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步,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并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这是因为,交通运输业是价格创造过程的延伸,有价值增值,对其征收增值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下一环节可以抵扣,有利于规范增值税的税款抵扣机制,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运输发票弄虚作假,偷逃国家税款,并可以解决现存的自备运输和外购运输税款抵扣不一致的弊端。建筑安装属固定资产投资,很大程度上属于社会再生产的中间环节,对其征收增值税,便于建筑安装行业与上下环节之间形成内在制约关系,并可避免建安企业利用营业税和增值税之间征税界限的模糊转移税负,防止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和税款流失。购进不动产和受让无形资产也属于投资行为,对其实行增值税有利于我国增值税税款抵扣机制的完整和规范化,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生产性投资的增长。 第二步,选择适当时机,将邮政电信业、广告业、租赁业、仓储业等部分服务业并入增值税范围。这些行业既是再生产的中间环节,也有很大部分是社会再生产的最终环节。作为社会再生产的中间环节,与资本性投资、交通运输相比,在税款抵扣问题上矛盾并不是很突出。作为再生产的最终环节来讲,不存在税款在下一环节进行抵扣的问题,对增值税抵扣链条影响不大。因此可视时机而定是否需要改征增值税。 (二)确定科学、简化的增值税税率机制 税率不统一,一方面造成购进免税或低税率产品作原料的产品税负上升,另一方面生产应税产品供给免税产品作原料的,由于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容易出现税收征管上的漏洞。因此,增值税应建立数量尽可能少的税率机制。就目前而言,应取消对部分产品,特别是中间产品免税的优惠,减少人为规定扣除税率的项目,以真正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 (三)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在目前企业的技术不断进步、不断创新的形势下,研究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是税务部门要研究的重要课题。我们认为,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扩大,不仅体现在征税范围的扩大上,而且也体现在增值税征税类型的改革上。增值税征税类型应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考虑到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和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建议采取分类分步的办法实施“消费型”增值税。 所谓“分类实施”,即在技术密集、资本密集型企业先实施“消费型”增值税,而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仍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以体现对高科技产业、基础性产业的支持和鼓励。虽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在短期内会造成税收收入的减少,但从长远看,高科技产业、基础性产业的发展能带动经济增长,也有利于保证税收收入的长期稳定增长。在具体操作上,可按照国家的科技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的目标确定实施的产业类别或领域,对其先实施“消费型”增值税。 所谓“分步实施”,即由于财政支出需求的限制,现阶段我国还不具备全面实施“消费型”增值税的条件,因此要在分类实施的基础上,对可抵扣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范围逐步扩大。目前可以考虑先将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增量和技术类无形资产纳入增值税税款抵扣的范围,条件成熟时再扩大到机器、设备的存量和非技术类无形资产。待建筑业、销售不动产改征增值税时,再将税款抵扣范围逐步扩大到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 (四) 实行凭票同率抵扣的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由于得不到税款抵扣,因此其支付给销售方的增值税额只能计入进货成本。而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或劳务时,其进货成本应是销售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样,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应税货物或劳务所承担的增值税应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另一部分是小规模纳税人进货成本中的增值税额。从理论上讲,这两部分都应在本环节得到抵扣。为了使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应税货物或劳务所承担的增值税能得到足额抵扣,就不能仅按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而应实行同率抵扣的办法。 国家对部分货物免税或实行低税率,这体现了国家对这部分货物的特殊照顾。但这种照顾的代价应该由国家支付。在第一部分的分析中可以看到,由于存在税负转移,实际上这种照顾的代价是由购进免税或低税率货物的纳税人承担了,这是不合理的。因此,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或低税率货物,也应实行同率抵扣的办法。 要实行同率抵扣,就要按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所取得法定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换算其应抵扣的进项税额。这种方法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再是唯一的抵扣依据,普通销货发票、运输发票都应成为增值税抵扣的法定凭证。事实上,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抵扣机制不仅允许运输发票可以计算抵扣税款,在有些方面也允许以普通销售发票作为计算抵扣的凭证。 在同率抵扣办法下,不同纳税人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按下列公式进行换算: 1.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的换算公式是(以6%征收率为例): 应抵扣进项税额=税额÷6%×销项税率 或:应抵扣进项税额=含税购进金额÷(1+6%)×销项税率 2.向一般纳税人购进低税率货物的换算公式是(征税税率为17%): 应抵扣进项税额=注明税额÷13%×销项税率 或:应抵扣进项税额=含税购进金额÷(1+13%)×销项税率 如果该企业销项税率也是13%,则不必换算。 3.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及支付运输费用,其换算公式是: 应抵扣进项税额=收购或支付金额÷(1+销项税率)×销项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