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收优惠的实施,往往附以特定的前提条件,诸如投入外资的规模、外资参与的程度以及企业的组织形式。享受税收优惠,需要注意一些问题:就减免税期来说,主要是对所得税而言的,各国的规定长短不一,长的可达20年,短的仅仅一年而已。减免的程度也往往有很大差别,有的是所得税全免,有的只免除一定的比例,有的可能还减免相关的税种(如扣缴税)。同时,减免税期开始的时间规定也很重要,在投资决策的过程中必须准确把握这一点,否则极有可能导致实际的投资效益与预期大相径庭。减免税期一般有以下几种:政府批准企业设立日;企业注册或公司成立日;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始日;企业首次获取收入日;企业首次获取利润日。其中,具体日期的界定在实务中往往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诸如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开始日究竟是公司批准成立日或是开业致庆日还是破土动工日迄今尚有争议。此外,对于企业首次获得利润日往往还会因利润是主营业务利润、生产经营利润抑或利润总额而产生分歧。有时,企业在试运行产生的利润也可能引发减免税期是否开始的问题。 3、母国的立法是否有对海外控股公司管制和外国收入的税收优惠条款。 通过对外投资在东道国设立企业,从而在税收方面获得的优惠,可能因为母公司所在国的海外控股公司管制法规的存在而被抵消。由于跨国公司的总体目标在于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全球税负最小化对于这一总体目标的实现具有促进作用,因此跨国公司在实施其全球战略的过程中必然会考虑居住国有关法规的不利限制,并将其纳入对外投资财务决策的考虑之中。同时,居住国法规对来自海外的收入的优惠条款往往对母公司调回资金以及扩大对外投资具有促进作用,诸如本国所得税的外国税贷项,来自外国收入的税负的递延,外国分支机构亏损抵减母公司盈余,甚至免征外国收入所得税等。这些都是对外投资财务决策需要考虑的重要方面。 4、转移定价及外汇的管制法规。 跨国公司为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总体目标可能采取多种策略,其中包括运用转移定价策略。转移定价扭曲了税制的设立原则,导致税收资源在国与国之间的不当分配甚至大量流失,从而有悖公平与效率原则,也有损于特定税制的激励原则。实际上,如果不是各国在市场诸方面设有管制法规,跨国公司完全可能做到不在投资所在的东道国实现利润和随心所欲地在全球范围内调拨资金。这主要靠转移定价手法来实现。亚历克斯。伊森的研究表明,全世界跨国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中三分之一以上是在跨国公司的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转移定价的操纵范围可以很广,但主要涉及商品和劳务的提供、资产的转移以及产权交易。跨国公司往往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的手法,把利润和资金甚至资本转移到税率低、外汇管制不严或没有管制、通货膨胀风险小、政治风险小的国家和地区,以实现全球税负最小化的目标并降低相应的风险。此外,跨国公司还可以通过海外子公司用可以作为所得税抵扣项目的对母公司的支付来转移利润和调拨资金,例如与母公司提供资金和劳务有关的贷款利息费用、设备租赁费、母公司管理费、技术协作费、专利权使用费、技术诀窍使用费、设计咨询费、员工技术培训费等。这些手法的运用,可能会受到税收及外汇管制的制约及相应的处罚。对转移定价的审查与调整是涉及跨国公司业务的国家的一项重要的管制措施,包括东道国和居住国。审查与调整的范围和力度都是跨国公司在考虑采取转移定价策略时就应该充分预期的。 5、第三国税制及税收协定。 所得税和扣缴税是投资决策涉及税收方面需要着重考虑的因素。各国所得税率水平一般较高,通常在30%-40%之间;扣缴税率水平一般较低,通常在10%-20%之间。由于所得税后利润通常采取股利分派的形式,因此还会进一步发生扣缴税。然而,在订有税务协定的国家之间因利润分配而发生的扣缴税率通常在5%-10%之间。这样,在进行跨国投资决策时,就要充分考虑有关国家之间税务协定的因素,使海外子公司的设立便于在利润分配的过程中实现集团税负最小化。当然,从税收监管的角度说,扣缴税低税率的存在,可能成为向母公司以支付劳务的形式跨国转移资金和利润甚至抽逃资本的诱因。 (二)拟设立分部 在考虑设立属于母公司经营业务延伸性质的分部的情况下,基于税负最小化的考虑,通常主要关注以下几方面的情况: 1、是否在收益上有税负。 有的国家对外国公司的分部或办事处的业务收入课征所得税,而有些国家则没有。这样,有一定业务收入的分部或办事处就要权衡其所得税负,在其他条件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下,在投资地点之间做出选择。 2、是否在费用支付上有税负。 有的国家对外国公司的分部或办事处的费用支出课税,这就会加大其运作成本,因而也成为需要考虑的一个比较重要的因素。 3、两国是否有税务协定。 由于外国公司的分部或办事处一般不享受投资所在国的税收优惠,因而需要在筹划投资时认真研究两国税务协定的适用条款,以便正确选择投资形式。 此外,在经营形式的选择方面还应当注意的一个因素是,拟投资地区的税收政策是否就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加以区别。有的国家对中小企业或非上市公司提供税收优惠,而上市公司则不能享受这样的优惠。 三、筹资渠道的考虑 长期股权投资的筹资渠道无外乎债务和权益两种。由于负债和权益筹资的税负影响差别较大,因此公司往往在二者之间审慎抉择。负债融资虽然具有节税效应,能够增加股东的财富和追加企业的价值,但同时也会加大企业的财务风险,因而只能适度运用。 如果企业是在开放市场条件下运营,从国际角度考察长期股权投资的筹资渠道,选择的方案就远比单一封闭市场条件下的筹资渠道复杂得多。与之相关的筹资方法的考虑则涉及兼并与收购、合资经营或联营、开发新项目以及自我积累再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