弱、研究开发费用较难增长或增长幅度很小的特点,对研究开发费用增额扣除优惠应取消“增长比例”限制或降低该比例标准。三是允许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或特别折旧方法。加速折旧对企业从事风险投资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日本、法国有科研投资中的不动产在第一年折旧50%的规定,美国实行的加速折旧带来了投资的扩大。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应进一步明确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问题,同时应明确风险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或特别折旧,并允许不扣除残值计提折旧。四是适当放宽其税前列支费用标准,提高职工教育费的提取比例,并允许列支一定比例的科技开发投资风险准备金,用于防范企业在科技开发和应用中所面临的风险,其数额可按企业投资额或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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