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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改革设想
来源:  [ 2007-2-5 18:52:23 ]  作者:未知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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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工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形式

  现行工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形式:采用的有计税工资制度、效益工资制度、提成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实施的企业工资制度、软件企业工资制度,但最主要的还是计税工资制度和效益工资制度两种形式。

  计税工资,是指在计算企业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费用,其范围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按照现行规定,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只能按计税工资扣除的标准扣除。现行的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10月9日发布的《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从2000年1月1日起,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为800元,计税工资的具体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限额内确定,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提高限额标准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企业的承受能力自主确定。从2000年到现在,虽然人们的生活水平在不断上升,但扣除标准至今没有改变。实施这种扣除办法的企业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效益工资,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该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在实践中,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其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实际发放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才能据实扣除。目前,经营效益特别好的企业,经严格批准后才能实施这种工资发放形式。因此,实施这种扣除办法的企业所占比重较小。

  二、当前工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存在的问题

  现行工资的发放大部是由企业自己决定,但有些企业也受到政府的干预。内资企业工资费用在所得税前的扣除完全受到税法的控制,因此,这些扣除办法随之也带来了不少的问题。

  (一)企业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公平

  在众多因素中,税收法规的不一致是人为造成企业之间不公平的最主要因素。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主要就是一种税收关系,只要企业合法经营和照章纳税,其他的影响应该是不明显的。目前,税法规定中对工资费用在税前扣除的不公平主要表现为两方面:

  其一,内外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中规定,外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只要将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资料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即可,实际上就是支出多少扣除多少,根本没有扣除标准的限制。而按企业所得税规定征税的所属内资企业,存在着各种标准和条件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仅就工资费用这一项,同等条件和规模下的两个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差别非常之大。少则几十万元。多则可达几百万元。

  其二,不同内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目前情况下,内资企业工资费用扣除形式是多样的,但大部分内资企业只能采用计税工资或效益工资的扣除办法,就这两种扣除办法而言也存在较大的差别。采用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生的工资费用大于扣除标准时只能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实际发生的工资费用小于计税工资标准时只能按实际发生额扣除。近年来物价指数不断攀升,居民的基本生活费用不断上涨,大部分企业支付给职工的月工资总额几乎大干多年不变的较低的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在此情况下,这部分企业发生的工资费用在所得税前的扣除金额实际上是固定不变的,这种扣除办法根本不符合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采用效益工资扣除办法的企业,每年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费用可与本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并随经济效益的增长而增长。在其他因素一定的情况下,采用效益工资扣除办法的企业其税收负担自然轻于按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的企业。仅就采用效益工资扣除办法的企业而言,也存在自身的不足。一是基数的确定不科学,不同的企业最先确定的基数差异较大;二是确定的基数偏低,不易很好地调动员工的生产积极性;三是工资总额只随效益的增长而增长,没有随效益的下降而减少。

  (二)严重背离了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负

  按照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33%,也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名义税负。这一税率在世界范围而言并不高,因目前大部分国家的公司所得税税率或法人所得税税率都处于这样的范围。从理论上讲,这个比例也是非常适合的,国家分得企业实现利润的1/3,而企业得到实现利润的2/3.这样的分配比例,从表面上看,无论企业是重复再生产,还是扩大再生产都是不成问题的,应该有足够的资金作保证。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实践中有不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非但没有得到实现利润的2/3,就连1/3也很难得到,甚至于将实现的利润100%缴纳企业所得税都有可能不足,实际税负有时可能达到名义税负的几倍之多。其原因存在于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或经营成果,通常是以会计核算为口径,会计利润总额是以其实现的收入总额扣除其与之相配比的全部成本费用后的余额,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往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多项调整,其中,工资费用就是调整的最主要项目之一。不妨我们以员工为100人的企业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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