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每一位村民来说,是支持生存权优先原则,还是支持成员权优先原则,首先取决于其对未来风险与现期收入的权衡。生存权优先原则降低了每位村民的生活风险,但也相应降低了他在年富力强时期的收入水平,因为他每年都要交出一部分按成员权应得的土地收益,以便集中起来用于救济当年村中的弱者。反之,成员权优先原则提高了每位村民在年富力强时期的收入水平,同时也增加了他的生活风险,因为每位村民只能依靠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应对风险。我们假定村民具有风险规避的倾向,如斯科特所说,农民的选择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斯科特,2001:13-27)。这意味着,村民为了降低未来的生活风险,愿意交出适当的土地收入,集中用于村民的生存保障。
既然如此,为什么大多数村庄实行的是成员权优先原则,而不是生存权优先原则?其原因在于,村民在这两者之间作何选择,依赖于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由于生存权优先原则需要集中一部分土地收益,还需要甄别谁是村中弱者,因而需要一位公共资金托管人,由这位托管人代管和分配集中的公共资金;相反,由于成员权优先原则不需要集中土地收益,只需要在平分土地经营权时有一位村庄主事人,这位主事人无需成为公共资金的托管人。因此,村民支持生存权优先原则的前提是,集中的土地收益必须真正用于保障村民的生存安全,这就要求村庄主事人(即村庄领导人)必须是村民充分信赖的资金托管人。为此,我们提出如下理论假说:
在集体土地的产权界定过程中,如果村庄领导人是村民所信任的资金托管人,村民愿意选择生存权优先原则;反之,如果村庄领导人不是村民所信任的资金托管人,他们将反对采用生存权优先原则,支持成员权优先原则。
用上述假说来推断村庄的选择结果,还需要考虑村民能否自由选择村庄领导人。如果村民能够自由选择村庄领导人,而且他们又希望实行生存权优先原则,他们就可以选出一位值得信任的领导人,并监督他(她)实施这一项原则。然而,在我国当代乡村政治中,村民还不能自由选择村庄领导人,只能接受既定的领导人。「11」在此种约束条件之下,我们预期只有个别村庄领导人碰巧也是村民充分信任的资金托管人。
因此,我们从上述假说中推断出如下结论:
如果村民可以选择土地的经营方式和土地收益的分配办法,但不能自由选择村庄领导人,只能接受既定的领导人,那么,在集体土地的产权界定上,大多数村庄将采用成员权优先原则,只有个别村庄实行生存权优先原则。
从总体上说,上述推断与当前村庄层面的宏观事实相吻合,而且能够解释近30年村庄内部产权界定原则的演变。在人民公社时期,我国所有村庄(即大队和生产队)在集体土地的收益分配上,统一执行中央政府规定的分配政策,这种政策偏向于生存权优先原则。「12」然而,在人民公社解体之后,大多数村庄放弃了生存权优先原则,转向成员权优先原则。当然,导致这一转变的原因与公社体制的低效率有关。但是,我们在上文已指出,在村庄可以选择土地经营方式的前提下,效率问题不会阻碍一个村庄继续实行生存权优先原则。按照上述理论假说,1980年以后,大多数村庄放弃生存权优先原则的原因是,村民在获得选择土地经营方式和收益分配办法的权利之后,由于不能自由选择村庄领导人,使得大多数领导人得不到村民的充分信任,因此只能放弃生存权优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