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党委内部权力结构更加明晰
领导权力是领导体制的核心,权力的高效实施应以权限划分为前提和基础。党委会内部权力关系倒置或紊乱是地方党委传统模式运作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委会内部的权力授受关系为“党代表大会――全委会――常委会”,书记办公会是议事机构不是决策机构,不得决定重大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党委对于重大问题,往往是先上书记办公会,参会人员已经接近或超过了常委的半数,事实上已主导了常委会的决策,使常委会的职能受到削弱,影响了其他常委作用的发挥;一些本应由常委会决策的重大工作,有时由书记办公会议定,一些本应由全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往往被常委会所代替,降低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同时,在缺乏对书记办公会相关制度约束的条件下,使一些“隐性规则”得以通行,容易导致个人集权,加剧了一些地方“一把手”权力的扩张。这样,就在客观上造成了党内权力关系倒置、紊乱的不正常现象。换届后,书记办公会这一机构被明确取消,一方面,突出了常委会在党代会和全委会闭会期间的领导职责,为使其真正成为一个权责对称的决策主体清除了体制障碍,进一步理顺了党内权力关系;另一方面,为实现常委分工负责的集体领导体制创造了条件,提高了党内权力运作的透明度和公开度。
二、地方党委新型领导体制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和完善地方党委领导体制需要一个过程,从实践来看,还存在一些历史性的、体制性的矛盾和问题,是原有工作机制和运行方式向新体制过渡时,新机制、新制度尚未完善、尚未成熟的表现。
1.常委会有效集中难度加大
在传统的地方党委会制度运行中,《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赋予“书记办公会”三个方面的议事职能,客观地说,这一形式成为联系书记与常委会之间的一个重要缓冲区,降低了书记“集中”常委会决策意志的难度。而在新的体制模式下,“书记办公会”退出后留下的职能空间依靠什么方式来有效弥补,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如果相关措施跟不上,就会出现反弹。这也是当前不少地方原来的书记办公会仍以“书记碰头会”、“党政联席会”等形式继续存在的一个深刻原因。在常委会分工领导的集体决策模式下,书记如何把自己作为其中平等的一员放到常委会中间,加强与常委的沟通协调,集思广益、统揽大家的决策意志,防止出现议而不决、决而不断的现象,最后形成高效的集体决策,无疑需要一个适应过程。
2.专职副书记的职能定位模糊
换届后,地方党委会内部设置了一名专职副书记,但是在定位上,仅仅笼统地规定了“协助书记处理日常事务,受书记委托,负责有关工作”的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这样,在实际中就有可能带来两种倾向:一是各位常委分工负责各项具体工作,专职副书记会“闲起来”,无事可做;二是专职副书记继续分管的一些工作,又成为被分管常委必过的一道关,影响常委分工负责制的实施。由于职责定位模糊,给实际工作带来很大难度。综合各地的情况,目前副书记的职责存在三种较为集中的类型设置:一是专职综合型。协助书记处理日常事务,受书记委托,负责有关临时工作。二是专职党务型。负责党群工作、政治工作,与市长(副书记)的分管经济、行政工作相对应。三是兼职综合型。专职副书记兼任纪委书记,同时完成书记交办的有关工作。从实质上讲,专职副书记的设置,应当视为改革不彻底的一种表现。但是,既然设置了职位,就必须有明确的职能范围,专职副书记的定位问题是一个重要的体制性问题,必须尽快明确。
3.在决策权与执行权相对重合的情况下,有效监督问题凸显
从目前情况来看,尽管各地都明确规定增加全委会开会的次数,强化全委会的决策功能,但是,常委会开会次数增加更多,大量的日常工作决策还是由常委会来承担。作为一个重要的决策机构,常委会又直接履行着执行功能,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功能的重合,由此产生了一个关键问题:如何加强对常委会成员尤其是党委“一把手”的监督问题。一方面,如何防止常委会成员在决策和执行环节中过分突出自己分管范围内的部门利益而对全局性工作产生不良影响;另一方面,在存在书记办公会的条件下,几位副书记客观上会对书记产生监督作用,取消这一机构后,如果措施不到位,极有可能会加剧党委书记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削弱对书记的监督和制约。同时,“一把手”对常委的晋升问题有着重要的影响,如果一把手缺乏民主意识,在这样的领导体制下,“一把手”极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越过两位副书记直接或间接对常委施加影响,使常委按照自己的意图办事,从而进一步强化党委书记大权独揽的局面。因此,新领导体制的运行过程中,存在着由于减少副书记而可能引发的对党委书记的监督和制约更加弱化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