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税收法规对分支机构的管理缺乏明确规定,各地对分支机构的管理缺乏规范性。 核算方式不同的分支机构在申报时(特别是所得税),应具体分别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何种资料(凭证),或者还应从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取得何种(例如完税情况等)证明资料;对设在异地的分支机构,其经营情况又应如何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反映,应分别提供何种相关资料,目前在税收法规上都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因此,各地的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征收管理未形成较为规范的管理模式。 为了有利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实施更好的监控管理,防止企业偷逃税款,堵塞征管漏洞,针对上述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个建议: ①为了准确认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核算方式,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行互相协调。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其核算方式进行明确的界定,以便能最大限度地堵塞纳税人钻税法“空子”的漏洞。 ②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横向联系。外商投资企业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或注销分支机构时,当地工商部门应同时提供其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给当地税务机关和异地的工商、税务机关,以便有关部门能及时取得工商部门新办或注销(本地或异地)的分支机构名单,并对其办证纳税情况进行跟踪了解。一方面要改进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工作流程。建议在修订《税收征管法》时,明确规定“凡申请办理工商登记的经营者,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工商登记,并核发证明文件后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和证明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这种修订有利于控制和减少漏征漏管的分支机构业户。一方面应尽快建立税务部门与工商、海关、技监等部门的联网,形成社会化协税护税网络,特别是与工商行政部门的联网已成为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的当务之急,要与工商部门联网,形成户管协作集约化管理,及时交流户管资料和户源户数的情况,提高户源监控力度。 ③加强与异地税务机关之间的联系,对设在异地的分支机构的纳税情况,能及时通过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配合,取得有关资料,及早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堵塞征管漏洞,我们认为,一方面要建立信息共享、征管全程控制的网络,尽快实现全国税务系统计算机联网,全国统一使用同一征管软件,使全国税务系统做到信息共享,形成全国范围的税务征管体系,有利于加强税务部门之间的协作。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高科技优势,将纳税户相关资料进行磁卡化管理。当地税务机关按月或季将有关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发票使用等情况以计算机磁卡化,异地税务机关凭磁卡输入电脑核实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纳税申报等情况,以提高对纳税户生产经营情况的监控。 ④为了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应制定有关规定明确规范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方法,对不同核算方式,同地或异地的分支机构和总机构,应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何种相关经营情况证明资料,在有关法规中作出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