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促进外经外贸企业的改革,推进外贸企业的重组与整合 此次出口退税机制中,不同企业受到的影响是有差异的。下调出口退税后,很多外向型生产企业和外贸流通企业的经营业绩都会受到较大影响,但是,与生产企业相比,专业外贸公司在此次退税率调整后将受到更大冲击。由于退税率下降导致的利润率下降,作为中间流通环节,理论上可以通过向供应商压价和向客户提价的方式来抵消。但是,经过多年来的外贸体制改革,我国外贸经营门槛大幅降低,获得进出口自营权的生产企业快速增长,生产企业、海外进口商和批发商的选择范围都大大增加,外贸流通企业对上下游的要价能力越来越低,供销两头挤压将使外贸企业面临更大的生存难题。过去,一些外贸企业单纯把出口退税作为利润的主要来源。因此,外贸企业面临的困境迫使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更好地沟通,提高生产企业通过代理制扩大出口的积极性,也有助于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完善和发展。从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来看,原有的纯粹的外经外贸企业是很难生存的,没有自己的产品作为依托,仅靠倒来倒去的贸易是很难赚钱的,特别是出口退税率降低后更是如此。因此,原有外经外贸企业的改革是必然的,大洗牌是难免的,必须与生产企业重组和整合才有希望。进行企业结构重组是外贸行业发展迫在眉睫的问题,外贸企业结构重组是大势所趋,是我国外贸行业发展壮大的需要。出口退税率的结构性调整这一政策带给我国外贸企业的并非都是不利因素,对实力强大的优势外贸出口企业而言将是一个福音,出口退税率的下调将直接降低外贸企业的获利空间,生存空间减少将使一些中小型出口企业被迫出局,这不仅有利于加强行业自律,而且为规模大、盈利能力强的外贸企业提供更多的市场空间和做强做大的机会,可以在经济利益和自愿基础上组建企业集团,这必将造就一批超大规模的外贸企业集团公司。 (四)加强出口退税机制的法制化建设 我国加入WTO后,将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融入到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浪潮中去,我们在享受世贸成员国权力的同时,也将不可推卸地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尽快建立和完善与WTO相适应的市场经济法制体系,已成为我们刻不容缓的任务。税收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定主义原则已成为现代世界各国税法中的一条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目前,我国出口退税立法级次普遍较低,严重影响了税法的权威性和执法效率,也使税法缺乏透明度和稳定性,有悖于税法的公平和效率原则。在我国经济已驶上高速发展道路并已融入国际大循环的今天,这样的税收法律级次着实让人感到有点落伍。不仅退税资金长期不到位,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即使是日常的退税管理各个地区也自成体系,出现了大量的外部不规行为,使出口退税管理失去了统一性和规范性,也使我国出口退税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进而导致出口退税的政策效果扭曲,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由于这种管理缺乏统一性,导致了出口骗税的屡屡发生。出口退税是促进对外贸易的财政手段,而外贸出口又是拉动国内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国际间的贸易往来将成为国际交往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加快出口退税的立法步伐,在加快我国税收基本法的进程中,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出口退税程序法的立法工作,创造良好的退税外部环境,使之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将是目前我国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中国加入WTO后认真、严格贯彻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迫切需要。 [参考文献] [1] 柳世平,赵建国 退税率下调对出口的影响及对策[J] 对外经贸实务,2004,(5) [2] 张桂芝 对我国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思考[J] 经济师 2004,(6) [3] 陈希业 企业如何应对出口退税率降低带来的影响[J] 山东纺织经济,200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