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代议制度的内涵定位,资本主义议会制与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制都是代议制度的表现形式。作者在考察代议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历史之后进一步指出,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制是代议民主制发展的最高形式,这一论断,使我们的认识跳出了传统的束缚,因而能从总体上把握代议制度发展的脉络。尤为重要的是,它使得重新认识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制与资本主义议会制之间的辩证关系和历史联系成为可能,为我们将人类政治文化的精华用之于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
针对国外一些学者关于代议制度已经过时的悲观论调,作者指出,由资本主义议会制正在走向衰落并不能断言代议制的衰落。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制将长期存在并日益兴旺发达,最终将取代资本主义议会制。另一方面,代议制也决不会很快被直接民主制所取代。在一定条件下,代议制与直接民主制相结合才是实现民主的最佳体制。
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代议制时常受到人们的非难。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理解代议制度与人民主权的关系。作者从理论上完全解决了长期以来在代议制度与人民主权之间存在的矛盾,认为,判断代议制是否造成主权转让的关键,在于考察人民是否能够行使最后的控制权。只要代表或议员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并且人民可以随时予以罢免,就绝无所谓主权的转让。代议制度到底是促进还是阻滞了人民主权的实现,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有一点是共通的,即如果代表与选民是“同质”的,则代议制度就起促进作用;如果代表与选民是“异质”的,那么代议制度就起阻滞作用。
很多人不仅将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相等同,而且还认为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制与资本主义议会制都是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作者认为,政体和政权组织形式分属不同层次,一般而言,政权组织形式是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及其相互关系,代议制度与其决非同一层次的概念。在此,作者提出了国家政权组织制度这一颇有意义的概念,认为政权组织制度是统治阶级为巩固自己的地位,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组织、管理国家政权的制度。代议制度即属于政权组织制度的范畴,是实现国家权力而据以构建国家政权的直接依据。在此基础上,作者认为,实现国家权力形式的宪法学理论应排列为:政体→政权组织制度→政权组织形式→政权机关。其中政体与政权组织制度属于国家制度的范畴,政权组织形式和政权机关属于国家机构的范畴。由此应对传统的宪法学理论体系进行部分调整。尽管这一理论有待于学术界进一步探讨和研究,但作者无疑指出了传统国家权力形式理论的重大弊端,为其改革提出了一个新的思路。
作者在研究代议制度的外部动力机制时,关于社会主义利益集团的部分最具创见。作者认为,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要真正反映和贯彻各利益集团的意志和利益,只有通过参政议政才能实现,以制约和影响国家权力的运用和行使。在社会主义国家也不例外。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参与和影响的效果还很有限。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在认识上不仅必须明确以前所谓社会团体就是利益集团,而且必须明确虽然这些利益集团的根本利益相一致,但它们同时还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在实践中则必须从法律上、制度上更进一步明确利益集团在人民代表制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具体分析世界各国代议制度的结构与功能时,作者也没有局限于前人的研究成果。比如资本主义议会制的模式分类,作者以议会在国家权力体系中与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所形成的关系,以及在这种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为标准,将其分为王在议会制、纯粹议会制、议会总统平行制、半总统半议会制四大模式。并且认为,不同模式都是经济、政治等诸因素作用的结果,但诸种因素在不同国家以及一国不同历史时期却有着千差万别的表现。任何政治制度的建立,只有符合一国的具体历史条件,才能解决现实的政治问题,也才能维持这一制度的存在价值和发展活力;等等。
三、实践特色任何宪法学理论研究都必须服务于宪政实践。正是基于这一点,作者在著作中不仅注重理论研究的深度,也注意联系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并就此提出了一些重要观点。第一,借鉴各国代议制度有益的实践经验,用之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作者认为,由于代议制度首先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得以实行,并且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在建立完善人民代表制过程中,完全可以借鉴资本主义议会制的有益经验和合理因素。但与此同时,作者也特别强调,不同国家的代议制度不可简单摹仿,尽管其他国家的代议制度都有其独到之处,但它们能否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吸收,则根本上取决于我国的具体历史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