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误区三:税收筹划时,忽略外商所在国政府在税收饶让问题上的态度 税收饶让是指经济发达国家对本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设立的子公司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的那部分所得税,特准给予饶让,视同已纳税额而给予抵免,不再按照本国税法规定补征。按一般的抵免方式,发达国家对于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只抵免其实际已纳所得税额,结果使得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未交或少交所得税,而在本国仍要补交这部分所得税。发展中国家政府旨在给与跨国公司的税收优惠实际转移给了发达国家政府,造成了发达国家政府增加了税收收入,跨国公司实际并不能享受到发展中国家政府给予的优惠。 采用税收饶让方式,发达国家承认其本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享受的减免税待遇。对于跨国公司享受的减免税部分,视同已纳税额,于实际已纳税额一样,准予抵免。这样,有利于吸引发达国家资本向发展中国家流动。但税收饶让方式需要由有关双方国家政府签订条约或协定。有些国家赞同税收饶让方式,如德国、英国、日本、瑞典等;而有些国家则不赞同,如美国等。 如果外商所在国政府未与我国政府签订相关条约或约定,外资企业在我国获得的所得税的减免额要在外商所在国国内补交,则付出的税收筹划成本(如中介机构的咨询费等)并不能带来税收筹划的真正收益。 误区四:税收筹划时只重税负高低,忽略其他因素 外资企业如果单纯从税负高低来筹划税收方案,往往是片面的。外资企业筹划所得税时,一般是通过减少当期利润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这会给外资企业带来利润指标下降甚至亏损的负面影响,有损企业形象。外资企业在中国投资,其目的不仅仅是要获取短期的经济利益,更重要的是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扩大市场占有率,以期取得企业销售的长期增长。如果为了减轻税负,人为降低企业利润,造成业绩不佳、获利不多的企业形象,是得不偿失的。 为了减轻税负而降低企业利润还会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债券,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企业如准备发行债券或者是申请股票上市,则要考虑企业最近3年的盈利情况。假设因为筹划减轻税负导致企业筹集资金的失败,则不符合企业的整体利益。 另外,外资企业在所得税税收筹划时,一味追求降低税赋,对于改善企业的投资环境并无益处。在一定的投资总额、投资报酬率前提下,投资的报酬总额(息税前盈余)是既定的。税收筹划并不会使投资的报酬总额增加,只是改变了投资报酬总额(息税前盈余)在政府、企业之间的分配比例,形成了有利于企业而不利于政府的分配结构。站在宏观的角度,如整个社会经济都追求税收筹划效应,就会影响政府财政收入及时足额的取得。征税是出于政府无偿提供公共品的需要。公共品由于它的非排斥性和“搭便车”现象,必须由政府来无偿提供,如国防、治安、交通、环保、防疫等等。政府在提供这些公共品时需要从市场上购买相应的劳务和商品。这些公共品的成本必须得到价值补偿。而这种补偿就是以税收方式来实现的。假使整个社会经济中的个体出于追逐自身利益,都想方设法少交税,从而影响到政府的财政收入,导致公共品的成本得不到补偿,就势必会影响到政府所提供的公共品的数量、质量。如果离开了相应的治安、交通、通讯、环保、教育、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等配套设施,企业的持续经营、长远发展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为此,外资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应站在企业长远发展的整体利益上,多角度全方位地考虑企业的税收负担,精心筹划,才能达到企业的预期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