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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确定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综合费用扣除标准原则和方法
来源:  [ 2006-9-5 15:46:13 ]  作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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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人为本并促进公益原则

  这个原则主要适用于间接费用内容和定额的确定。这个原则包含三个层面的内涵。

  首先个人所得税综合费用扣除不仅要保证纳税人的简单再生产(通过生计扣除)而且要保证纳税人在更高层次上进行人本身的再生产,就是要体现关怀纳税人健康、进一步发挥潜能的政策精神,具体说要允许一定额度的医疗费用扣除、教育费用扣除。医疗费用扣除额按医药费用超过社会保险支付部分的一定比例确定,医药费用以中等发展水平地区中等收入水准的工薪所得纳税人及其平均赡养人员的平均医疗费用开支为依据。教育费用扣除额包括家人义务教育自己支付的学杂费一定比例、纳税人培训费超过公费支付部分一定比例,与从事职业无关的教育培训I费用不能扣除,可扣除额依据通过抽样调查统计获得的全国数据确定。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医疗费用、教育费用允许税前扣除只是体现国家一种人文关怀,与全额报销概念是不同的。在扣除的制度安排中,纳税人获得的实际好处只是与税率相应的一定比例,而不是扣除额的全部。假定可扣除额为100元(已经是实际开支的一定比例),适用税率为10%,那么纳税人获得的实际利益只是1 0元。

  其次,个人所得税综合费用扣除要体现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应允许纳税人对公益事业捐赠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如果纳税人缴纳税收也是维持政府、支持公共利益的话,并假定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税,地方税体系中又包括对个人课征的房地产税(物业税)、个人所得税附征(或地方个人所得税),那这些地方直接税应当允许在税前扣除,一方面减少重复课税,另一方面也建立起中央税和地方税之间的联动机制,有利于税收管理。目前个人所得税还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对个人自有自住房屋不征房地产税(物业税),因此还不存在地方直接税作为扣除项目的问题。

  再次,体现国家和纳税人相互支持精神,当纳税人有纳税能力的情况下踊跃纳税支持国家,而当纳税人背负债务或遭受灾害无纳税能力或纳税能力降低的情况下,国家给予扶持,形成这种关系也是税收公平原则的重要体现,因此个人所得税综合费用扣除应当包括住房(限于普通住房)贷款利息的一定比例、灾害损失超过保险支付的部分的一定比例。

  间接费用的具体定额可根据上述内容和有关统计数据,考虑政策鼓励的程度和财政承受能力,通过测算确定。在扣除方法上,最终目标是按真实凭据分项扣除,但目前以致今后相当长时期里,宜采用定额办法,即全国确定一个平均定额。

  (二)最低生活费用不纳税原则

  这是确定生计扣除额的原则。生计扣除的目的是让纳税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留足维持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的收入,理论上讲是为了维持纳税人简单再生产,而超过基本需要的收入部分均视为具有纳税能力,可根据能力大小贡献一部分收入给社会用于公共产品的提供,综合费用扣除中的生计扣除额的确定应当以维持纳税人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最低生活费用为基础依据,而不能以平均收入、某一阶层的最高收入、平均消费支出为依据。在西方发达国家确定最低生活费用相对比较容易,可参照社会公认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确定,因为这些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较为平衡,地区差别、城乡差别不是很大。但在我国生产力还比较落后,地区差别、城乡差别、各阶层收入差别很大,特别是还有很大一部分群众温饱都不能保证,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以下简称低保)在城市和农村也不一样、农村低保或城市低保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实力差异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难以简单地将一个地方的农村低保或城市低保,或它们的平均水平作为确定最低生活费用的依据,而需要依据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和选择。

  目前我国比较权威的关于家庭收入和消费情况的统计数据当属《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中国统计年鉴》分农村和城市家庭,按抽样调查的数据和国际统计惯例,做出了七个类别的划分,即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等收入家庭、中等偏上收入家庭、高收入家庭,最高收入家庭,并每年提供变动的数据。这样从原则上就要考虑14种情况。但是我国城乡差别很大,在消费支出水平上农村高收入家庭与城市低收入家庭差不多;在农村还有大量群众温饱不能保证,还需要国家通过“低保”解决他们的生存需要问题,因此农村最低收入家庭或低收入家庭的消费水平是很低的,位于生存性保障水平,不应当作为确定生计扣除的依据。确定最低生活费用标准时,应当以农村中等收入户的生活消费支出为起点。这样将农村和城市综合起来考虑,可有7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以农村中等收入户的生活消费支出为依据。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5年版)提供的数据(下同),2004年农村中等收入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951元,按照一个劳动力赡养3人(含本人)计算,不应课税的年生计扣除额为5853元,月平均为488元,可调整为500元。由于城市赡养人口较少,如果按2人计算,500元扣除额意味着,每人的月生计扣除额为250元,接近于国家和地方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消费支出。如果真正按个人所得税的法理课税,在这个数额以上的人均有能力承担个人所得税(当然要实行低税政策,如只交纳5%.如果按照这一种情况,确定扣除额,其征税范围就包括了除农村中等收入家庭和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以外的所有家庭,其中包括城市低收入家庭。

  第二个情况,是以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消费支出为依据。按照《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2004年城市家庭的低收入户人均年消费支出为3942元,按一个就业者赡养2人(包括就业者本人)计算,年生计扣除额可定为7884元,月平均657元,可调整为700元,按照这一情况,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中偏下收入及以上家庭。在西方国家,生计扣除也是以这个社会的一般家庭最低生活费用为标准确定的。

  第三种情况,以城市中等偏下家庭的消费支出为依据。按照《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2004年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人均消费支出5096元,同样按一个就业者赡养2人(包括就业者本人)计算,年生计扣除额可定为10192元,月平均849元,调整为900元。以此为依据确定扣除额或征税门槛,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中等收入及以上家庭。

  第四种情况,以城市中等收入家庭的消费支出为依据。按照《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2004年城市中等收入家庭的人均消费支出6498元,同样按一个就业者赡养2人(包括就业者本人)计算,年生计扣除额可定为12996元,月平均1083元,调整为1100元。

  第五种情况,以城市中等偏上收入家庭的消费支出为依据。按照《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2004年城市中等偏上家庭的人均消费支出8346元,同样按一个就业者赡养2人(包括就业者本人)计算,年生计扣除额可定为16692元,月平均1391元,调整为1400元。

  第六种情况,以城市高收入家庭的消费支出为依据。按照《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2004年城市高收入家庭的人均消费支出10749元,同样按一个就业者赡养2人(包括就业者本人)计算,年生计扣除额可定为21498元,月平均1791.5元,调整为1800元。

  第七种情况,以城市最高收入家庭的消费支出为依据。按照《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2004年城市最高收入家庭的人均消费支出16842元,同样按一个就业者赡养2人(包括就业者本人)计算,年生计扣除额可定为33684元,月平均2804元,调整为3000元。

  综上所述,排除掉第一种情况,不考虑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我国个人所得税综合费用扣除中的生计扣除额至少应为月700元(2004年的数据,以后年度可根据物价变动和消费支出变化情况变动),具体确定那一档扣除额还取决于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

  (三)发挥个人所得税财政功能和调节功能双重作用

  生计扣除额的确定还与个人所得税功能地位有关。个人所得税具有两大功能,其一作为获得财政收入的一个手段,可称之为财政性功能;其二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杠杆,可称之为调节性功能。如果个人所得税主要承担财政性功能,那么其生计扣除额可定得低一些,让具有纳税能力的多数工薪阶层人士成为纳税人。如果个人所得税主要承担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那么应当将生计扣除额定得高一些,使多数工薪所得者不被征税。按照上述计算结果,可由如下几种选择:

  第一种选择,个人所得税定位以财政功能为主,课税范围覆盖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以上(即排除一般农户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按2004年的数据月生计扣除额可定为700元。

  第二种选择,个人所得税定位为履行财政和调节双重功能,课税范围覆盖城市中等收入家庭及以上,月生计扣除额可设定为900元。

  第三种选择,个人所得税定位为履行调节和财政双重功能,课税范围覆盖城市中等偏上收入家庭及以上,月生计扣除额可设定为1100元。

  第四种选择,个人所得税定位为以履行调节功能为主兼顾财政功能,课税主要针对城市高收入家庭及以上,月生计扣除额可设定为1400元。

  第五种选择,个人所得税定位为以履行调节功能为主,课税主要针对城市最高收入家庭及以上,月生计扣除额可设定为1800元。

  第六种选择,个人所得税定位为特别税种,课税主要针对少数收入特高的阶层,月生计扣除额可设定为3000元。

  汇总列表如下:

序号

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

月生计扣除标准设定

1

普遍课税,但排除一般农户和城市低收入家庭

700

2

针对城市中等收入以上家庭

900

3

针对城市中等偏上收入以上家庭

1100

4

针对城市高收入及以上家庭

1400

5

针对城市最高收入及以上家庭

1800

6

针对城市特高收入家庭

3000

  上一世纪八十年代创设个人所得税初始,主要针对外籍在华工作的高薪人士,属于第六种选择。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工资水平的普遍提高,个人所得税虽然占国家全部财政收入的比例还不是很高,但已经成为地方第二大税种,财政功能越来越重要。随着人民逐步富裕,纳税能力提高,个人所得税功能应当从第六种选择,先转变为第三种选择,然后经过相当长的时间转变为第二种选择,最终转变为第一种选择,使个人所得税成为承担财政功能为主的税种,同时通过税率制度的合理安排和税款的定向使用,让个人所得税发挥更大调节作用。因为通过收入和支出联动的制度安排(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定向使用),通过对相当多有负担能力的纳税人课征税负不重的个人所得税(广税基低税率,例如扩大5%这一档税率的适用范围),积少成多,然后通过专项支出或提供必要公共产品的办法,转移给低收入家庭,可以在更大范围内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福利增进的目标;也有利于培养人民纳税(承担义务)、关心税款使用(履行民主职责)的现代民主意识;便于税制的进一步改革,逐步提高所得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减少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的效率损失,同时有利于增加财政透明度。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根本上还不是税率高低或征税与否的问题,而是征税以后税款用在何处的问题,如果税款真正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只要税率适度,征税广一点、不会有大碍,而且还会因为调节了收入分配、改善了公共设施和社会环境,出现和谐社会局面而起有益作用。

  总之,我国个人所得税综合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要考虑间接费用扣除和生计扣除两个方面,将两个方面的数据加总。为了适应物价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情况,应当执行指数化,每年一定在国家预算案中公布。并且为了防止越富有的地区纳税越轻、税负差别导致人才逆向流动(即从不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流动),综合费用扣除标准应当全国统一,不宜实行基本额加各地浮动的办法,更应防止各地自行规定扣除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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