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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代销行为涉税分析及税收筹划

来源:  [ 2007-4-16 23:46:07 ]  作者:未知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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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代购、代销行为的税收筹划

  (一)筹划思维

  销货方(物权所有人或合法处分人)的委托代销与购货方(物权受让人)的委托代购是同一问题的不同视角、不同表述。二者经济活动基础一致,法律关系属性相同。在购、销、代理三方主体既定、购、销需求基本确定或可准确预计或安排的情况下,代购、代销商业模式可以“转换”;此外,代销方式也可以选择。

  (二)基本方法

  方法一:以“代购”商业模式取代“代销”模式,避免视同销售纳税义务的发生,并合理分流增值税应税收入。

  方法二:以“买断式”代销方式取代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避免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

  (三)操作要点

  “方法一”操作要点:

  1、 确定(或设定)购、销、代理三方主体,掌握购、销双方的市场需求。

  2、兼顾“税收成本最小化”原则和节税利益分配的平衡,达成“委托代购”协议。实务中也可“逆向”操作即先掌握委托代销方的销货需求和条件,后发现购货方的购货需求和条件,然后作成代购模式。

  3、建立起“代购”法律关系后,按照税法规定的要求规范运作资金流、票据流、物流,充分满足适用营业税的条件(相关税务管理要求见前)。

  4、如果代理方与销货方存在利益共享关系,还可进一步考虑收销售方的销售收入,适当转化为代理方的代理手续费收入。通过改变应税收入的税种,进一步降低流转税。

  “方法二”操作要点:

  1、委托销售方与受托销售方依法签订“代销协议”,明确约定:委托方按协议价向受托方收取代销货物的价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2、避免发票违章。“买断式”代销方式下,受托代销方不但应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时以自己的名义向其销售对象开具发票,而且负有向委托方按协议价索取进货发票的义务;如果购货方从受托代销方取得委托代销方开具的发票,则构成从第三方取得发票。与此同时,委托方构成向第三方开具发票,代销方构成“应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的发票违章行为。

  (四)案例说明

  甲企(某成套电信设备制造商,一般纳税人)委托A省B市某机电设备经营部门(商业小规模纳税人)代销成套设备(类似区域代理)。B市电信局丙(营业税纳税人)欲购成套设备。乙获此信息,遂以甲代理人的身份与丙协商,双方就标的数量、品质、金额、付款时间、售后服务等事项达成合意。

  假定甲方设备售价117万元,销售成本75万元,乙方代销手续费为甲方设备不含税销售额的3%,不考虑其他涉税项目,则:

  甲方:应纳增值税=117/(1+17%)×17%=1.7 (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7 (万元)

  (此项业务)应纳企业所得税=(117-17-75-3-1.7)×33%

  =6.669

  乙方:应纳增值税=117/(1+4%)×4%=4.5(万元)

  应纳营业税=3×5%=0.15(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0.465(万元)

  (此项业务)应纳企业所得税=(3-0.15-0.165)×33% =0.787(万元)

  丙方:未发生纳税义务。

  综上,流转过程中各方综合税收成本为31.271万元。

  (17+1.7+6.669)+(4.5+0.15+0.465+0.787) =25.369+5.902 =31.271(万元)

  现在假定:电信局丙与经营部乙签订委托代购协议,以代购模式完成上述交易,电信局设备购买款一分为二,其中3万元以代购手续费的名义付给乙,余款114万通过乙方以货款名义支付给甲,各方凭票结算。其他条件不变,则:

  甲方:应纳增值税=114/91+17%)×17%=16.564(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656(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14-16.564-75-1.656)×33% =6.857(万元)

  乙方:应纳营业税=3×5%=0.15(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015(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0.15-0.015)×33%=0.937(万元)

  丙方:未发生纳税义务。

  综上,流转过程中的综合税收成本为26.179万元。

  (16.564+1.656+6.857)+(0.15+0.015+0.937)=25.077+1.102=26.179(万元)

  可见,以“代购”模式取代“代销”模式可节税5.092万元。

  现在,让我们进一步假定:甲、乙之间系利益共同体(如乙系甲股权控制企业或管理控制企业),则可通过提高乙方代购手续费的提取比例,适度削减甲方销售毛利,获取流转税节税收益。如关联乙企处在所得税低税率地区,则还可兼获所得税节税收益。

  (五)节税方法应用的限制与限定因素

  “方法一” 限制因素:

  代购模式的节税意义必须为有关商事主体特别是购货主体所认同和接受,非合作不能共赢。

  “方法二” 限定因素:

  1、“视同买断”方式的节税收益只有在双方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前提下才能体现。

  2、节税额如何在双方之间分配涉及分配方式和一致利益最大化等因素,操作过程相对复杂,其是在多级代理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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