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统一纳税义务人,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企业体制的矛盾日益暴露:其一,按所有制而不是按资产组织形态对企业进行分类,不同类型企业的待遇不同,尤其是在税负方面具有明显的差异,致使企业之间难以进行公平的竞争,并且难以根据生产发展的要求,通过横向联合调整企业资产的存量结构;其二,国有企业直接隶属于政府行政机构,企业自身缺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活力和动力。因此,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使企业成为彼此平等、完全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就必须改革传统的企业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正如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大生产的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现代企业制度是指现代商品生产和流通的社会化,突破私人资本积累的界限所形成的各种资本联合方式和企业组织形态。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要求明确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关系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法律文件的形式相对固定下来。我国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确立了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从而为我国企业制度的改革指明了方向。 为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我们应依据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与要求,在《公司法》的基础上,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公司所得税制。依据公司法来看,现行两套税法中的各类纳税人——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将变为规范的公司。企业分为独资、合作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后者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成为公司税的纳税人,而前二种属于自然人,应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新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为规范的法人,即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非法人组织或机构应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统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将有利于推进企业制度的改革,为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坚实的基础。 2.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推进所得税制的国际化 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纳税人的界定。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实行法人所得税,按法人归属确定纳税人。这样做有以下优点:一是可以解决当前总公司和分公司以及母公司和子公司征收管理上的一些问题,避开纳税人的三个确认条件不好掌握的矛盾,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二是实行法人所得税符合国际惯例,便于和国际接轨;三是我国已颁布了《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也即将出台,这些相关企业法律制度的建立将为实行法人所得税提供条件,避免重复征税问题的出现。 (2)税率的确定。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设计应遵循鼓励内外资企业平等竞争、与国际惯例接轨和保持税率相对稳定的原则,鉴于此,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应以30%左右为宜。由于现行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实际负担率不足10%,因此,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可以采取调整税基或税额等一些给予间接优惠的措施来实现新老所得税制的顺利过渡。 (3)税基的确定。税基的确定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现行税制虽然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与企业财会制度适当分离,但整个税基的确定对企业财会制度的依附性仍然很大,致使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还很不规范,刚性不足。因此,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税制应坚持由税法来规范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至少主要的基础和标准应当这样做,如工资扣除、捐赠的扣除等应由税法来进行规范。 (4)清理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考虑取消“先征后退”、“减率优惠”的办法和无限期免税政策;平衡新办第三产业企业与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政策差异;补充三线搬迁、三峡库区、科技行业、物资回收行业、校办企业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合理政策;统一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授予地方特别是经济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一定的减免税权力;统一规范全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并建立严格的检查制度、追踪反馈制度和审批制度。 3.实施中央与地方同源共享的分税方式,解决好企业所得税的隶属关系问题 现行分税制是以企业隶属关系来划分企业所得税的归属的:凡中央企业交纳的所得税为中央财政收入,地方企业交纳的所得税为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这种分税方式的矛盾在于:一是难以界定分税的明确范围。改革开放以来,企业的隶属关系几经调整,投资关系复杂化,在实践中,有时难以明确界定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例如,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联营的,可按照投资比例来分别入库,但若该企业又与另一地方企业或者中央企业联营成立一个子公司,则难以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投资比例。二是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企业在兼并、改组的过程中,将涉及到产权变动,而产权变动必然影响中央和地方的经济利益,这将阻碍资产的流动,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三是强化了企业对政府的从属性,增大了地方干预企业的可能,削弱了企业所得税的宏观调控能力。为此,我们主张应将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列为中央与地方同源共征、按率分享的共享税种,即由国税局统一课征,按率分享,分别入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