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利用对“常设机构”的认定避税 在我国同许多国家所签定的税收协定中,对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大多以连续超过6个月的为“常设机构”,只有构成“常设机构”的才征收所得税,因此外商对一个工程项目人为地分成若干小项目,把每一个小项目均当成一个个独立的项目签定合同,极力地将提供劳务的时间控制在六个月以内,从而规避这部分所得税。 (三)利用工程转包避税 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活动,可就其收入总额扣除转承包价款和代购代制设备、材料价款后的余额计算企业所得税,这样能够通过关联企业的转承包来进行避税。 (四)外资企业在投资时采用的避税做法 1、选择不同行业进行投资而减少税负。税法中对于不同行业的税负是区别对待的,有的没有任何税收优惠条件,有的行业却有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投资者在投资决策时采取避重就轻,选择税负轻的行业避税。 2、选择不同性质的企业进行避税。我国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是不一致的,普通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一致,一般股份制公司与上市公司的税收负担又有区别。通常,外资企业比国内企业优惠政策多,上市公司比非上市公司、股份制公司比普通企业优惠政策多。 3、选择不同地点投资来减少税收负担。在我国的税法规定中,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的企业比内地企业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 纵观我国外资企业避税的原因有下: (一)税收政策因素 根据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要求,需要在税收上予以鼓励的,可以少征或不征税;需要加以限制的,可以多征税。作为纳税人,一方面通过对自身的调整,避开国家所要限制的方面。从而达到避税目的;另一方面纳税人通过对自身的调整,使之具各国家可以给予鼓励政策的条件,从而享受减税或免税的待遇,达到避税的目的。 (二)价格因素 目前我国的价格管理手段主要是控制最高销售价和服务费的最高收费标准,而且有的价格已经放开,这就使纳税人可以在最高售价以内和国家价格管理范围以外任意调整价格避税,从而造成国家在流转环节上的税收减少。 (三)法制观念因素 目前,偷税、漏税事件虽然还有发生,但从整个外资企业来看,这种现象已呈下降趋势。因为,经济上的处罚和名誉上的损失,要远远大于偷税、漏税所带来的收益,从而改用法律手,段为自己获取更多的利益,由偷税、漏税转向用心钻研税法来避税,成为外资变相偷税、漏税的做法。 对偷税采取的对策 1、国税、地税应保持经常的联系,进行业务沟通 我国实行分税制,国税、地税机构分设,国税涉外税务部门负责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而其营业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则由地税部门征收,国、地税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 2、加强征管现代化管理水平 利用我国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国税、地税、海关、工商、银行、外管等部门应建立信息网络,减少税务管理上的盲目性。同时,将财政上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收费收据纳入税务部门管理或向国税、地税报备。 3、建立完善的源泉监控机制 首先建立涉外合同的登记报告制度;其次在税务机关内部建立规范的通报制度;再者是加强同关联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从而全面加大对税源的监控力度。 4、提高税务人员业务素质 目前,税务机关相当部分工作人员知识面单一,有的税务干部对税法甚至不如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的全面、透彻,导致税法为企业所掌握利用,税务人员无从下手。 5、加强宣传培训,增强税收法制观念 对外资企业的办税人员要经常宣传有关涉外税收政策,使他们了解涉外税收,懂得涉外税收和基本政策,从而更有效地支持我国对外资企业的税收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