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荷兰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从事研究和开发的人工成本可以从雇主应缴纳的工资预提税中扣除一部分,扣除率为:研究和开发人工成本在10万荷兰盾以下的部分可扣除25%,超过部分可扣除12.5%。 巴西对从事信息产品或服务的企业所得税最多可以减少50%,通过国家科技理事会或其他从事科技事务的非盈利性中介机构购买的国产机器、设备和仪器,无论是整体还是配件或原材料,都将免除工业产品税。 四、注重与财政、金融、产业政策等配合 由于高科技产业一般都带有高风险性,许多国家还常常通过财政拨款、投资补贴、风险投资等方法,直接介入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开发工作。 英国通过制订具体产业计划,对符合其发展计划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给予资助。在1980年成立了有关信息技术的Aney委员会,其目的是促进大学与企业的广泛合作。该项目在5年间一共花费了35亿英镑,其中政府资助了57.1%,约20亿英镑。另外,英国政府对风险投资也很重视,1981年颁布了“贷款担保计划”。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也建立了提供风险种子资金的公司,用于开发某些高技术领域。1985年,英国的风险资本总额为15亿美元,约占整个欧洲的40%。 美国对国防和宇航、农业科学研究、基础科学研究采取了直接研究与开发投资的政策。最近几年,美国政府的科研投入占全美科研投资的一半。风险投资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美国是世界上风险资本最发达的国家,80年代以来,风险资本剧增至24061乙美元,风险资本投资额的年增长率高达46%。1997年,美国的风险投资基金新增了120亿美元,为1996年新增值的1.6倍。1998年美国共有125.2亿美元投资于1824个风险投资项目。目前,美国已有600多家风险投资公司。 日本政府极为重视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在早期就制定了《重要技术研究开发费补助金制度》,对有利于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提供补助金,政府对一般项目的补贴可达50%,环保节能项目可达75%。80年代后,对中小企业有利于地方产业发展的高新技术开发费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补助1/3.另外,日本政府在东京、名古屋和大阪3个主要工业区各设立了一家资助投资公司,主要购买处于创业期的高科技企业的股票和债券。日本通产省还规定,地方政府应向当地每一新建高新技术开发区提供10亿美元的基建费;对迁入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国家财政实行补助。 法国政府规定,对高科技企业的技术革新投资可获国家60%的担保。同时还通过4方面促进高科技的发展:一是大幅度增加R&D费用,提高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二是从1998年起逐步减轻企业的财政负担;三是通过限额采购产品、财政预算拨款等手段促进高科技的发展;四是建立产业现代化基金,为企业技术改造发放低息贷款。 一些国家还对高技术风险企业提供亏损补贴。如新加坡政府规定,凡投资于高技术工业的企业,连续亏损3年者,可获得50%的投资补贴。虽然各国政府补助的数额有限,但是在推动高科技产业特别是风险投资的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却是不可忽视的。 五、重视对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 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最终还是取决于人才,对科技人才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制定以人为本的税收政策,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选择。韩国对于企业支付的技术和人才开发费可以一定的比例从法人税和所得税中扣除;对在韩国国内企业工作或在特定研究机构(含政府)从事科研的外国人给予5年的所得税减免。意大利对于企业聘请的博士后、学士后(2年以上)每个合同提供税收信用额度为1500万里拉-6000万里拉,对于企业委托培养的博士生,政府给予的支持为奖学金的60%。法国1995年规定,享受国土整治津贴的重点地区,用于R&D方面的人员开支减税额为100%,大巴黎地区为65%,其他地区为75%,1996年起实施,有效期3年。 六、侧重于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美国在1958年制定了《小企业投资法》,小企业投资公司(Small Business Investment Company,简称SBIC)是由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简称SBA)批准设立的以向新兴中小企业提供权益性资本为目的的投资公司。为鼓励SBIC投资新兴产业,美国政府规定,SBIC的发起人每投入1美元可从SBA获得4美元的低息贷款,并可以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同时SBA还为高技术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贷款额在15.5万美元以下的,提供90%的担保;贷款额在15.5万美元-25万美元的,提供85%的担保。这些措施极大地促进了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另外,美国在1982年通过的《小企业发展法》规定,年度R&D经费超过1亿美元的联邦政府部门,必须依法实施“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每年拨出法定比例的R&D经费(最大比例为1.25%)支持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1987-1993年,联邦政府部门共为该计划提供了大约25亿美元的资助。 英国于20世纪70年代推出了“对创新方式的资助计划”,给年销售收入低于2.5万英镑的高技术小企业项目以1/3-1/2的项目经费补助。1981年国家研究与发展公司与国家企业委员会合并成立了英国技术财团(BTG),到1984年已向430家高技术风险企业提供了3.26亿英镑的资助。英国政府从2000年起开始,还实行针对中小企业的税务信贷,将现行的R&D税务津贴从100%提高到150%,并将免税对象扩大到尚未盈利企业。此外,还对小型高技术企业投资减免20%的公司税。同时政府还允许在小公司工作的职员可以用税前工资购买公司股票。 德国政府于1984年实施了一项对风险企业进行资助的典型试验计划,到1985年底,共向268家风险企业提供了0.87亿马克的资金补助。在1986-1990年税制改革中,政府提高了中小企业的设备折旧率,折旧扣款标准从10%提高到20%。 韩国《租减法》规定,创办中小企业,所得税和法人税实行免二减三,中小企业技术所得在国内转移时扣除全额所得,向国外转移时扣除50%。 澳大利亚1994年开始将投资于中小企业的融通资金的税率降到15%(一般公司税率为36%)。 荷兰政府1994年颁布了《促进研究开发条例》(简称WBSO),规定对中小企业参与研究开发活动每年减免税收5亿荷兰盾。 主要参考资料: 《深圳年鉴》(2000)(深圳年鉴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