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分析说明,我们提出的理论假说能够得到宏观层面的经验支持。接下来,我们将运用博弈模型和村庄案例,进一步在微观层面上检验上述假说。
三、对假说的逻辑验证——博弈论分析
上述假说能否成立?我们首先用博弈模型进行逻辑验证。建立博弈模型的原因是,在村庄内部,集体土地的产权界定采用何种原则,既不是完全由法律决定,也不是纯粹的自发演化之结果,而是在村庄领导人的主持之下,村民参与选择的结果,故可以看成是村庄领导人与村民之间的博弈结果。在博弈模型中,生存权优先原则和成员权优先原则分别对应于两种不同的博弈均衡。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寻找不同均衡发生的条件来验证或否定上述假说。如果我们从博弈模型中推导出“生存权优先”的均衡条件和“成员权优先”的均衡条件与上述假说中给出的条件是一致的,我们就从逻辑上验证了假说。
(一)博弈的参与人:领导人与村民
在博弈模型中,我们首先假设,村庄领导人是外生的,而且领导人的产生过程与村民选择土地产权界定原则无关。这就是说,村民只能接受既定的村庄领导人,他们不能依据候选人是否值得信任、是否主张生存权优先来选择一位领导人,然后让这位领导人去推行他们认同的产权界定原则。这一假定的现实依据是,在一般情况下,村庄领导人是村支部书记,而不是由村民选举的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是由村庄党员选举产生,再由上级党委任命的。在决定支部书记人选上,上级党委具有很大影响力,普通村民基本上没有影响能力。至于村委会主任,虽然要经过村民选举而产生,但大多数村庄实行的是所谓交叉任职,即由支部副书记出任村委会主任,这就进一步加强了支部书记的权威。
因此,在村庄内部决定集体土地的产权界定原则时,村支部书记就是当然的村庄领导人,村民只能针对在任支部书记的特征,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产权界定原则,而不能反过来——依据自己认可的产权界定原则,选择实施这一原则的支部书记。
由于村庄领导人是外生的,故在博弈过程中,领导人的特征也是外生给定的。对村民选择集体土地的产权界定原则而言,他们所关心的领导人的特征是廉洁程度与领导能力。廉洁程度无需解释,领导能力是指领导人在村庄公共事务上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能力,如果缺乏这种能力,即使领导人廉洁奉公,也很难筹措、管理和使用好村庄的公共资金。我们把村庄领导人的廉洁程度和领导能力合称领导人在村民心中的“可信程度”.在村庄内部,村民能够充分地知晓领导人的个人信息,因此,领导人的“可信程度”是每位村民都知晓的公开信息。
按照可信程度来划分,村庄领导人有两种类型:一种类型的领导人在村民心中有较高的可信程度,我们称之为“高可信程度的领导人”;一种类型的领导人在村民心中没有多少可信度,我们称之为“低可信程度的领导人”。领导人可信程度的高低是影响村民选择产权界定原则的重要因素。
我们把村民简化成一种类型,即每位村民都面临着生活风险,且都希望规避风险。这意味着,在村民认为合算的条件下,都愿意放弃一定的现期收入以获得生存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