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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在线交易的征税问题初探
来源:  [ 2006-9-5 15:12:36 ]  作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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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解决问题的思路

  伴随着电子商务所占市场份额的迅速扩展,电子商务税制框架建设倍受国际社会的关注。较典型的观点有:(1)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2)由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提出的“比特税”(Bit)免税只代表美国的自身利益,并不是解决问题的长远办法。事实证明,长期的免税极易导致商业竞争的扭曲,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和中性原则。“比特税”(Bit)是以信息流为征税对象的新税种,其虽然吻合信息经济的特点,但没有解决税收管辖权和常设机构难题。况且,以信息单位“Bit”作为征税对象会产生信息流量与税负成正比变化的矛盾,价值高而信息流量小的税负轻,价值低而信息流量大的税负重,税收的公平性大打折扣。本文认为税收理论的创新和税务机关内部网络信息技术的提高是解决电子商务征税的关键所在。

  (一)税收理论创新

  税收理论创新是在尊重传统税收理论的基础上,结合电子商务交易的特征,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的课征制度。

  1.确立征税的连结因素

  电子商务与传统税收理论冲突的焦点之一是电子商务虚拟性和无国界性,在其整个交易流程中找不到可以和其所在地理上的连结因素,各国政府也因此无法行确定税收管辖权。所以,选择既符合电子商务交易又能客观确定的连结因素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确定连结因素可比照传统贸易,注册地、经营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等是传统贸易征税的连结点。电子商务交易虽具有虚拟性、无国界性,但通过恰当的管理是可以将其与具体的地理位置连结起来。可以采用税务机关和网络服务提供商协作,在用户向服务商申请登记域名时,出示相关合法证件:工商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并将注册地、营业所在地、居住地在网址上明确标识,同时网络服务提供商留有备份。税务机关对所管辖区电子商务交易进行时时监控,并保存相关资料,以备征税所需。

  2.课征制度

  电子商务是否开征新税,理论界早有争论。本文认为,从税收发展史上看,经济发展是税收变化的决定性因素,经济基础变化,即可使税基发生变化,继而使税种发生变化。在古代,受社会生产力发展限制,农业成为最主要的生产部门,这种客观经济基础决定了农业生产者的收获物为征税对象的农业税成为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最主要的税种。而伴随着生产力水平的逐步提高,人类社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私有制下的商品经济成为整个经济活动的主体,以商品流转额和私有财实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取代了农业税成为商品经济的主要税种。

  经济基础   税基        税种

  农业经济   农作物       农业税

  商品经济   商品流转额、所得额 流转税、所得税

  因此,开征新税的前提是经济基础发生实质性的变革。电子商务也是属于商品经济范畴,其交易内容与传统贸易并无实质性差别,只是交易形式有所创新。如传统贸易销售《英汉辞典》是以实物形式,电子商务只是将《英汉辞典》的内容转为数字化形式,利用网络销售;再如传统方式下,医生是面对面向病人提供医疗咨询服务,电子方式下,医生是通过网络传递咨询内容。从交易内容上并无差异,甚至可以说电子商务分割了商业企业和服务业的某些业务,因此可以认定电子商务的经济基础仍然是商品经济。对其开征新税从理论上看似乎缺乏说明力。稳妥而有效的办法是在原有税收制度基础上进行修改以适用于电子商务征税。征税对象是征税的直接依据。离线交易可以划为销售,征收增值税,而在线交易比较复杂。网络信息技术为电子商务搭建了一个交易平台,它包含了各行各业的商务活动;图书、软件、音像制品的销售;诊疗、咨询、会计、金融(保险、证券交易)及娱乐服务。对上述在线交易应分别确定为销售和提供服务;还是统一确定为销售和提供劳务,关键是它与传统贸易的税收负担是否平衡。税收中性原则是制定税收政策的重要依据,它强调税收课征方式不应影响投资者在经济决策上对于市场组织及商业活动的选择,以确保市场的运作仅依市场规则进行。那么对于同一类经济所得不论其交易的方式是电子商务还是传统贸易,应享受平等的税收政策,以避免同类经济行为因税负轻重不一而造成商业竞争的扭曲和税收的流失。因此,依据税收中性原则对在线交易的征税对象应分别归类:在线销售书籍、软件、音像制品等经济所得归类为销售,征收增值税;在线服务(金融、咨询、会计)应认定为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

  (二)加强税务机关网络信息技术的开发和利用

  电子商务的隐蔽性及极大的流动性,使税务机关无从有效的掌握纳税人的真实资料。追踪、监查纳税资料成为电子商务征税的重中之重,这应有赖于税务机关内部网络信息技术的开发能力和实际运用能力的提高。(1)组成电子商务专家组,研发追踪、监察技术难题,设计软件程序。(2)在网上设立电子银行、电子税务局,确立纳税环节和应纳税额并即时征税。(3)各所属分局设电子商务科,对所属管辖区企业电子商务业务实行时时监控并确定征税对象的具体金额,尤其是对有偷逃税款前科的纳税人重点监查。当然,税务机关追踪、监查的工作应得到相关的法律支持,应授予税务机关进入加密系统的权力。总之,电子商务征税方案的制定和顺利实施需要网络信息技术的配合,在技术难题解决之后将新技术运用到征税方案才能解决网络新技术给传统税收政策带来的新问题。

  (三)国际社会达成统一共识

  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和极大的流动性更需要国际社会的相互合作以协调国际税收关系和制止国际性的逃避税行为。(1)世界应建立一个全球的网域名称注册、分配与管理系统,该系统必须能充分反映网际网络的地域与功能多重的特性。(2)安全易用的电子交易支付系统是各国都愿意接受的,各国可先通过本国的中央银行制定管理规定,而后进行国际协商。在制定电子现金标准时应保证货币流量在税收上有迹可查,同时增加对电子现金追踪、监查的规定。(3)在尊重国际税收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各国政府应加强合作,对国际税收管辖权冲突问题,跨国公司内部电子商务转让定价问题以及逃避税问题进行协商,制定相关准则,以确保各国的税收利益。(4)在国际税收关系中,应特别强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分配问题,发达国家是电子商务的主要输出国,由于进口征税存在技术困难,发展中国家在电子商务输入时失去了关税保护屏障,不公正的贸易会加剧世界的两极分化,这必然会使国际税收冲突愈加严重。因此,国际税收协定在保证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方面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参考文献」

  [1] 高峻伊东(美)。税制改革的政治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 斯文—奥洛夫·洛丹。快速变化世界中的国际税收问题[J].财政研究,2002,(6)。

  [3] 许正荣,张晔。论网络贸易中的国际税收问题及对策[J].涉外税收,2000,(2)。

  [4] 尹音频。电子商务税收理念与制度挫折[J].涉外税收,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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