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崖口村,“按劳分配”是一种特殊的土地收入分配规则,它将每位村民在生产队所付出的劳动时间,同他(她)的土地收益权联系起来,一个人在生产队付出的劳动时间越多,他(她)获得的土地收益也越多。
这种土地收益的分配方式能够达到为弱者提供生存保障的目的,有三个原因。第一,崖口村的13个生产队都是开放的,村行政机构不限制村民的择业自由,村民可以自由进出所属的生产队。如果某位村民在市场上找到一份收入更高的工作,或者有能力经商办企业,他可以离开生产队;如果有一天他在市场上失业了,或者经商失败了,他再回到所属的生产队出工。所以,崖口人把在生产队出工称作“铁饭碗”,意为一个人即使在外面混不下去,回到生产队仍有一碗饭吃。第二,生产队的工作比较轻松和简单,重活和累活大多由拖拉机和收割机来干;且工作时间较短,每年出工约200天,每天平均工作4个小时,适宜由劳动能力弱的村民和年纪较大的村民承担。第三,在生产队出工的收入可以满足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但又明显低于市场工资,这一点保证了只有市场竞争的弱者才愿意留在生产队,强者会到市场上赚取更高的收入。
总之,崖口村的“按劳分配”把市场竞争中的强者暂时排除在土地收益的分配之外,却为弱者提供了适宜的工作和生活保障,故我们说此种分配方式体现了生存权优先原则。
五、村庄领导人的特征
用“按劳分配”的方式分配土地租金,需要有两个前提条件。第一,在村庄内部,必须保留一个集体生产部门,否则无法安排村民劳动。第二,那些不参加集体劳动的村民必须暂时放弃土地租金的分配资格。
前一个条件也许容易达到,后一个条件则可能有很大争议。以2002年为例,当年生产队和农机站分配的资金总额是458万元,扣除生产队出产的稻谷净收入163万元,余额295万元即是土地资源的出租收入。
按人口数平均,2002年每位崖口村民交给生产队和农机站“按劳分配”的土地租金将近1000元。因此,对于那些不参加集体劳动的村民来说,每人都放弃了近1000元的租金收入。然而,恰恰是这些不参加集体劳动的村民在人数上占多数,在生产队出工的村民只占少数。「22」为什么大多数村民能够接受“按劳分配”呢?「23」
村民能够接受“按劳分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村民面临着市场风险,生产队和“按劳分配”能够帮助他们应对市场风险。但是,仅有这一个原因是不够的。其他村庄的村民也面临市场风险,为什么绝大多数村庄没有采取类似于崖口村的分配制度呢?例如,与崖口村毗邻的泮沙村,耕地面积、人口数与崖口村相近,自然条件、耕作技术、风俗习惯更是与崖口村一样,但在集体土地的产权界定上,就没有实行生存权优先原则,而是实行成员权优先原则。「24」因此,还应该有其他因素在起作用,我们认为,这个“其他因素”是村庄领导人。
崖口村的领导人是党支部书记陆汉满。陆汉满自1974年起一直担任崖口村(崖口大队)支部书记,迄今已有30多年。1981年,中山县推广家庭承包责任制,动员各大队和生产队把土地分到各个家庭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