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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1996年电信法》(Telecommunications At of 1996)是对《1934年通讯法 》(规范美国通信和广播电视事业的基本法)的全面修改(请参阅郭庆光《〈1996年电 信法〉的意义与问题》,载于《国际新闻界》,1996年第6期)。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三个 方面:(1)打破媒介间壁垒,允许各不相同媒体市场的相互渗透。(2 )放宽媒介所有 限制,促进竞争。(3)以法的形式规范节目内容, 限制色情和暴力等低俗内容的传播 。这与《美国电信基础设施政策之战略》关于NII 在总则《General Approach》提出的 建议基本一致。甚至,《1996年电信法》的一些具体作法也与该书中的建议相同。如, 该法律中规定的在13英寸电视上安装V型过滤暴力节目卡的规定, 就来自“电视电脑空 间中的言论自由应通过运用可能的设障技术,而不是通过信息检查去阻止未成年人从互 联网中获取不适当的信息资料的方法, 得以保证。 ”见TheInformation Infrus tructure Strategies for U.S.Policy,P.346. 〔2〕〔5〕〔6〕〔7〕〔8〕〔10〕William J.Drake,TheInformation Infrustruc ture Strategies for U.S.Policy,New York:The Twentieth Century Fund Press, 19 95, PP.xi-xii、P.366—367、P.376、P.366、P.373—374、P.375 〔3〕从战后到6 0年代,美国依据自己提出的“信息自由流通”的原则,在国际传播中出现了美国信息大 量倾注到发展中国家的状况,直接威胁到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主权。70—80 年代,以不结盟运动国家为主的发展中国家以联合国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论坛,掀起 了建立“世界信息和交流新秩序”的斗争。教科文组织成为这场斗争的主要舞台。 19 77年11 月教科文组织成立了国际交流问题研究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Committe e on the Study of CommunicationsProblems)。1980年,该委员会向教科文组织 第21届大会提交了名为《多种声音,一个世界》的报告,集中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基本 要求。建立“世界信息和交流新秩序”的斗争,得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支持,却遭到以 美国为首的少数发达国家的反对。 〔4〕"U.S. in quitting Unesco affirms backing for U.N. ",New York Times, December 30, 1983. 〔9〕总主编朱丽兰:《世纪之交:与高科技专家对话》, 辽宁教育出版社,1995 年第一版,第52页。 〔11〕贺其治:《外层空间法》,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44 —145页。 〔12〕徐如镜:《发展信息产业事关国家命运》,转引自《信息论坛》论文集(一 ),计算机世界报社1995年版,第230页。 〔13 〕Howard Frederick, "Communication, Peace, andInternational Law", see Coleen Roach (ed.) Communication andCulture in War and Peace, Ca lifornia Sage Publications, 1993,pp.217—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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