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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增值税的设计思想和我国增值税的改进设想

来源:  [ 2007-4-16 23:46:17 ]  作者:未知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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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我国现行增值税税收制度的主要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1.实行生产型的增值税,规定对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不准扣除。生产型增值税的选择在当初主要是基于组织财政收入和抑制投资膨胀,而目前宏观经济环境与1994年全面推行增值税时相比已完全不一样,民间投资不足已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障碍之一,最近三年连续的以加大政府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积极财政政策对私人投资的拉动效果并不显著,降低私人投资的成本和提高预期的投资收益水平应是我们政策考虑的重点。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明显不适应经济形势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一、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购入固定资产已纳的增值税税金,而以成本作为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入账,并以折旧的形式分期转移到货物的价值中去,随着货物流转环节的增加,税金转移的价值也越多,对已征税款的重复征税也越严重;二、固定资产不允许扣除已纳税金,对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性行业不利,阻碍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尤其对于一些固定资产更新周期短的行业不利,加重了这些行业的税收负担,形成各行业实际税负的不均等,与实现我国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是相矛盾的,不利于基础产业、资本及技术密集性产业、高科技等产业的发展;三、不利于中性与非中性出口退税制度的实施。实行出口零税率是目前各国普遍的做法,也是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但出口退税的前提是准确地确定出口货物的已纳税金,退税额的下限决定于中性出口退税额,上限决定于世贸规则例外原则下所允许的非中性出口退税额。中性出口退税额一般等于出口货物在出口时已纳的国内增值税税额,生产型增值税造成法定税率与实际税收负担率的不一致给我国的出口退税工作带来了不便,不能准确地确定退税率,退少了影响产品的竞争力,退多了易招来倾销补贴的控告和国家财力的侵蚀;四、带来管理上的不便。对于每一项购进货物要区分资本品与非资本品,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同时给纳税人提供了逃避税、骗税的空间。
  2.增值税范围界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活动,纳税人为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而将除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其他劳务提供活动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征收营业税。这一方面人为地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对不同行业的流转额实行两套平行税制,造成行业之间税负失衡,而征管事务当中以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居多,劳务提供与商品销售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关于纳税人销售行为的界定越来越困难,而平行税制的存在为纳税人的避税提供了充分的激励和可能;另外,按我国现行的税收体制,增值税为共享税,营业税为地方税,实际中增值税与营业税应税行为的混合对增值税的税收管辖权和税基产生动摇和混乱。由此可见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是健全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
  3.实际税率结构较复杂。现行增值税的法定税率结构分为17%、13%两档,出口实行零税率,体现了公平税负、照顾低收入者及鼓励出口的政策意图,顺应了增值税税率结构单一化的世界税制发展趋势。但在实际工作中为了权衡各方面的利益,执行了一些调整税率,如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经营实行10%的扣除率,运费实行7%的扣除率。对纳税人要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分商业和非商业实行6%、4%的征收率,进项税不得抵扣等。税率结构的复杂化破坏了增值税的统一性和抵扣链条的平滑功能,出现了少缴多扣以及以普通发票骗税的不正常现象。
  4.小规模纳税人的存在。我国现行增值税法按纳税人的财务管理状况和经营规模的大小为标准界定小规模纳税人,界定标准比较模糊,缺乏刚性,造成各地的实际标准不一样。而不得使用专用发票和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使占纳税人多数的小规模纳税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同时应税收入的核定也给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带来了困难,出现征税不足或过头的情况。
  5.增值税法根据企业销售方式的不同规定了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但总的来说给企业的现金流造成了一定压力,如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直接收付方式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以收到销售额或索取销售额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卖方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的当天等,总的来说是以权益制为基础。而在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上,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验收入库、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付完款、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支付劳务费用后才能抵扣进项税额。此规定的直接财务后果是税收现金支出提前,只要在财务上实现了收入就得交税,而费用支出在财务上确认发生时,税法规定必须支付全部货款经验收入库才准抵扣,是抵扣推后,总的效果是造成企业现金流的不稳定,在实际征收中表现为一些销售收入表现为大量应收款项的企业为交税被迫向银行借款或资产变卖,成为企业经营风险的一个不可忽视的来源,尤其在以赊销为主和存在结算时差的情况下,这点显得尤为明显。
  6.以票管税。现行的增值税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税款的征收、抵扣、退税进行管理,充分发挥了增值税的相互制约机制,方便了征收机关的管理并降低了征管成本。但仅以票管税不能防止发票的假开、虚开、代开等纳税主体有意识违法活动的发生,即使实行电脑联网交叉稽核也不太可能有效地防止,因为这些都只是工具,而人是操纵这些工具的舵手,在我国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强的情况下,仅以票管税等于放弃了对纳税人基础资料的获取与了解。
  四、改进设想
  1.目前关于增值税的转型问题是理论界和实践工作者谈论的热门话题。朱镕基总理在《十五计划纲要》中也明确地提出了要健全税收制度,改革生产性增值税的目标。转型模式的选择成为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从促进经济增长的角度来说,毋容置疑消费型增值税是最理想的选择,也应是我们改革的最终取向,但稳定财政收入又是另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约束,从生产型增值税到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将会大幅减少财政收入,据测算将会减收670亿元左右,在我国目前财政收支还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大幅地减税缺乏现实基础。因此一步到位的设想注定不能实行,于是有学者提出先向收入型增值税转型,待时机成熟后再转向消费型增值税,这办法听起来很好,但实际上并不太可取,理由有三:首先向收入型增值税转型并不能彻底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不符合增值税制度的历史发展潮流,而且从一种制度到另一种制度的制度转换成本也是不容小视的,如征收方法的调整、企业的财务处理、税务资料报送等,人的思维惯性也会增加制度变迁的成本;其次,我国即将加入WTO,如何实现以不含税价格又能避免退税过度去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已刻不容缓,收入型增值税在这点上也有生产性的天生缺陷;再次,转向收入型增值税可以看成是向所有产业的普遍性税收优惠,政策目的重点不透出,目的不明确,因而不能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发挥应有的杠杆作用;最后,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生产型增值税并不是一无是处,还是有其存在的空间和发挥其长处的地方。因此理想的转型模式是生产性与消费性并存,分三阶段逐步过渡,首先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把所有产业分为鼓励发展产业、一般发展产业与限制发展产业。在第一阶段,对国家鼓励发展产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如基础产业、高科技产业等;对于一般竞争性产业为保持税收稳定起见,除一些出口创汇较多的产业如家电、纺织等外(这些产业可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限制型产业属于一些高能耗、高污染、产品供给严重过剩的产业,如采矿、烟草、白酒等,为限制其发展和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也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在第二阶段,随着鼓励发展产业的发展壮大和该类税源的丰富,根据国家财力的承受能力对一般竞争性产业逐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限制型产业还是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第三阶段,消费型增值税全面实行;实现增值税的彻底转型。
  2.不断拓宽征收范围,逐步拓展到货物销售和劳务提供的所有领域。这个阶段可分两步走,先把目前争议最多、重复征税严重的运输业与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金融行业由于目前征管技术和关于增值税额确定等问题的原因(目前最流行的是运用现金流量法对金融业征税,但该理论在实际运作上还欠成熟),其他几个行业为保证地方财力的稳定继续征收营业税;在第二阶段把所有的劳务提供活动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但需要指出的是,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拓宽涉及中央地方分配关系的调整,营业税为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增值税税基的拓宽就意味着营业税税基的变窄和地方税收的减少,因此在此过程中必须对税收体制进行相应的调整,可以从增加增值税的分享比例(如从目前的25%提高到35%一40%),或者是对现在的税种进行新的划分并加强地方税收体系的建设,这两方面着手,但必须注意税收体制的调整必须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调整同步。
  3.简化税制,改进征管,注重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在增值税转型和增收范围调整的过程中,要对现存的种种不规范的税率逐步进行调整、取消,尽可能减少税率档次,向两档次的法定税率结构靠拢,强化税法的严肃性。在税收管理方面,要由目前的片面强调以票管税向“票帐”管理并重,实现利用金税工程建立起的税收网络平台与海关、银行、财政、证券、企业的联网,加强对企业的全方位监管和动态管理,把企业的帐务资料、银行帐户的收支信息、海关的征免税等各方面的资料综合起来形成充分的信息库。同时为降低征管成本,可对纳税人根据财务管理的完善程度、依法纳税的诚实度等因素将纳税人分为不同的类别,建立税务信用体系制度,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征管措施,这方面可借鉴日本的红、蓝纳税人制度,对财务不健全、经常偷漏税的纳税人给予重点照顾,做到有的放矢;而对财务健全、一贯依法纳税的给予较大的纳税自由度,减少其为迎接各种税务检查、审计的纳税成本。新《征管法》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强化了纳税人权益和利益的保护,在本文中我要提出的是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问题,既然《征管法》明确提出了税务、银行等部门要实现联网和信息交流与共享,银行有义务为税务部门提供纳税人的相关资料,那么在此基础上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在纳税时间的界定上要么实行权责发生制、要么实行现金收付制,考虑纳税时间的界定对纳税人的财务影响,减轻增值税对纳税人现金流的冲击。
  4、出口退税制度的完善。现行的出口退税制度实行退税率制度,对不同的产品规定了不同的退税率,这充分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出口政策,笔者认为即使在实现增殖税的转型后,这种制度也应继续实施,实现国家的出口政策,但在管理模式上及退税资金负担上有待改进,出口退税也应按比例由中央与地方政府负担,以减轻中央财政的负担,征税与退税机关由现在的分离改为合一,以简化征管和降低纳税人的资金占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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