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是,崖口村的做法能够推广到我国大多数村庄吗?不能。即使在崖口村,也不能保证在陆汉满之后,村庄领导人仍然是村民充分信任的人。其原因在于,陆汉满获得村民的信任,是依靠他本人的道德约束,不是依靠普遍存在的制度约束。以现行的村庄政治格局,陆汉满在当上支部书记之后,可以不奉行“只帮穷人,不帮富人”,也可以不那么廉洁。如果是这样的话,崖口村民也就不愿意将土地租金集中由村庄行政机构进行再分配了。显然,要求每一位村庄领导人依靠个人的道德约束做到廉洁奉公,以此获得村民的信任,是过于苛刻的要求。从这一点来说,崖口村实行生存权优先原则,是一个带有偶然性的特殊案例,在中国农村没有普遍性。但是,这个特殊案例却有助于说明一个一般化道理:
在当代中国乡村政治中,村庄领导人同时也是村民心中高可信程度的人,是一个小概率事件,因而对村民来说,是可遇不可求的。因此,在绝大多数村庄,集体土地的产权界定将实行成员权优先原则,不会实行生存权优先原则。
七、结论 在当代中国乡村,由于大多数村庄的人均耕地维持不了一位村民的生计,因此,村民能否依靠集体土地获得基本生存保障,依赖于村庄领导人是否是村民信任的资金托管人,且是否有帮助村民解决生存保障问题的意愿。如果没有这样的领导人,村民只好放弃对生存保障的要求,集体土地的产权界定将采用成员权优先原则。然而,在现行乡村政治制度中,一个村庄要出现这样的领导人,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小概率事件。所以,在大多数村庄,土地集体所有制只能实现均平目标,不能真正为村民提供生存保障。
虽然我们验证上述结论用的是一个博弈模型和一个村庄案例,在经验研究上显得单薄,但是,如果我们将当代村庄的集体土地与历史上的族田、义庄相比较,我们的结论就显得合情合理。历史上的族田、义庄是族中公产,这与现在的集体土地是村庄公产相似。然而族田、义庄的收入优先用于族内扶危济困,其产权界定具有生存权优先的特征(李文治、江太新,2000:44-45),这又大异于当代大多数村庄的集体土地之收入分配。导致这一差别的主要原因是,族田、义庄由族中长老管理,长老是族中年高望重的人,一般来说都受到族人信任;而当代村庄的领导人是村支部书记,支部书记不是村庄长老,在大多数村庄,他们也不是村民能够信任的资金托管人。
上述结论动摇了土地集体所有制的道德基础,它迫使我们反思:牺牲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降低农民转向工商业和进入城市就业的能力、降低农民在土地上进行长期投资的积极性,如果只能换来均平而难以实现济困,这种代价是否值得?因为仅以均平为目标的话,无需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只需一次性地将土地均分给农民,赋予农民自由处置土地的权利,即可基本实现。虽然后一种实现均平的办法不能保证若干年后每位农民仍有均等的土地,但农民转向非农就业的能力提高了,这将有助于农民和他们的后代无需依靠土地而获得生活来源。这不正是大多数农民的出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