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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毛泽东的民族思想与实践
来源:  [ 2007-2-4 13:20:45 ]  作者:未知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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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初期,即1949年10月到1957年12月,是我国民族事业发展最健康的时期之一。党和政府克服重重困难,坚持慎重稳进的方针,迅速解放各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平等团结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面貌和各项建设事业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在这过程中,毛泽东提出了适合中国国情的一系列民族思想和理论观点,并在各地区民族工作中卓有成效地得到实践,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一、和平解放西藏等地,实现祖国统一 
新中国成立时,西藏等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仍未得到解放。迅速解放这些民族地区,是彻底解放全国各族人民的需要,是将解放战争进行到底,完成祖国大陆统一大业的需要。 
在解放西藏等民族地区问题上,毛泽东将其作为我们党的一个重大的斗争任务和当前的总方针加以高度重视,表现了一定要解放西藏等地,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实现中华民族大团结的坚定原则立场。他说,“进军及经营西藏是我党光荣而艰苦的任务”[1], 进军西藏宜早不宜迟。“我们当前总的方针是什么呢?就是肃清国民党残余、特务、土匪,推翻地主阶级,解放台湾、西藏,跟帝国主义斗争到底”[2]。毛泽东完全相信西藏人民对祖国的向心力和凝聚力,相信他们对新中国的热爱,把西藏人民的爱国心作为制定解放西藏方针政策的根本依据。他说,“西藏人民是爱祖国而反对外国侵略的,他们不满意国民党反动政府的政策,而愿意成为统一的富强的各民族平等合作的新中国大家庭的一分子”[2]。 在党和政府的多方工作和毛泽东的亲切关怀以及西藏进步人士的努力下,1951年5 月和平解放西藏十七条协议在北京正式签字。这标志着帝国主义企图制造“西藏独立”、分裂中国阴谋的破产,它对捍卫祖国统一,巩固国防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5月24日, 毛泽东给达赖喇嘛发去一封热情洋溢的贺信,高度评价了协议的签订,表达了他对西藏各族人民的美好祝愿。他说:“这个协议是符合于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的利益,同时也符合于全中国各民族人民的利益。从此,西藏地方政府和西藏人民在伟大祖国大家庭中,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得以永远摆脱帝国主义的羁绊和异民族的压迫,站起来,为西藏人民自己的事业而努力”[1]。 



二、消除民族隔阂,实现各民族紧密团结 
各民族紧密团结联合,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关系的根本原则之一。毛泽东坚持民族团结的原则,阐述了民族团结的重要性、少数民族在国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民族团结与反对民族主义的关系,提出了“在一切工作中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等思想,并肯定了新中国的团结友爱的民族关系。 
毛泽东把民族团结的重要性,提高到了与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攸关的高度。1957年2月,他提出了这样一个著名的论断:“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3]。他还把“有利于团结全国各族人民, 而不是分裂人民”作为最重要的标准,列入了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判断言行是非的六条标准的第一条。毛泽东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在国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认为少数民族经济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没有少数民族是不行的。他一再强调指出:“我国少数民族人数少,占的地方大……我们说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实际上是汉族‘人口众多’,少数民族‘地大物博’,至少地下资源很可能是少数民族‘物博’”[3]。 “中国没有少数民族是不行的。”“我们国民经济没有少数民族的经济是不行的。” 
毛泽东敏锐地洞视到了当时在我国还严重存在着的阻碍民族团结的不利因素,认为这种因素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帝国主义和国内反动势力的阴谋破坏活动;二是历史造成的严重的民族隔阂;三是人民内部的大汉族主义思想。他说,国内外反动势力勾结在一起,在人民中散布谣言,企图离间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和合作,这是我们前进的一大障碍。对此,必须提高警惕。他还说:“几百年来,中国各民族之间是不团结的,特别是汉民族与西藏民族之间是不团结的,西藏民族内部也不团结。这是反动的清朝政府和蒋介石政府统治的结果,也是帝国主义挑拨离间的结果”[1]。毛泽东对大汉族主义,可以说是深恶痛绝。 他在许多场合和文件中,反复严肃批判了大汉族主义,深刻分析了其表现形式、严重危害和思想本质。他认为,只有根除大汉族主义思想,才能消除民族隔阂,实现相互信赖、平等团结。他说:“必须深刻批评我们党内在很多党员和干部中存在着的严重的大汉族主义思想。”“各地所发现的问题,都证明大汉族主义几乎到处存在。如果我们现在不抓紧时机进行教育,坚决克服党内和人民中的大汉族主义,那是很危险的。在许多地方的党内和人民中,在民族关系上存在的问题,并不是什么大汉族主义的残余的问题,而是严重的大汉族主义的问题”[1]。 “不尊重少数民族干部,包办代替、强迫命令;不认真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不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自以为是、看不起人家,说人家怎么样落后,侵犯少数民族利益,甚至侮辱、歧视少数民族,诸此等等都是大汉族主义的表现。”“是应当克服的一种人民内部的矛盾”[3]。 
  
为了加强民族团结,毛泽东还提出了消除民族隔阂,疏通民族关系的各项对策。 
首先,是深刻批判和坚决反对民族主义,而重点是大汉族主义。他说,“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一定要搞好。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克服大汉族主义。在存在有地方民族主义的少数民族中间,则应当同时克服地方民族主义”[3]。 
其次,对各民族干部群众加强民族政策教育,注意检查民族关系,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他说:“我们无论对干部和人民群众,都要广泛地持久地进行无产阶级的民族政策教育,并且要对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经常注意检查”[3]。如果关系不正常,就必须认真处理, 要给以严肃的批评和教育,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纠正错误的思想和作风。同时,在报纸上根据事实,多写文章,进行公开的批判,以教育党员和人民。 
第三,加强相互交流,增进友谊。他提出,中央要派出懂民族政策,对少数民族同胞怀抱着满腔同情心的同志,率领访问团,前往民族地区访问,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派到民族地区的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必须恪守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必须严守纪律,要以自己为少数民族服务的实际行动来消除历史造成的民族隔阂。与此同时,要组织少数民族各界人士到内地各处参观学习,以加强各民族之间的沟通理解和团结友爱。 



毛泽东关于民族团结的思想,对建立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新中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它能有效地保障少数民族享受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权利,并能有力地促进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 
毛泽东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做出了开拓性的贡献,他是使之从无到有得以形成发展的第一人。建国初期,他在有关报告和指示中多次论及民族区域自治问题,概括起来,其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强调要认真贯彻执行《共同纲领》的有关规定,把推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之一。他说,要“认真在各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推行区域自治和训练少数民族自己的干部是两项中心工作”[1]。二是强调要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民族区域自治, 不断取得新的成就。1956年1月,他在给达赖喇嘛的电报中, 希望达赖在“领导西藏人民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和进行各种建设的工作上,取得重大的成就”;在给班禅额尔德尼的电报中又希望班禅“为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做出重大的贡献”[4]。三是认为民族区域自治问题,牵涉面广,情况复杂,必须统筹安排。1950年9月, 他在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批语中说,这个问题,牵涉很广,有的须成立省一级的自治政府,有的须成立县一级或区一级的自治政府,“疆域划分,人员配备,政策指导,问题甚多,须加统筹”[2]。 
毛泽东对民族区域自治的另一个重要贡献是,把它纳入《共同纲领》和《宪法》之中,使之法律化和制度化。毛泽东曾把《共同纲领》称之为“伟大而正确的《共同纲领》”[1]。 《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5]。这样, 民族区域自治就作为新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法律上确立了其重要地位。1954年9月,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问世, 它是在毛泽东亲自主持领导下制定的,他多次审阅了起草中的宪法,并进行了多处重要修改,写了不少批语。该宪法系统总结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成功经验,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了比较完备的规定,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内容,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性质和地位,以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这样,民族区域自治就作为国家的政治制度,在新中国的根本大法中得到确认,使之由中国共产党的纲领政策转变为国家制度。 
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的实践雄辩地证明,只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才能充分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才能不断增强民族团结与祖国统一,才能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与繁荣,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把金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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