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如果企业领导能够 公正无私,并且有能力对各承包单位的承包结果进行正确比较,从而能够正确处理各承包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并能够为各承包单位选择适当的承包人,那么,承包制对企业就是可行的。但是,这样的企业领导如何产生?城市改革初期曾一度大力宣传用“能人”,大力宣传“让贤”,实际上就反映了承包制对这种企业领导的需求。结果如何?企业上下一致对付国家,负赢不负亏。出现这种情况说明了什么?说明个人物质利益原则无法贯彻,还是“大锅饭”。
在这种情况下,明晰产权 的口号被提了出来,而随后进行的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改革却在客观上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给企业管理者和地方政府官员,就是说,产权被明晰给权力者或权势者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与这种不合理的产权分配相对应的是一般人的个人物质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这在下岗工人和农民工的待遇上表现得特别明显。对农民的乱收费、乱摊派以及对农民土地的随意剥夺,其实质都是产权按权力或权势的分配。或者说,在对个人物质利益的追逐中,一些人有条件侵占或剥夺另外一些人的物质利益。国有资产流失、贪污受贿以及公款消费等,都是这种侵占或剥夺的表现形式。
总之,中国市场化改革的 困境在于:在中国现有的社会条件下,被我们作为经济改革最基本的指导思想的个人物质利益原则难以全面贯彻。邓小平主张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同时也警告说:如果出现两极分化,改革就失败了。因为邓小平坚信,在个人物质利益原则的基础上,虽然必然会产生贫富差距,但不会出现两极分化。
个人物质利益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原则,只有真正的个人能够平等参与的市场经济才有可能为这个原则的贯彻提供现实的社会基础。中国的问题在于:我们还没有建成真正的市场经济就以为已经有了贯彻个人物质利益原则的前提。
实际上,承包制在农村的成 功也不是个人物质利益原则的成功,而是家庭物质利益原则的成功。因为家庭本身就是一个社会的利益单位,对于中国来说,它是存在了几千年的最基本的经济单位。在城市,我们找不到这种天然的社会利益单位。对于中国传统社会来说,个人之间具有凝聚力的社会关系除了直接的血缘和婚姻关系之外,主要就是在血缘和婚姻关系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其他社会关系。现在,朋友关系的称兄道弟化实际上反映了中国现实社会关系向传统社会关系复归的显性化,反映了当普遍的“同志”关 系在冷冰冰的金钱关系面前淡出后,公民社会应有信用、法制关系难以顺利建立的现实。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以父 系大家族为基本社会单位的等级社会,也就是说,个人根本不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因为完全没有平等的个人关系可言。几千年来,讲血统、讲门第、帮派盛行的历史就是明证。在西方国家,个人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是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工人阶级的崛起、工业化和民主化的历史进程才逐渐完成的。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推翻了 “三座大山”,实现了对原有产权所有者的剥夺,但传统社会的文化背景并没有被真正改变,所以才会有各行各业甚至军队中的“山头”,政治生活中的帮派,以及 现在仍然流行的地方保护主义和所谓的“特殊利益集团”。一句话,在中国,由于缺乏全面贯彻个人物质利益原则的社会条件,因此,在一些地方和领域,个人物质利益原则就为权力或权势物质利益原则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