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欠缺法律依据。税控收款之所以从金税工程实施之初的“急先锋”沦为如今的“老大难”,其主要原因无疑是缺乏法律依据。在我国目前的税收环境下,缺少包括法律依据在内的相应的强制性规范,纳税人很难表现出主动纳税的积极性,税收征管部门对纳税人的非法避税甚至逃税行为也无可奈何。于是,尽管早在1994年我国就确定了第一批税控收款机生产基地,但由于在试点推广中遇到的阻力很大,同时又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推广工作一直步履维艰。
此外,税控收款对象的庞杂、财务管理不健全、应用环境不成熟等因素也是阻碍税控收款系统推广和建设进程的原因,但上述技术标准和法律依据的欠缺无疑是造成“久推不广”尴尬局面的主因。
当然,问题的解决需要一个过程,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关于技术标准和法律依据的问题也许已经不是最为主要的问题,但应当看到,国外税控收款系统发展也是经历了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曲折发展历程,才形成了较为健全的各种系统。对于中国来说,现在所要做的就是要脚踏实地发展中国的税控收款系统,尤其是中国入世之后,在这方面更应该尽快向国际靠拢。
“尴尬”之后的新转机
由于税控收款系统的推广不力,人们不得不面对税收流失的尴尬。欧洲根据欧盟的一份资料,1996年各成员国消费税总收入折合为2340亿欧元,但烟、酒两项消费品的逃税额估计达48亿欧元,占消费税总收入的2%以上。对此,欧盟税收和内部市场委员布鲁克斯坦说:“逃税严重影响了各国的财政利益,扭曲了内部市场的正常交易,各国必须严肃对待。”疯狂的偷、逃税和管理的低效率给欧盟各国的税收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已是迫在眉睫。
在我国,当前我国的增值税收入已占年税收总额的近50%,这对税收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目前增值税的征管难点不是一般纳税人,而是数以千万计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数量占纳税人总数的70%以上。这些纳税人的财务制度普遍不健全,因此成为税收征管方面最为薄弱的环节;同时,我国针对这些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的是传统的估税制,无法根据其实际经营状况进行征税,因此就无怪乎在小规模纳税人这一部分每年流失大量的税收收入。
故而,税控收款系统的及早实施真不是“燃眉”二字所能涵盖得了的。所幸柳暗花明,我们现在终于看到了希望……
第一大转机是行业技术标准问题即将得到解决。在各方面的推动下,信息产业部税控收款机标准化工作小组已经成立并已开始工作,统一的税控收款机行业标准可望于今年底正式出台。这一标准化工作小组首次以会员制的形式吸收企业参与行业应用标准的制定,部分国内领先的税务行业应用供应商成为其中组员。
第二大转机是立法依据有了突破性进展。《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税收征管法》对有关税控收款机的具体规定,为税控收款机推广扫清了法律上的障碍。
第三大转机是厂商的积极参与。税控收款机在安全性、专业性以及可靠性等方面都有着特殊的要求,这就需要具备强大技术实力和丰富开发经验的厂商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还有一大转机则是国外先进经验的引入,对中国税控收款系统向国际化接轨提供了极大的帮助。有了国外同行的经验,中国税控系统在发展的过程中可以借鉴现有的先进技术而节省时间,同时与国际接轨的步伐也得以加快,为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同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考虑到全国统一的税控收款机标准即将出台,国家税务总局不久前要求各地税务部门一律暂停税控收款的试点和推广工作,以免标准不一给纳税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从这条规定不难看出,中国的税控收款系统工作正步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从标准制订、制度支持,到法律保障,再到厂商驱动,我国税控收款系统的发展目前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新转机,中国税收的信息化之路和税控收款的国际化之路已经迈出了可喜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