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汉语学术界的"新左派"/"自由主义"之争谈起
提要:在九十年代以来汉语思想界的"新左派-自由主义"之争中,当代西方学术界中那些倾向于社会主义的自由主义者和倾向于自由主义的社会主义者,受到了争论双方的冷遇:"新左派"嫌他们太右,"自由主义"嫌他们太左。但这种情况可能正是这种争论之所以成效不大的原因之一。事实上,在自由主义传统的思想家和社会主义传统的思想家当中,都有一种向对方靠拢的现象。本文着重研究后一种情况,即当代左翼思想家是如何对自由主义历来非常重视的社会建制(市场经济、法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和思想观念(自由、平等和博爱[或团结])加以扬弃和发挥的。这些建制和观念作为人类集体学习过程的成果,理应受到我们的高度重视。
关键词:社会主义、自由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国家、市民社会、自由、平等、团结
1. 问题的提出:九十年代中期以来汉语思想界的"新左派-自由主义之争"
自从九十年代中期以来,汉语思想界的一个重要话题是所谓"新左派"和"自由主义"之间的争论。
所谓"新左派",可以看作是我国进入九十年来以来三种"左翼社会批判"的一种。这三种左翼社会批判中,第一种多多少少从文革和"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理论"出发,第二种基本上从西方的"后现代主义"思潮出发。如果说前者的旗号是捍卫"社会主义",后者的旗号批判"现代性",那么,所谓"新左派"的旗号则是通过批判"现代性"而捍卫"社会主义"。通过批判"现代性"而捍卫"社会主义",意味着新左派并不想回到改革开放以前的那种版本的"社会主义"去。带着捍卫"社会主义"的目的来批判"现代性",意味着新左派是想避免后现代主义的相对主义和"解构主义"的后果。在一位著名的新左派知识分子看来,现代性是一个充满着陷阱、痛苦和不公的复杂的方案;对于现代化的复杂历史和现代性的复杂结构我们必须有清醒认识,不能根据"前现代"、"现代"和"后现代"这样一条时间线索来对社会现象下判断,更不能仅仅因为某个现象是现代的东西或已经在西方发达国家得到实现就对它加以赞赏。在这位作者看来,无论是改革开放以前的所谓"反现代的现代化理论"(毛泽东思想),还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与之对立的三种意识形态-改革派的社会主义或实用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人道主义的社会主义",以及所谓"新启蒙运动",都有一个共同的毛病:缺乏对现代性的批判,都属于所谓"现代化的意识形态",其主要内容是相信进步,相信现代化的许诺,尤其是相信自由、平等和天下大同的理想。这位作者在肯定这三种思想在八十年代的积极意义的同时,指出到了九十年代,它们逐渐表现出各自的局限性:人道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忽视了政治经济学,新启蒙思想则因为它在八十年代主张的市场经济被大规模实施而失去了它原有的批判性,在以"全球化"的名义把中国纳入全球资本主义体系方面成了第一种意识形态的同道。这里他所指的主要是九十年代知识分子的两种倾向:一种是主张在建立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方向上推进改革,而不顾由此付出的一群人的腐败和另一群人的贫困都日益严重的代价,另一种是仅仅从道德和文化的角度来批判这些问题和病症,把它们仅仅当作"人文精神"匮乏的结果。在九十年代后半期,前一种倾向-也就是所谓"自由主义"倾向,影响更大,危害也更大。为此这位作者提出这样尖锐的批评:
"某些打着"自由主义"旗号的知识分子把市场过程抽象化,抹杀市场制度的形成与权力的关系,从而有意或无意地站在垄断利益或特殊利益集团一边讨论中国问题。他们的抽象的'市场'概念掩盖了中国社会和当代世界的严重的社会不平等,掩盖了改革过程中的急剧的社会分化,掩盖了这一社会经济过程与政治的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这种广泛的社会思潮被许多理论家称之为'新自由主义',其特点是用普遍而抽象的市场主义拜物教阉割平等的价值,以抽象的竞争和效率为幌子,在一个社会内部和全球范围内创造贫富的巨大差别、在自由贸易的名号下实行对落后地区的掠夺性开发和贸易,却否认这种不平等的结构本身正是政治性安排的一部分。在中国的改革过程中,这一主义代表了通过权力瓜分国有资产、通过垄断获取超额利润、通过权力与跨国的或国内的资本联手霸占市场资源的利益群体,它在名义上诉诸'自由主义'丝毫不能证明它对自由和民主(甚至反腐败)抱有任何诚意,它在理论上诉诸'市场经济'的观念 丝毫不能证明它对市场的自由和公平的交往怀着诚实的信念。"
对于这种观点,属于所谓"自由主义"阵营的知识分子,则提出这样的反驳:我们不能无视多少年来左的思想对中国社会的危害,尤其是不能把高度现代化的西方社会中一些左翼理论照搬于现代化才刚刚起步的中国社会,用含糊不清的"经济民主"、"政治民主"和"文化民主"的口号来掩盖和妨碍在中国实现那些要求更紧迫、意义更明确的任务,比如保护个人自由和权利、鼓励有序的市场竞争、强化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等等。
本文的任务不是对"新左派"与"自由主义"这两种思潮进行评价,而只是想指出这样一个现象:在这两派进行争论的时候,前者借用的理论资源主要是西方那些尖锐批判自由主义的思想,如后殖民主义理论、世界体系理论、后现代主义理论等等,而后者借用的理论资源则主要是西方那些尖锐批判社会主义的思想,如哈耶克(Friedrich von Hayek)、柏林(Isaiah Berlin)等等,以及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那些自由主义思想家,如斯密(Adam Smith)和洛克(John Locke)等等。对于那些倾向于社会主义的自由主义者和倾向于自由主义的社会主义者,"新左派"嫌他们太右,"自由主义"则嫌他们太左。这两派之间的争论最后演变为双方之间的道义指责,或彼此独立的自我发挥,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可能是他们所共有的这样一个倾向:忽视那些设法把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融合起来的思想资源。
但是,在笔者看来,在当代西方的一些重要的思想家当中,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之间即使不是水乳交融,至少也已经不是水火不容。比方说,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Daniel Bell),一方面表示自己是文化方面的保守主义者和政治方面的自由主义者,另一方面表示自己是经济方面的社会主义者,因为他主张群体价值高于个人价值、主张满足人们的合理的"需求",而不是人们的无止境的"欲求",并且认为现代经济中企业产权已不明确,因而企业的真正主人应该是企业的员工,而不是企业的股东。贝尔甚至明确表示:"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完全是有可能的" 。又比方说,美国著名的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在他初版于1971年的著作《正义论》中不仅主张自由主义所特有的不能用社会公益作为理由来损害个人自由的立场,而且为通常与欧洲社会主义运动相联系的福利国家政策进行深入辩护。在2000年出版的该书新版序言中,罗尔斯明确地主张他在该书中所论证的那种正义观是与财产公有制度并不矛盾的、"自由社会主义"的设想是可以成立的。 本文下面将着重考察当代一些重要的左翼思想家对社会主义的理解;我们的考察将表明,在这些左翼思想家的社会主义观中,对自由主义的建制和观念的扬弃是一种重要方面。 2. 社会主义与自由主义历来非常重视的一些社会建制的关系
在自由主义思想家看来,市场经济、法治国家和市民社会是现代社会之所以区别于传统社会的三大建制。在这三大建制的形成过程中,自由主义的思想家起过重要作用;而这三大建制在西方发达国家逐步成为主要建制,也是自由主义之所以成为西方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根本原因。相反,在社会主义传统中,市场经济、法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却都与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相联系,因而是无产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革命所要破坏和代替的东西。"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的市民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就像"木的铁"、"圆的方"一样是一种用词矛盾。但是,在当代许多左翼思想家当中,"社会主义"的观念与"市场经济"、"法治国家"(或立宪主义)和"市民社会"的结合,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
就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而言,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看法是认为虽然市场本身并不是社会主义的一部分,但社会主义者必须正视市场对于社会生活的必要性、市场经济的不可代替性。用英国左翼历史学家豪布斯邦(Eric Hobsbawm)转述的另一位作者的话来说:"实际上,不管在东方还是在西方,我们的任务是同样的:寻求、找到一种制度能够把以市场为动力的行动与以社会为动力的行动当中最好的东西结合起来。" 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也持这样的观点。在哈贝马斯看来,即使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我们也不得不容忍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和不平等-这是我们为社会复杂性程度的提高、系统分化程度的提高所付出的代价。 但哈贝马斯一再强调要把市场的原则、经济合理性的原则限制在经济领域,认为资本主义的最大问题就在于把市场原则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扩展到生活世界,包括文化、家庭和人与人的一切交往领域,"对任何无法用价格来表示的东西-不管它是多么重要-都视而不见。" 法国思想家高兹(Andre Gorz)像哈贝马斯一样对经济合理性既承认它的必要性,又要求限制它的作用范围,但总的来说他不象哈贝马斯那样仅仅采取"防守性"的态度,而持一种可以说是进攻性的"立场。重要的不仅是不让经济合理性对现有的"生活世界"进行"殖民化",而且是指出经济合理性适用的范围本身正在大大缩小:在当代发达工业社会,不仅原来意义上的"劳动"概念不象以前那么重要了,而且"就业"(employment)的意义也发生了重大转折。所以,当代社会主义运动不仅要重视就业者除了其职业身份以外的身份或角色(如公民、消费者、租赁者等等),而且要重视人数越来越多的失业和半失业者--所谓"后工业无产阶级(其总和在90年代接近劳动力的50%),肯定经济领域以外的生活的重要性和正当性,也就是扩大那些摆脱了经济计算和经济必然性的领域。在上述思想家那里,社会主义对市场的承认还仅仅是对一种本身并不符合社会主义理想的东西的无可奈何的让步。在当代有些社会主义者那里,他们对市场的兴趣则不仅仅在于社会主义不得不消极地容忍市场,或者说仅仅注重市场作为资源合理配置之工具的价值,而在很大程度上主张要看到市场本身就符合一些重要的社会主义观念。在1995年出版的一本书中,美国学者皮尔逊(Christopher Pierson)对市场社会主义的观点作了更明确的概括:"对于市场社会主义者来说,要反对的不是市场,而是资本主义的市场,也就是刻上私有资本的社会权力和经济权力名字的市场。他们提供可供选择的另一种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市场与资本的各种形式的社会所有权结合起来。在它的支持者当中,市场之所以被加以推荐,不仅仅是作为一种在社会主义之下获取更大经济效率的方式,而且是一种确保更大的个人自由或更多的平等的自由价值的方式,一种增加民主和提高社会正义的方式。"
关于社会主义观念与法治国家的结合,不少当代西方左翼思想家也作了明确的肯定和深入的论证。英国学者希普诺维奇(Christine Sypnowich)在1990年出版的一本题为《社会主义法律之概念》的书中写道:"如果我们把法治恰当地理解为一套制定和运用法律的程序条件,那么,法治就提供了一些与社会主义要求相一致的重要的道德价值。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固然并不是同一件东西,自由和平等也不是同一件事情,但它们是相互支持的。正是社会主义对于积极正义和平等的承诺,才产生出一个善待并需要受法治之保护的消极自由的社会。" 在1992年发表一篇的对这本书的书评文章中,另一位英国学者阿兰·亨特(Alan Hunt)写道:"1989年以来发生于共产主义世界的那些重大事件强调了--即使看来已经太晚了--这样一点,即社会主义者必须重视法律。'重视法律'这个口号,我的理解包含以下观点:一,与那个关于在向共产主义过渡中法和国家将消亡的观点相反,在任何形式的经得起辩护的社会主义社会中,法律都将起作用;二,为了给公共生活的民主安排提供某种程度的保护,宪法是重要的;三,公民\民事自由 (civil liberties),人权和法治(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形成的法律机制设施),是一个经得起辩护的社会主义的的必要前提。" 前面提到的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在1990年发表的一篇题为"社会主义今天意味着什么"的长篇文章中指出,社会主义者在1989年的重大挫折中要记取的最重要教训之一,是社会主义不能忽视宪法和法律的作用。1992年,哈贝马斯又出版了篇幅甚大的《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系统地论证一个体现社会主义观念的法哲学理论。在这部著作的前言中哈贝马斯写道:"如果把'社会主义'理解为种种解放了的生活方式-关于这些生活方式,参与者自己先得达成理解-的那组必要条件的话,那么我们就会看到,对法律共同体的民主自我组织,也构成了这种事业的规范性核心。" 哈贝马斯的论证相当复杂,但他的结论是相当明确的:"社会主义"与"法治国家"之间完全可以有合法的联姻。
对于几乎所有当代西方左翼思想家来说,"社会主义"与"市民社会"的联姻更不成问题。他们的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仍然沿袭传统的市民社会理论的概念框架,也就是围绕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来讨论市民社会问题;一类则主张扬弃"国家/社会"的两分法,而在"国家/经济/社会"这样的三分法的前提下讨论市民社会问题。前一种观点的代表之一是美国哲学家大卫·海尔德(David Held),他主张"国家"和"社会"之间一定程度的分离,并在这两方面实现所谓"双重民主化"。他承认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完全分离是不可能的,因为是国家为社会提供法律框架的-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国家把市民社会建构起来的。但是,他强调市民社会毕竟是由国家直接控制之外的个人之间和团体之间的私人的或自愿的安排所组织起来的社会生活的领域所构成的,包括家庭、经济、文化活动和政治交往。在他看来,这种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必须是任何民主政治秩序的一个核心特征。任何民主模式,如果其基础是'国家'居然可以代替'市民社会'-或者倒过来,'市民社会'可以代替'国家',我们都必须对它格外小心。" 与这种把"市民社会"仅仅与"国家"区分开来的观点相比,美国学者科恩(Jean Cohen)和阿拉托(Andrew Arato)在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基础上提出的市民社会理论的特点是把市民社会不仅与国家行政力量区分开来,而且与市场经济领域区分开来,因为"国家"和"经济"分别是由"权力"和"货币"这两种强制性力量所支配的领域,而市民社会的根本特征是人们的行动的自主性。强调市民社会不仅区别于国家、而且区别于经济,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这意味着社会主义者不仅要警惕来自行政力量对于社会自主领域的干预和侵犯,而且要警惕来自市场力量的这种干预和侵犯;不能把市民社会的规范优先性理解为市场经济的规范优先性。另一方面,这也意味着社会主义者不仅不能企图用"市民社会"来取代国家行政系统,而且不能企图用"市民社会"来取代市场经济系统。与那种以"国家/社会"二分法为基础的市民社会理论相比,这种以"国家/经济/社会"三分法为基础的市民社会理论既对市场经济多了一些防备,又对市场经济作了更多让步。但这两种观点存在着两点共识:社会主义的重点应该是"市民社会"而不是其它领域;社会主义在强调"市民社会"的重要性、捍卫"市民社会"的自主性的同时,并不能反过来用"市民社会"来吞并国家行政系统(以及市场经济系统)。总之,这样理解的"社会主义"不仅是"个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对立面,而且是"国家主义"和"经济主义"的对立面:社会主义不妨被理解为"市民社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