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原则及中国税收调整战略--毕业论文范文、毕业论文格式、毕业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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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原则及中国税收调整战略
来源:  [ 2007-2-5 18:53:14 ]  作者:未知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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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也使我们频频遭到报复,仅1998年以来,长江全流域洪涝灾害,渤海大面积赤潮,黄河提前断流,大规模的沙尘暴,无不是对环境和生态的破坏带来的恶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反过来日益为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所制约。
  西方发达国家对环境问题进行了法律规范、行政管制后,又尝试应用环境税收这一经济手段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践证明,环境税收是一种公平、高效、低成本的经济手段,因而受到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的青睐。OECD国家于90年代进行了绿色税制改革,也就是在税制中增加了保护环境的税种和税收政策。开征了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能源税、固体废弃物税,还对一些污染产品如电池、化肥、农药征税。我国也应顺应世界绿色税制改革的潮流,通过合理的税制安排调节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行为,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5.完善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
  加入WTO后,我国的国际贸易往来会更加频繁,对于争取扩大本国商品出口的国家,往往会遭到进口国援引国际规则,借口倾销或补贴课以惩罚性的重税。根据反补贴原则,政府向企业提供资金或税收减让都属于补贴的范围,但WTO反对的是专向性的补贴,出口退税不被视为倾销或补贴而是得到国际承认。所以,我国要用足WTO基本原则中这一允许出口退税的条款,完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我国现行增值税对出口产品,一般采用“免、抵、退”的出口退税办法,依据特定的出口退税率来计算应退税额。前些年的出口退税率是依据不同产品,分别确定为9%、6%、3%三档退税率。近年来,出于鼓励出口的需要,已把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15%、13%、5%四档,平均约为15%,但仍低于一般产品的法定税率17%。加之,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实际的退税额绝对低于已征税额,这当然不利于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因此,我国要依据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许可的全额退税原则,尽快过渡到出口产品的零税率制度。
    6.加快费读税的进程,逐步提高我国宏观税负水平
  目前发达国家的税负总水平,即税收总额占GDP的比重一般为30%-40%,西欧和北欧的一些国家更是超过了50%,发展中国家一般为10%-20%。我国2001年税收占GDP的比重首次达到15.5%,这一比例虽不算高,但我国纳税人总体负担却偏重,主要表现在不断膨胀的税外收费上,应通过费改税逐步解决这个问题,同时提高宏观税负。一是要取消不合理的收费;二是对部分合理的规费和确实需要保留的服务性收费,要统一收费标准,严格管理办法,适当保留,但必须进行清理与规范;三是收费改税,对已具备税收性质,并成为地方财政稳定的收入来源,收支体系比较规范的部分收费,如养路、环保、教育、社会保障等收费要采取逐步实施的办法尽快改为税收形式。
    (二)税收法制的完善
  WTO透明度原则对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要求主要体现在:第一,公开性要求。世界贸易组织的许多协议都有贸易透明度条款,要求成员国在全国水平上实行贸易管制规则和管理做法的公开化,在官方出版物上发布或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或者在多边水平上通知世界贸易组织,以便该组织有关缔约方政府和贸易商及时了解和有效监督;第二,统一性的要求。必须保障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本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第三,公正、合理性要求。必须加强立法,建立一套对税务行政行为的审查和纠正机制,使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能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救济。我国现行的税收立法在诸多方面还和WTO的透明度原则有一定的差距,我国加入WTO后,实施立法的规范与完善应围绕以下几方面展开:
    1.确定税收法律主义原则
  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也称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现代各国税法中的一条重要原则,多在宪法中予以确认。其主要内容为:一是税种法定,即征税必须有法律规定,法律未规定的税不得向人民征收;二是税制要素法定,即每种税的征税要件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不得由行政机关自行规定;三是减免税法定,即无法律规定,各级政府、税务机关不得减免税收;四是程序法定,即征税程序应由法律规定,税务机关要依程序行政,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五是法律应规定税务争议的解决办法。税收法律主义原则,在立法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执法上可以做到依法行政,依程序行政的问题。
    2.尽快出台税收基本法
  我国宪法或其他宪法性文件中,对税收制度的基本问题没有做出规定。在税收立法实践中,立法程序不规范,立法内容相互矛盾的现象仍然存在,因此制定一部在整个税收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税收基本法(Tax Basic Law)已经十分必要,《税收基本法》的出台有利于统一、协调、指导和制约其他的税收立法。
    3.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
  WTO所强调的透明度原则,要求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要明确、规范、公开,要做到这一点根本上取决于税收的法制建设。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不健全,税收立法级次偏低,内容不够规范;现有的税法体系中属于税收立法这个层次的寥寥无几,影响了税收执法力度。因此,“入世”后应加快税收立法进程,对一些收入规模稳定的税种,应尽快将暂行条例上升税收法律,为加大依法治税的力度,提高政策透明度奠定法律基础。
    4.税收立法中体现纳税人权利
  对纳税人权利给予充分保护已成为一种国际共识,成为衡量税法是否公正合理的评价标准。而我国在长期的税收实践中,只强调纳税人的义务,忽视纳税人的权利,不利于提高纳税意识,调动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在我国现阶段的税收立法中要充分重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以适应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
    (三)税收征管的扣强
  加入WTO对我国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应该努力适应WTO透明度原则,在税务行政管理工作中力求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透明,增强税收征管的透明度。二是必须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进一步改进税收征管手段,合理运用国际通行的税收监控措施,加强国际税收协作,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具体说来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
    1.增强税收征管透明度
  透明度原则是WTO的重要原则之—,就这一原则对税收征管的要求而言,是指一国的税收征管过程要透明,即该国税收征管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范运作,特别是必须按照市场经济法则要求治税,征纳双方在公平透明的框架下履行义务与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强化优质服务意识。入世后,我国将进一步为外资在金融、保险,电信、旅游、商业零售业、外贸和咨询等服务业提供机会,并加快能源、交通、通讯、环保等基础设施的对外开放。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税务部门必须简化工作程序,对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在税法公告制度、执法公示制度上要充分体现公开、透明原则。
  (2)加强税务执法力度。WTO所要求的公平竞争原则,在税收上不仅表现为税制的公平,还表现为征管的公平。为此,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税务执法的力度,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并将管理制度公开化,并定期征求纳税人的意见,确保税收征管的透明。
    2.加强对经济税源的监控
  加入WTO后,跨国货物、资本、纳税人的流动将大大增加,国内企业的跨地区流动也会大大增加,电子税务也将迅速发展,税收监控的难度会越采越大。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建成了纵向的税收征管网络,但从总体上看,计算机应用的范围仍然较窄,应用的深度不够,特别是没有形成税务部门与企业的横向计算机网络体系,无法对经济税源进行有效的、全方位的监控。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加快税收征管科技化进程,不断提高税收的科技含量,广泛地在税收征管中采用计算机技术、光电技术和先进的通讯技术,才能有效地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3.不断提高税务公务员素质
  加入WTO后,为了给纳税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要求税务人员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精通专业技能,熟悉税收法律及相关的行政法,能够运用国际通用语言和跨国纳税人就涉税事宜进行交流,这一切都对税务公务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目前税务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要通过各种类型的培训,有针对性地提高其综合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征管的需要。
    4.加强对国际经济活动的监控
  目前经济全球化下的跨国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国际税务协作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例如,经济全球化下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越来越广泛,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涉及到相关国家的税收收入,必须加以调整和规范,这对各国的税收协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我国税务机关同国外税务机关互换税收情报和相互协调监控,深入了解纳税人的境内、境外信息,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税务协作。
【参考文献】
  [1] 邓力平.经济全球化、WTO与现代税收发展[M].北京税务出版社,2000.
  [2] 刘光溪,刘力.WTO与中国经济[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
  [3] 凯茜·王,吉姆·程.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推动中国税制改革[J].税收译丛,2001,(5).
  [4] 高培勇.税收理念及运行规则的全球化[N].中国税务报,2001.11.09.
  [5] 邓力平.对入世与中国税收的思考[N].中国税务报,2001.11.12.
  [6] 张志勇.WTO对我国税制发展的影响[N].中国税务报,200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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